安监局执法规章制度-全(共4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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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省局有关立案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办案机构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第三条 本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立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统一辖区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第四条 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它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开展核查。第五条 办案机构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2、内决定是否立案。第六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记录、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分管副局长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七条 经批准立案后,办案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本局法制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第八条 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立案编号;(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三)案发地;(四)案件性质;(五)案源登记时间;(六)立案时间(或销案时间及理由)。第九条 对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
3、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报法制机构作出书面记录留存。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机构及人员予以批评,构成过错的,依照本局有关制度处理。(一)未经立案批准,或者未办理立案登记,擅自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二)已经立案的案件,压案不查,或者久拖不结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的行政执法案件取证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农林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执
4、法机构依法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第三条 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第四条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三)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六)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 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
5、下列措施:(一)走访、询问有关人员,听取有关情况的说明;(二)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摄像、照相等;(三)可采取抽样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收集证据;(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五)组织技术检测、鉴定;(六)向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六条 调查取证基本内容包括:(一)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二)调查当事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方式、后果等;(三)调查当事人行为经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情况;(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五)违法行为的量罚情节;(六)其他有关事实。第七条 收集证据种类包括:(一) 书证;(二) 物证;(三) 视听资料;(四) 证人证
6、言;(五) 当事人的陈述;(六) 鉴定结论;(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八条 调查取证中应当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如实记录有关情况。(一)制作笔录时,不得对有关人员进行诱导、欺骗、强迫。(二)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应当单独进行。(三)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实,并签名或盖章。第九条 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被提取书证的当事人应当在书证上签名、盖章确认,对需要解释说明的,应当附说明材料。第十条 收集物证时,应当提取原物。在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
7、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证据,并由被提取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第十一条 在收集证据时,对于数量较多的同一类型物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抽样取证的,应当填制抽样取证凭证,经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确认。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送达当事人。第十三条 提取电子信息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使用该资料的原始数据或原始载体。复制
8、件在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第十四条 测量、检测、检验或者鉴定等涉及专门性或技术性事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所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第十五条 收集证据时,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应当邀请其作现场见证并签名,或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第十六条 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进行真实、合法、有效性审核。如有必要,应当进行补充调查取证。第十七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取得的证据;(二)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当事
9、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而取得的证据。第十八条 应当妥善保管调查取证中取得的证据材料,并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
10、责人担任。县(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第五条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第六条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第七条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
11、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五)组织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第八条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六)拟处理意见及
12、其依据;(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条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主要包括:(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请案审委集体审理。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
13、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第十一条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第十二条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对
1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第十三条案审会议应当形成审理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案审委委员确认签字,存入行政处罚案卷。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
15、字记录的辅助材料存入案卷。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案审会议结束后,根据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并执行。第十六条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第十七条案审委对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案件重
16、新审理后,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执行。案审委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案审委重新审理决定,并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执行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既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应当在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
17、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第四条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采取下列措施;(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2) 依法将查封,扣押的物品拍卖,抵缴罚款;(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却又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行政相对人书面申请,审委会审批准,可以延缓或者分期缴纳。第六条 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先行填写物品登记表,依法没收的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变卖。第七条 执行情况应当记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一、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及时防止和纠正执法过错,根据有关法律
18、、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具体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应于我局和受局委托行使处罚权的乡镇监理部门。三、局法制科负责局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同时负责我局行政处罚向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备案报送工作。四、我局各执法部门做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法制科备案。五、局法制科对下列行政处罚必须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备案:1、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或使用;2、吊销许可证的;3、罚款30000元以上的(不含当场行政处罚的);4、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5、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六、局法制科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七日内或举
19、行听证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听证通知书滨州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备案。七、局法制科应对各部门报送备案的当场行政处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1、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2、是否符合我局的法定权限和局内界定范围;3、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八、法制科对报送备案的当场行政处罚,可以根据需要询问办案部门办案过程的实际情况。九、对报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有过错的,法规组应立即报告局长召开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经审定后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的意见。十、法规组应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调阅报送备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卷宗的要求,及时送审有关卷宗和材料,办案部
20、门应提供方便。十一、法制科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法监察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监察主体:以惠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体依法实施执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各中队与有关科室,与镇办、开发区安监站或与部门实行联合执法。二、执法监察时间安排:按照执法检查计划安排落实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任务,对镇办、开发区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可结合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安排适时调整。三、执法监察范围:县安监局负责监督管理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21、四、执法监察的内容: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主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项进行执法检查。 五、执法监察采取以下方式: 1、听取汇报,调阅案卷和其他资料; 2、进入生产现场,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3、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六、在执法监察中发现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能立即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2、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和程序,按照管辖权限,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
22、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 七、按惠民县安监局科室、中队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实行考核。对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习培训制度1、每周五下午为安监执法大队学习时段,如遇特殊情况可另行调整,凡急需传达贯彻的省、市、区有关文件或会议精神不受规定时间限制。2、学习方式:采取全队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提倡鼓励自学。集中学习必须提前一天通知。3、学习内容: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政治、业务、法律知识学习及本局有关规定。业务学习由大队组织,分管领导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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