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购用管理制度(共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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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徐州矿山医院抗菌药物购用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徐卫医 2013 42号)等精神,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 2009 38号)等文件,特研究制定本院抗菌药物购用管理制度。一、抗菌药物由药房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房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二、药房采购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今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三、按照卫生部、江苏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严格控制本机构购用抗菌药物的品种数量,按规定向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四、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各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与1年。五、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适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房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六、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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