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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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的消防安全工作,学校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的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和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类公办、民办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学校、职业技工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班)等各级各
2、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配备消防专兼职干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与学校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学校要加大对消防工作的经费投入,落实日常消防工作经费和消防设施专项经费,并确保每年按一定的比例递增。要加强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定期更换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第五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各区县教育局
3、、各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应督促学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管理工作。市教委安全稳定办公室具体实施全市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学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教委文明单位和安全文明校园的评审内容。 第六条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学校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加强与学校的联系,积极配合和推动学校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可根据需要确定学校消防工作联系人,参与、指导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4、应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学校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保卫处、科或办公室)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应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会,研究解决学校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校(园)长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和组织学校的消防管理工作,管理人应定期向责任人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
5、传达贯彻上级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 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组织体系,逐级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批准和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 (四) 组织开展学生、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五)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学校消防工作主管部门(保卫处、科或办公室)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
6、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具体落实上级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二) 具体承办学校消防工作会议,组织学习消防政策法规,分析和通报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督促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会同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门,每半年对学校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四)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要落实整改措施并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重大消防问题要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五)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六)总结、交流学校消防管理工作经验,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
7、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学校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专职或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 熟悉本校灭火、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二) 按照本校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与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工作。 第三章 日常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完善消防组织,形成消防安全网络。学生(教职工)宿舍、办公楼、教学楼、食堂(厨房)等场所要落实消防安
8、全员。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操作、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以下单位或部位(场所)应确定为学校的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 体育馆、礼堂、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食堂(饭店)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 学生(教职工)集体宿舍、校内宾(旅)馆、招待所; (三) 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各类档案室; (四) 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五) 变配电房(间)、锅炉房; (六) 网络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中心; (七) 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 (八) 其它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第十三条 学校要妥善处理好防火与防盗的关系,统筹兼顾。应保障
9、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禁以下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 (三) 在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房屋修缮项目审批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向消防部门申报,工程竣工后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集会、舞会、晚会、招生就业咨询会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安全和应急疏散措施,并向学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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