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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 本沈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八月专心-专注-专业目 录第一章总 则1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3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及特点3第二节土地利用面临的机遇和挑战5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7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10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10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11第五章土地利用分区与调控15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15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17第三节县级土地利用调控20第六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22第一节严格控制耕地数量减少22第二节加大补充耕地力度23第三节强化基本农田保护24第四节统筹安排其他各类农用地25第七章科学利用
2、建设用地27第一节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27第二节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27第三节统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28第四节保障重大基础设施用地30第五节市域建设用地空间管制31第八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33第一节构建土地利用生态安全格局33第二节加强土地生态环境建设33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35第一节规模控制和规划布局35第二节中心城区边界划定及空间管制37第十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39第一节基本农田建设工程39第二节土地整治工程39第三节土地修复工程40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42第一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规划实施措施42第二节强化规划实施制度建设42第三节完善和创新规划实施的经济政策44第四节完善规
3、划实施的技术手段44第五节建立土地规划监督保障、公众参与机制45第十二章附 则4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规划目的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促进和保障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沈阳经济区核心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规划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五)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
4、查办法;(七)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八)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九)辽宁省实施办法;(十)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十一)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第三条 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沈阳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区域面积公顷。第四条 规划期限本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远期目标年为2020年。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及特点第五条 土地利用现状根据2005年土地利用
5、现状变更调查,全市农用地面积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6.86%,其中耕地面积公顷,园地面积13241公顷,林地面积公顷,牧草地面积33810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95609公顷;建设用地面积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20%,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公顷,交通水利用地面积33663公顷,其他建设用地面积3875公顷;其他土地面积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94%,其中水域面积61001公顷,自然保留地面积41270公顷。第六条 土地利用特点(一)土地利用程度高。全市已利用土地面积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2.06%,土地利用率高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二)土地利用类型多样,耕地比重大。全市地貌以平原为主,山地集
6、中在东北、东南部,西部主要为冲积平原。全市各类土地利用类型中,耕地面积比重较大,占土地总面积的53.01%。(三)中心城区集中发展,集聚效应明显。沈阳作为平原城市,全市人口增长和产业的空间集聚主要集中于中心城区。中心城区内现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占全市城镇工矿用地总量的65%。(四)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全市其他土地面积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94%,且多数未利用土地受生态环境因素制约,不宜再进行开发,现有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第七条 上轮规划实施成效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一直被严格遵守和执行,实施成效显著。(一)切实保护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
7、地占补平衡政策,为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提供了土地保障,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得到了有效保护。(二)促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轮规划确定的各级重点项目均得到有效实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老工业基地振兴用地得到保障。(三)提高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上轮规划实施期间,建设用地利用粗放的状况得到有效改善,2000年以前非农建设用地每增加1公顷,新增GDP为570万元;2000年以后提高到743万元,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升。(四)指导了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期间,实施了东部和北部山区超坡耕地退耕还林工程,开展了科尔沁草原风沙和柳绕地区水土流失的防护林带建设工程,有效地保护了生态环境。第
8、八条 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一)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全市农用地内部结构不协调,土地利用结构单一,耕地面积比重大,特色林果面积小。耕地中旱地面积大,农田水利设施不齐全,抗旱能力差。建设用地中产业布局分工不明显,沈阳经济区等重大发展战略的调整使原有建设用地布局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用地布局有待调整。(二)局部地区土地退化严重。康平北部及柳绕地区受土地沙化影响较大,土地退化严重。局部低山丘陵地区植被遭到破坏,导致水土流失现象时常发生。同时,部分地区农田污染严重,土壤重金属含量超标。(三)农村居民点用地粗放。2005年全市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392平方米,高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农村居民点规模小
9、,布局分散,土地利用粗放。第二节 土地利用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第九条 面临的机遇(一)从国际背景看,国际产业的加速转移,为沈阳市更好的参与国际经济循环提供了难得机遇。沈阳处于东北亚经济圈、环渤海经济圈、东北地区多级城市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产业转移不断加快,为沈阳发挥主导产业优势,大规模承接国际产业和资本转移提供了难得机遇,有利于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二)从国内环境看,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为沈阳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重大历史机遇。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决策引导下,沈阳力争建设成为全国装备制造中心。党中央、国务院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高度重视,有利于
10、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为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供坚实的基础。(三)从省内环境看,沈阳经济区建设对沈阳提出新的发展要求。沈阳经济区作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力争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城市群。沈阳经济区城际连接带发展策略将有力地推动区域融合、产业互补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通过交通廊道、工业走廊和城镇发展带的链接,培育连接带上若干经济增长节点,有利于促进区域和城乡土地统筹利用,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第十条 面临的挑战(一)耕地保护形势严峻。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需保有一定数量具有生产和生态功能的土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将不可避免占用部分耕地,而全市适宜开
11、垦的耕地后备资源非常有限,耕地保护形势严峻。(二)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沈阳将迎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建设高潮,沈阳经济区发展也必将带动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加速建设,客观上需要增加较大规模的建设用地。至规划期末沈阳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将达到45144公顷,受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的限制,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 (三)城乡土地利用亟需统筹。沈阳市快速城镇化的同时农村居民点用地没有减少,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仍然较大。各区域土地利用主体功能不够突出。城市建设用地扩展的同时,城乡土地互动的结构和机制没有形成,制约了城乡的统筹协调发展。第三章 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战略规
12、划期内,围绕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构建和谐沈阳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面实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战略、土地科学调控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建设用地理性增长和节约集约用地战略、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战略和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战略。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目标充分利用沈阳经济区核心城市的区位优势,建立与沈阳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大都市地位相适应的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模式。保障科学发展用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谐发展的土地利用模式。(一)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优化。农用地保持基本稳定,建
13、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其他土地得到合理开发。规划到2010年和2020年,农用地分别为公顷和公顷;建设用地分别为公顷和公顷;其他土地分别为87030公顷和63054公顷。因地制宜调整用地布局,构建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空间格局。(二)耕地和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全面落实辽宁省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实现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双重保护。2010年和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公顷和公顷以上;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公顷以上。(三)科学发展用地得到有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低效和闲置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建设用地空间合理拓展,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
14、社会所需要的各类建设用地得到有效保障。2006年到2010年和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分别控制在18747公顷和45144公顷以内;2010年和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公顷和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控制在113平方米以内。(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全面推进。大力开展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整理工作,农村居民点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稳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得到适度开发。2006年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分别不低于9436公顷和22642公顷。(五)土地生态保护和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加大生态环境用地的投入,对污染土地采取生物修复措施或进行综合利用。退耕还林成果得
15、到巩固,水土流失、土地盐碱化和土地沙化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规划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比2005年分别提高0.84%和1.54%。(六)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2010年和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47500公顷和62800公顷以内,人均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93平方米和99平方米以内。(七)加强土地管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手段不断完善,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不断加强,违规违法用地得到有效遏制,土地管理工作保障和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能力明显增强。
16、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第十三条 农用地结构调整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农用地,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辽宁省规划下达指标,严格落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适当增加园地、林地和牧草地面积。规划到2010年和2020年,农用地面积分别为公顷和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比例分别为76.83%和76.81%。其中,耕地面积分别为公顷和公顷,园地面积增加到14172公顷和16174公顷,林地面积增加到公顷和公顷,牧草地面积增加到34202公顷和34988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分别为86906公顷和80256公顷。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提高建设用地对科学
17、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整合城乡建设用地,适当增加基础设施用地,适度集中城镇工矿用地,适度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到2010年和2020年,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为公顷和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比例分别为16.42%和18.29%。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为公顷和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为44200公顷和46600公顷。第十五条 其他土地结构调整规划到2010年和2020年,其他土地面积分别为87030公顷和6305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比例分别为6.75%和4.90%。第二节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第十六条 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规划期内对卧龙湖、
18、仙子湖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石佛寺水库等水源涵养区及生态保护地进行严格保护,强化水源保护工作,维护自然山水格局,保持辽河、浑河、蒲河等水系及山体的自然形态,形成区域国土生态屏障。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建设环境优美的生态宜居之都为目标,整合市域自然山水等生态环境资源,规划形成“一带、六区、八廊、多点”的生态屏障系统格局。“一带”指市域西部柳河段、西北部辽蒙阻沙带、东北部辽河段及东部山体共同构成沈阳市重要的环市域边界生态保护林带。“六区”指自然环境良好、规模较大、具有明显生态功能和价值的生态集聚区。主要包括卧龙湖、仙子湖2处重要的水域保护区及棋盘山风景区、东南部山区、五龙山自然保护区、巴尔虎
19、山自然保护区等4处重要的山体林地保护区。“八廊”指依托辽河、浑河、蒲河、北沙河、绕阳河、柳河、养息牧河、秀水河等8条贯穿市域的重要河流,结合两侧控制100-500米宽绿带,形成重要的生态绿化廊道。“多点”指位于重点保护区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生态功能的多个重要生态功能节点。主要包括森林公园、部分生态保护地、主要水库、湿地等。第十七条 优先安排基本农田以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为依据,优先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的耕地、土地整治经验收确认的新增优质耕地以及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结合市域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应尽量避让基本农
20、田集中区。全市基本农田集中区主要分布在苏家屯区、沈北新区、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和法库县的城镇组团间隔区域。第十八条 协调基础设施用地依托城镇工矿用地空间格局,按照便捷、安全、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基础设施用地,确保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的空间分布与人口经济的空间集聚相协调。引导交通用地网络化发展,形成分工明确、级配合理的城市道路网,预留交通走廊,减少对国土空间的分割。合理布局水利设施用地,改善区域水土资源配置。第十九条 优化城镇工矿用地强化交通和基础设施走廊的支撑和拉动作用,通过聚合中心、强化轴带和分区引导,构建“多中心、轴带式”的市域城镇发展新格局。规划市域形成“一城、六轴”的城
21、镇空间布局结构。“一城”指中心城区。“六轴”指依托复合交通走廊形成沈大、沈山、沈本、沈铁、沈抚和沈阜六条城镇发展轴。辽河以北重点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与整治,加强县域中心的集聚发展。辽河以南重点推进城镇密集区的协调发展。规划形成中心城区新城新市镇一般镇四级城镇体系等级结构。“中心城区”,是国家中心城市核心职能的集中承载地,辐射和带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枢纽与中心。“新城”,是一定地域内产业、人口、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集聚区和功能完善的区域次中心。2020年规划形成8个新城,其中沈抚、沈北、佟沟和胡台新城是围绕中心城区以新兴产业为主导的综合型新城,新民、辽中、法库、康平新城是依托县城基础,带动县域经济发展的综
22、合型新城。“新市镇”,是依托中心城区和新城带动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节点,重点发展特色产业和规模化产业。依托建制镇和涉农街道规划建设10个新市镇,包括大民屯、兴隆堡、清水台、兴隆台、茨榆坨、姚千户、前当堡、光辉、细河、沙河。“一般镇”,重点发展旅游观光、加工制造、农业服务等产业,形成各自产业特色。依托建制镇及涉农街道规划建设50个左右一般镇,包括红菱堡、陈相、王纲堡、永乐、白清寨、十里河、李相、大沟、马刚、黄家、祝家、望滨、石佛寺、九龙河、于家房、朱家房、冷子堡、刘二堡、满都户、杨士岗、四方台、长滩、肖寨门、养士堡、老大房、罗家房、大红旗、公主屯、兴隆、法哈牛、柳河沟、梁山、大柳屯、依牛堡子、包家
23、屯、孟家、大孤家子、秀水河子、叶茂台、三面船、登仕堡子、柏家沟、丁家房、冯贝堡、北三家子、小城子、二牛所口、张强、方家屯、郝官屯。第二十条 拓展农业生产和城乡绿色空间依据资源禀赋和农业产业区域比较优势,特别是各区、县(市)的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协调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布局,充分发挥耕地、园地等农用地的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的综合功能,拓展绿色空间。规划农业用地形成现代化农业先导区、标准化农业示范区和生态农业综合开发区的总体发展格局。(一)现代化农业先导区。由苏家屯区、东陵区、沈北新区和于洪区四个近郊区的平原区组成,依托母城便利的交通条件、物流仓储等基础设施,发展设施农业和现代化养殖,建设现代
24、农业生产基地,构筑农业信息营销服务体系,形成现代农业产业区域。(二)标准化农业示范区。由新民市和辽中县为主组成(不含柳绕地区),作为沈阳主要商品粮和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利用其优越的水土资源条件,着重发展高产优质的种植业,为城市及周边地区提供优质农产品。(三)生态农业综合开发区。由康平县、法库县、东部山区、西部柳绕地区为主组成,以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为重点,加大水土整治力度,适当发展畜牧业,因地制宜的进行生态农业综合开发。第二十一条 构建土地利用景观风貌稳定棋盘山、五龙山、卧龙湖、仙子湖等具有区域优势和地方特色的自然景观用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自然景观资源,发挥自然景观用地的多重功能,构建良好的土地
25、利用景观风貌。根据景观风貌和视觉效果的要求,限制或引导各类土地利用类型和布局。整体保护人文历史景观,保留原有乡土、民俗和休闲用地,形成多样化的人文景观系统。第五章 土地利用分区与调控第一节 土地利用综合分区第二十二条 中心城区城镇密集发展区主要包括以中心城区为核心的现状城市建成区及规划期内城镇建设用地拓展的重点区域。该区域总面积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7.82%。该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发达便利,是全市经济集聚和扩大开放的核心区域。土地利用突出行政功能、文化功能、现代商业服务功能的载体特点,适度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保障重点产业用地需求,鼓励存量土地深度开发,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合理安排建
26、设用地布局,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发挥土地集聚效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绿化和水系建设,保留城镇间开敞的绿色空间,充分发挥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生态屏障作用,促进区域生态环境改善;对于局部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矿产压覆区的地块,在使用过程中将加强论证和评估,采取科学措施,确保土地得到合理利用。第二十三条 东部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发展区该区域总面积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6.03%。康平县、法库县东部的低山丘陵台地地区,林业及草场资源丰富,是林、牧、农业发展的过渡区。东陵区、苏家屯区境内的低山丘陵地区,是长白山山地与辽河、浑河冲积平原之间的过渡地带,自然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较高。该区域土地利用重点突出生态
27、服务功能,充分考虑山水自然景观和生态保护要求,以发展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业为主,适度安排生态旅游设施用地以及与区内人口相适应的城乡建设用地。在康平县、法库县低山丘陵台地地区,坚持粮、林、果、畜相结合,鼓励植树造草、封山育林,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培育生态养殖产业链;东陵区、苏家屯区境内的低山丘陵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分布较多,内部生态及旅游资源丰富。规划期内将围绕建设绿色生态功能区、生态旅游集聚区的要求,合理进行生态旅游开发,适度增加生态友好型服务业用地规模,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与主体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建设活动。第二十四条 中部平原高效农业发展区主要包括新民市、辽中县的辽河、浑河间
28、冲积平原地区。该区域总面积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9.61%。该区域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水资源丰富,种植业发达,是沈阳市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和优质米基地。土地利用应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发展种植业标准化工程、农田标准化工程、沃土工程,建立高效农业发展的土地利用模式;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维护生态体系,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鼓励开展村屯建设用地整理,充分挖掘耕地和村庄整治潜力,完善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和自然环境。第二十五条 西部农牧综合发展区主要包括康平县、法库县的西北部和新民市的柳绕冲积平原。该
29、区域总面积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6.54%。该区域生态环境相对脆弱,个别区域存在风蚀、水土流失等引起的土地退化现象。土地利用应坚持以生态治理和保护优先,维护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合理引导林、牧、矿业经济发展,杜绝毁林开荒、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等现象发生;康平县、法库县西北部,继续围绕保持水土、修复退化土地等进行生态建设,加强防沙治沙、三北造林等工程建设,因地制宜的发展种植业,大力发展经济林产业和畜牧业,实现林业综合产业化经营;新民市的柳绕冲积平原,加强农田林网建设与道路绿化、河流绿化、沟渠绿化,防止耕地沙化,保护各主要河流和湿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大力发展节水农业,调整作物结构和布局,达到土地用
30、养结合。第二节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根据沈阳市资源环境承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区域发展战略定位的差异,将市域划分为基本农田集中区、一般农业发展区、城镇村发展区、独立工矿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林业发展区等七个土地利用功能区。第二十六条 基本农田集中区指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较大,需要重点保护和进行基本农田建设的区域。根据全市基本农田的分布情况,以行政村为单元,将现有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区域划入基本农田集中区,主要分布在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和法库县。基本农田集中区面积为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6.08%。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
31、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第二十七条 一般农业发展区指除基本农田集中区外,在土地利用上以农业、林业、畜牧业发展为主的区域。一般农业发展区包含一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耕地内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及其他零星地类,在市域内广为分布。一般农业发展区面积为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4.55%。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其服务设施建设;区内鼓励开展土地综合整
32、治,改善农村面貌,增加区内的有效耕地面积。第二十八条 林业发展区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主要包括林地面积较大的东部低山丘陵地区、康平西北部和西部柳绕地区等。林业发展区面积为1832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42%。区内土地利用以林业生产以及直接或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为主;区内应加强土地生态建设,管好、用好现有林地,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因地制宜开展荒山绿化等生态整治工程,推动市域生态屏障建设。第二十九条 城镇村发展区指在土地利用上以城乡建设发展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中心城区,沈抚、沈北、佟沟、胡台、辽中、新民、法库和康平8个新城,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具有重要功能镇村等重
33、点发展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城镇村发展区面积为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5.15%。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乡建设和产业发展,建设项目用地应与经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区内建设应注重内涵挖潜,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应优先考虑利用非耕地,严格用地标准控制,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第三十条 独立工矿区指独立于城镇村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大中型矿山等以工业发展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独立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之外,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或已列入规划的集中连片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建设用地。独立工矿区面积为514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40%。
34、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使用的建设;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及相关规划;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指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主要包括河湖及蓄滞洪区,石佛寺水库等重要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面积为2792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17%。区内土地以生态保育和修复为主,对土地的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土地开发建设活动
35、,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第三十二条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指依法认定的各种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森林公园以及其他具有重要自然与文化价值的区域。主要包括卧龙湖、望海寺、五龙山、仙子湖、白清寨、滑石台地质遗迹等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辉山等风景区的特级保护区等。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面积为302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23%。区内土地利用主要以生态旅游、休闲观光为主,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区内土地利用活动必须服从保护需要,从严控制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土地开发建设活动;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地适当布局生态旅游用地。第三节 县级土地利用调控第三十三条 合理确定县级规
36、划调控指标综合考虑自然经济状况、主体功能定位、经济发展目标、土地资源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制定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等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以及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土地利用预期性指标,以强化县级土地利用调控。土地利用指标分解重点保障中心城区建设,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建设、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用地需要。第三十四条 分类落实各项规划调控指标各县(市、区)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必须严格落实,不得突破。安排的农业结构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和城镇工矿用地结构调整的时序、规模等必须在约束
37、性指标的控制下进行;土地利用预期性指标应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手段积极引导,以保证规划目标得以实现。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应严格按照县乡级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要求进行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管制规则应在县级规划中重点落实。第三十五条 加强上下级规划的衔接各县(市、区)要在市级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针、主要目标和调控指标的约束和指导下,积极落实区域发展战略和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政策,制定配套的工程项目,加强县级土地利用统筹,做好上下级规划、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衔接。第六章 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第一节 严格控制耕地数量减少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按照辽宁省规划下达的新增建
38、设占用耕地规模指标,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实行总量控制,引导各类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2006年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9436公顷和22642公顷以内。第三十七条 加强生态退耕管理切实落实国家和辽宁省生态退耕政策,稳定现有生态退耕成果。严格保护现有耕地,严禁擅自实施生态退耕,凡不符合国家生态退耕规划和政策、未纳入生态退耕计划的,不得进行生态退耕。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农业结构调整要因地制宜并适度控制在种植业内部,避免破坏耕作层和农田基础设施。通过经济补偿和市场机制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保护耕地和优化农业产业布局的方向发展,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对耕地
39、的占用。2006年到2010年和2020年,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减少规模分别控制在920公顷和2600公顷以内。第三十九条 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和复耕力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耕地抗灾能力,降低自然灾害对耕地的危害程度。加强耕地灾毁情况的监测,及时复耕灾毁耕地。2006年到2010年和2020年,土地沙化、洪水淹没等灾害毁损耕地规模力争控制在400公顷和1200公顷以内。第二节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法人责任制,明确补充耕地法定义务。各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努力拓宽资金渠道,积极探索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模式,
40、确保完成辽宁省规划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第四十一条 大力开展土地整理积极开展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重点的农用地整理工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宅基地整理,适度撤并自然村。2006年到2010年和2020年,土地整理规模56402公顷和78759公顷,补充耕地分别不低于1251公顷和3565公顷。第四十二条 积极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加快采煤塌陷、挖损压占等废弃土地的复垦,平整土地、恢复植被,进行渠、沟、路、林等配套工程建设,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注重改善生态环境。2006年到2010年和2020年,土地复垦规模281公顷和1006公顷,补充耕地分别不
41、低于191公顷和722公顷。第四十三条 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依据土地适宜性条件,按照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耕地后备资源。2006年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土地开发规模10286公顷和23643公顷,补充耕地分别不低于7994公顷和18355公顷。第三节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第四十四条 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按照辽宁省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依据耕地等级实施差别化管护,对水田等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挖塘养鱼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
42、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规划期内,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在公顷以上。第四十五条 优化基本农田布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依据基本农田调划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域的划定,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适当调整优化基本农田布局。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必须是耕地,调整优化后的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平均质量等别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别。第四十六条 强化基本农田集中保护全市共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15个,面积为公顷,集中区内基本农田占总面积比例为74%。规划期间将利用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争取各类农业和水利建设资金向基本农田集中区倾斜,对基本农田实行
43、重点保护和建设。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落实基本农田集中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具体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禁止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和位置。第四十七条 创新基本农田储备机制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全市择优多划定3700公顷基本农田。列入清单并已安排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环保等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性项目用地,规划期内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规模不超过多划定的基本农田,简化报批手续。第四十八条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管护坚持在保护中建设,以建设促保护的原则,加大基本农田建设与管护力度,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鼓励农业生产积造有机肥料,
44、发展绿肥生产,全面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集中投入和财政补贴制度,多渠道筹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积极探索实施基本农田有偿保护制度,提高保护基本农田的主动性。第四节 统筹安排其他各类农用地第四十九条 提高园地利用效益调整果树种植结构,重点发展特色优势果种。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引导新建园地向条件适宜的荒山、荒坡等其他土地集中发展,适度增加园地规模,稳步提高园地产能和效益。第五十条 加强林地保护和建设把林业放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首位,坚持“保护优先、积极发展”的原则,着力提高现有林地的管护水平。全面落实林地占用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禁止毁林开荒和非法占用林地,严格控
45、制各项建设占用公益林和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的林地。充分利用宜林荒地植树造林,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第五十一条 推进牧草地综合整治实施辽西北草原沙化治理工程,加大草原沙化治理力度。建设高产人工草地,稳定牧草地面积,防止超载放牧。坚持用养结合,进行草原改良和培育,全面提高牧草地的生产能力。第五十二条 合理安排其他农用地合理确定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的规模,发展设施农业。科学安排畜禽养殖用地,鼓励规模化养殖。优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养殖水面用地布局,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第七章 科学利用建设用地第一节 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第五十三条 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强化土地利
46、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的调控。加强建设用地供给控制和需求引导,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实现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转变。2006年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分别控制在18747公顷和45144公顷以内。第五十四条 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对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控制,引导中心城区、新城和新市镇协调发展,有效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过度扩张。促进城乡用地统筹发展,逐步减少农村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2010年和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公顷和公顷以内。第二节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第五十
47、五条 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深入开展存量建设用地调查,全面掌握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属和面积、类型和分布,建立存量用地信息系统。制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鼓励社会资金和企业参与农村宅基地整理。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利用城镇闲散地、批而未供土地。规划期内,全市闲置、低效建设用地得到充分、高效利用。第五十六条 加强项目用地节约集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辽宁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强对项目供地管理。优先保障技术含量高、社会经济效益好、资源节约、环保型产业和新兴产业等工业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和辽宁省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严格审查项目用地规模,避免项目多占土地。第五十七条 加大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力度继续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范围。严格落实国家和辽宁省出台的各项供地政策,加快制定地方配套措施,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经营性的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科研等用地要逐步纳入招拍挂出让范围;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多种形式的产业用地供应方式。第五十八条 引导利用建设用地新空间加强规划统筹和政策引导,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优先开发缓坡丘陵地、盐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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