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侵权之实质性相似原则认定(共5页).doc
《计算机软件侵权之实质性相似原则认定(共5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计算机软件侵权之实质性相似原则认定(共5页).doc(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计算机软件侵权之实质性相似原则认定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软件网络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侵权与维权邱戈龙 汪红丽 编注作为专业律师,在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碰到这样的问题,原告指控被告的软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向法庭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主张,而被告也同时向法庭提供许多证据证明其软件不构成侵权。在原、被告双方均以证据证明自己的软件是独立开发完成的情况下,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通常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和准则来判断被控软件侵权与否呢?毫无疑问,明确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是关键,软件开发完成的时间是重要证据之一,只有先完成的软件才有资格指控后出现的软件产品存在侵权的嫌疑,
2、至于后出现的软件产品是否真的构成侵权,却是有许多情况存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是由独立创作完成而取得的,与时间先后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法官通常依靠什么因素来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法律事实就成为案件胜诉与否的关键。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其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这个问
3、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证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案件摘要:1995年4月,曾某、曹某共同开发了“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电脑软件,并在南山区公安派出机构推广使用。1996年4月8日,连某、刘某共同开发完成了“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软件,该软件及用户手册作者署名为连某、刘某。1996年4月11日,深圳市A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并销售由连某、刘某开发的“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软件
4、40余套。曾某、曹某发现后向一审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制作和销售的软件与原告的软件有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矢人民币102万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委托广东省软件侵权鉴定分析专家组对双方当事人的软件进行了鉴定。用于鉴定的被控软件,是深圳市南山区公证处在爱榕园安全文明小区提取的,是1996年3月连某与南山区政法委签订开发“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电脑软件合同后,由该区政法委将装有该软件的电脑下发给蛇口招商办事处,再由办事处发给居委会,由居委会下发给爱榕园安全文明小区的。深圳市A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发给爱榕园小区的用户手册中载
5、有: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作者连某、刘某,Copyright199604。08Version2. 10,与公证处提取软件启动画面的作者、软件日期、版本是完全一样的。专家组的鉴定结论表明:曾某、曹某研究开发的“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具有原创性;连某、刘某开发的“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软件与曾某、曹某的软件相比,两系统的数据库、屏幕显示及其有关的基本数据库、数据结构、参数选用,以及数据之间的关系都是相同的,而且多处出现设计中的特征相同(包括其中的差错及失当之处)这些现象,独立设计的软件中是不可能出现的。尽管它的所用的开发工具不同,但两系统的软件仍存在实质相似性。而连某、刘某向专
6、家组提供的软件程序是临时修改出来的,不真实的。 另查明,深圳市A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连某、刘某曾于1996年11月4日起诉深圳市渝祥电子有限公司,其在诉状中称,自1996年4月在南山区的40多个安全文明小区投入使用“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软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1996年11月29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制作了(1996)深南法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本案深圳市A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及连某、刘某因深圳市渝祥电子有限公司复制发行侵权软件而取得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曾某、曹某的“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软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0元。争议焦点: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即只要原告证明被告有机
7、会接触原告作品,在此基础上完成的作品如果与原告的作品基本相同则可以推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一审民事判决: 一、三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和发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软件,销毁所有的侵权物品; 二、三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深圳特区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被告深圳市A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元。被告连某、刘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费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诉辩观点深圳市A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称:(1)广东省软件侵权鉴定专家组所做的鉴定,违反版权法基本
8、原理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得出了个颠倒是非的错误鉴定结论;一审法院以该鉴定结论所做的判决轻率地认定深圳市A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复制曾某、曹某的软件作品。(2)由公证处从爱榕园小区办公室的电脑提取出来的软件,不能证明来源于深圳市A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而不能作为深圳市A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权的依据。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鉴定费由曾某、曹某承担。 曾某、曹某答辩认为:本案无论是从人证、物证、书证等方面还是软件署名作者方面,都足以证明公证处提取的证据是来源于连某、刘某。本案软件的侵权鉴定工作是由广东省软件侵权鉴定分析专家组进行的,其鉴定结论
9、具有科学性,权威性。深圳市A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为鉴定结果予己不利而对专家组进行诽谤,实属无理取闹。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连某、刘某同意深圳市A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A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意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知产初字第00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粤知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编者注: 本文摘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高智能侵权维权办案手记。长昊律师事务所是全国唯一一家专门办理商业秘密、软件网络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类高智能侵权、犯罪与维权相关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也是中国唯一一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为服务对象并为该类企业提供全
10、面知识产权、融资、投资法律服务的高智能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只受理高智能相关的侵权维权、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志在打造中国最有影响力、最有质地的高新技术法律服务品牌。在本案两级法院判定被告连某、刘某完成制作并由深圳A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软件侵犯原告曾某、曹某共同研制开发了“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电脑软件著作权的重要依据,是广东省软件侵权鉴定分析专家组作出的双方软件具有实质相似性的鉴定结论。根据著作权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是判断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重要原则。“实质性相似”,是指系争侵权的软件在表达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计算机软件 侵权 实质性 相似 原则 认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