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共2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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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试行)浙江省水利厅二九年八月目 录1 总 则2 检查和观测2.1 一般规定2.2 检查分类2.3 检查内容和项目2.4 观测2.5 检查报告3 维修养护3.1 一般规定3.2 土方养护3.3 堤顶维修养护 3.4 堤坡维修养护3.5 附属设施维修养护附录A 堤防(水闸)工程检查记录表堤防工程定期、特别检查记录表(表一)堤防水闸定期、特别检查记录表(表二)堤防(水闸) 工程检查记录表(表三)堤防(水闸)工程检查汇总表(表四)附录B 堤防(水闸)工程观测记录表堤防(水闸)工程沉降量观测记录表(表一)水位观测记录表(表二)堤防裂缝观测记录表(
2、表三)附录C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报表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期报表(一)堤防工程维修养护记录表(二)专心-专注-专业1 总 则1.0.1 为加强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的技术管理工作,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堤防工程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标准(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1.0.2 本技术规定的堤防工程是指沿江、河、湖泊、蓄滞洪区边缘修建的防洪工程及其配套建筑物,包括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1.0.3 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是对工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大修和抢修。日常维修养护
3、是对工程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整洁和正常运行。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日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1.0.4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一四级堤防工程,五级及以下堤防工程可参考本规定执行。1.0.5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由专职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特定目标的专用堤防由专用单位负责。1.0.6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除符合本技术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2 检查和观测2.1 一般规定2.1.1 堤防工程检查包括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外部检查可通过目视、耳听、手摸等和必要的工具及仪器进行;内部检查视需要可采用探测技术和设备进行,必要
4、时在保证工程安全前提下可开挖检查。2.1.2 堤防工程的检查应按检查内容逐项进行,对工程的缺陷和损坏做好记录,对异常损坏部位应有详细记录和说明,必要时进行图像记录。2.1.3 检查结果和处理措施,均应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名,经审核后,归档保存。堤防与沿堤水闸检查记录表表式参见附录A表(一)至表(四)。2.1.4 堤防工程观测应定期进行,观测资料应保持完整性和延续性,并及时整理归档。2.2 检查分类2.2.1 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2.2.2 日常检查:非汛期每周不少于1次,汛期应增加检查次数。2.2.3 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中、汛后分别进行定期的全面检查。2
5、.2.4 特别检查:遇暴雨洪水、河道高(超警戒)水位等灾害性天气或突发性事件,均应及时进行特别检查。2.2.5 专项检查:根据管理需要和堤防工况变化情况也可提出专项检查。2.3 检查内容和项目2.3.1 检查内容:堤防工程是否完好整洁,有无危及堤防安全的行为等。2.3.2 检查项目:堤防(包括堤身、堤顶道路、防浪墙、护坡、堤脚、护堤地、防护林等)检查、堤岸防护工程(包括护坡、护脚等)检查、交叉建筑物(包括穿堤涵洞、泵站和跨河桥梁、管道)检查、排水设施(包括排水沟、渠、涵管)检查、管理附属设施(包括监控、监测和安全防护设施、防汛道路、里程碑、界墙桩及宣传标志牌等)检查、管理和保护范围检查等。2.
6、3.3 堤防检查包括:(1)堤身外观是否整洁,有无杂物垃圾堆放,护坡草皮等是否整齐、生长良好;(2)堤身有无冲沟、塌陷、裂缝、洞穴、渗漏和滑坡等现象。发现堤身漏水、湿坡、管涌、跌窝等现象必须分析原因;(3)堤身有无明显沉降变形,堤顶是否积水;(4)防浪墙结构是否完好;(5)堤顶面、临水侧护坡面、背水侧护坡面、戗台面护面结构有无破损,砌体有无松动、缺失、塌陷等;(6)消浪平台等防冲设施是否完好;(7)堤脚等结构是否完好,基础有无淘刷下沉; (8)护堤地高程和宽度是否满足要求,有无被侵占、浸水、破坏现象,边埂有否损坏;(9)堤身与涉堤交叉建筑物结合部位是否完好;(10)堤防防护林生长是否良好。2.
7、3.4 堤岸防护工程检查包括:(1)护岸工程(包括坡式护岸、坝式护岸、墙式护岸与其他型式护岸工程)混凝土、块石砌体、浆(灌)砌石等结构外观是否完整,有无裂缝、松动、破损、缺失、坍塌等现象;(2)护岸工程下部护脚、墙基(抛石、石笼、沉排、土工织物枕、模袋混凝土块体、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块体等)有无塌陷、裂缝、洞穴、淘刷等现象;(3)墙式护岸墙体的排水孔有无杂物阻塞现象,排水是否有效;(4)堤岸生物防护的灌木、草皮有无缺失、生长是否良好。2.3.5 交叉建筑物检查包括:(1)水闸、泵站的墩墙(含边墩)、岸翼墙、胸墙、底板(含溢流面)、涵洞(管)等混凝土有无裂缝、渗漏、损坏等;浆(灌)砌石(条料石、块
8、石、混凝土预制块等)有无变形、松动、破损、勾缝脱落等;(2)水闸、泵站基础有无挤压、错动、松动和鼓出等;(3)水闸、泵站防渗工程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渗漏水现象;(4)水闸护坦和消力池等消能防冲设施有无裂缝、塌陷、损坏等;(5)闸门和启闭机房结构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开裂,漏水是否严重,启闭是否自如;(6)水闸、泵站等与堤身结合部位是否完好,有无出现裂缝、渗漏及不均匀沉降等;(7)桥梁、码头、道口、管道等跨堤、穿堤、临堤等设施是否影响堤防工程正常运行,结合部位是否完好,有无沉陷、开裂和渗漏等。2.3.6 排水设施检查包括:(1)排水沟、渠、涵管是否完整,有无破损、塌陷现象;(2)排水沟、渠、涵管是否
9、畅通,沟、渠、涵管内有无淤积和杂草。2.3.7 管理附属设施检查包括:(1)监控、监测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2)防汛道路是否畅通,路面是否完整平坦,有无坑凹、塌陷现象;(3)里程碑、界桩、宣传告示牌等是否完好;(4)管理站房是否完好和美观、整洁;(5)通讯、供电和交通设施是否完好;(6)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是否满足要求,抢险器材是否完好。2.3.8 管理和保护范围检查包括:(1)管理范围内有无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料,设置拦河渔具,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以及圈围河道现象;(2)管理范围内,有无未经审批同意或不按审批规定的范围修建的桥梁、码头、给排水口等穿堤、临堤、跨河建筑物;(3)管理范
10、围内有无未经审批同意或不按审批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作业的采砂、取土等活动;河道采砂弃碴有否及时清理;(4)管理范围内有无爆破、打井、采石、挖塘、埋坟、违章垦种、开挖道口、建窑、建房等活动; (5)管理范围内有否弃置塘渣、垃圾、排放淤泥等行为;(6)保护范围内有否爆破、打井、钻探、挖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工程安全的活动。2.4 观 测2.5.1 观测主要包括沉降变形、水位、裂缝等观测。必要时可增加水平位移、冲刷、渗透变形以及其他观测项目。2.5.2 堤防工程沉降变形观测按设计布设的观测断面,每年观测12次。重要或变形异常地段适当加密并补充水平位移观测。2.5.3 水位观测。对特定点(水闸附近等)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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