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全套(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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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四川五指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股 东 会 决 议一、会议时间:2011.4.11 会议性质:临时 会议地点:公司内二、会议通知时间:2011.4.1 通知方式:电话三、到会股东:郑璐娇、王科 持股比例:100% 缺席股东:无四、会议主持人:郑璐娇 职务:执行董事五、会议议案:1、关于本公司新增加股东的事宜; 2、关于本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事宜;3、关于本公司执行董事、监事人选的事宜。六、会议表决(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同意议案1、2、3的2个,所代表的股权数100%,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股权总数的100%;对议案1、2、3反对或弃权的 0 人,所代表的股权数 0 %,占
2、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股权总数的 0 %。 七、会议决议:1、一致同意新增加股东王德明、王淑华。 2、一致同意股东郑璐娇将其所持有的四川五指农牧开发有限公司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股权分别转让470万元给王科、转让110万元给王德明、转让220万元给王淑华。 3、一致同意免去郑璐娇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经理)职务,免去王科的监事职务,由新股东重新选举。八、签署: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公章)2011年4月11日四川五指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股 东 会 决 议一、会议时间:2011.4.11 会议性质:临时 会议地点:公司内二、会议通知时间:2011.4.1 通知方式:电话三、到会股东:
3、郑璐娇、王科、王德明、王淑华 持股比例:100% 缺席股东:无四、会议主持人:王科 五、会议议案:1、关于本公司执行董事、监事人选的事宜;2、关于本公司新章程的事宜。六、会议表决(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同意议案1、2的4个,所代表的股权数100%,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股权总数的100%;对议案1、2反对或弃权的 0 人,所代表的股权数 0 %,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股权总数的 0 %。七、会议决议:1、一致同意选举王德明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法人代表),选举王德明兼任本公司的经理,选举王科为本公司的的监事; 2、一致同意通过本公司的新章程。八、签署: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公章)20
4、10年5月26日四川五指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注册入股协议经本公司股东会会议决定,变更注册资本,达成变更入股协议于下:股东姓名原入股(万元)所占比例(%)本次增减(万元)变更后股金(万元)所占比例(%)增(减)资方 式王德明+11011011股权转入王淑华+22022022股权转入王科10010+47057057股权转入郑璐娇90090-80010010股权转出合 计1000.001000.001000.00100二、股东投入的货币资金必须在十日内存入本公司基本账户,所投实物必须在验资前与本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三、股东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本公司的运行方式,原则上按变更后的章程规定办理。四、本协议自
5、股东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股东签章: (公章):2011年4月11日 原有股东出资情况表股东姓名或名称出 资方 式出资额(万元)出 资比例%出资时间法人证书号或自然人身份证号股东签章郑璐娇货币900.00902010.1.29王 科货币100.00102010.1.29合 计1000.00100单位(公章):四川五指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1日现有股东出资情况表股东姓名或名称出 资方 式出资额(万元)出 资比例%出资时间法人证书号或自然人身份证号股东签章郑璐娇货币100.00102011.4.11王科货币570.00572011.4.11王德明货币110.00112011.4.11王淑
6、华货币220.00222011.4.11合 计1000.00100单位(公章):四川五指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1日股权转让协议甲方: 郑璐娇乙方: 王 科甲方自愿将在四川五指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所拥有的 47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47 %的股权,于 2011 年 4 月 11 日转让给乙方。乙方在接受甲方的股权以后,在企业经营中,不得抽回资金。如有违约,由股东自行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四川五指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2011年4月11日股权转让协议甲方: 郑璐娇乙方: 王德明甲方自愿将在四川五指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所拥有的 110.00
7、万元、占注册资本 11 %的股权,于 2011 年 4 月 11 日转让给乙方。乙方在接受甲方的股权以后,在企业经营中,不得抽回资金。如有违约,由股东自行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四川五指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2011年4月11日股权转让协议甲方: 郑璐娇乙方: 王淑华甲方自愿将在四川五指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所拥有的 22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22 %的股权,于 2011 年 4 月 11 日转让给乙方。乙方在接受甲方的股权以后,在企业经营中,不得抽回资金。如有违约,由股东自行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四川五
8、指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2011年4月11日公 司 章 程(执)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原章程作全面修正,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违反公司章程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 本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
9、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第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本公司名称为: 四川五指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第七条 本公司住所为: 四川省简阳市五指乡石岗村第八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德明第九条 本公司由 四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第十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农牧业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生猪、畜禽养殖;农产品种植;农副产品的销售;景区规划管理。第十一条 本公司执照签发
10、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其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二章 注册资本、出资额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1000.00万元、占100%(注:全部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 万元,占 %。第十三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住所等:股东姓名或名称出 资比例%出资额(万元)出 资方 式出资时间法人证书或身份证号股东签章郑璐娇10100货币2011.4.11王 科57570货币2011.4.11王德明11110货币2011.4.11王淑华22220货币2011.4.1
11、1合计1001000.00货币第十四条 本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为股东已缴纳出资额,是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第十五条 股东出资后,本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联系电话等。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股权转让第十六条 凡实际出资并持有本公司股权证明书者即为本公司股
12、东。股东作为出资者按认缴的出资额享有公司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十七条 股东的权利:1、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认缴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决议、章程、股东会议记录、执行董事报告、监事报告以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3、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十五日内未予答复并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完要求公司提供查阅。4、对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或被任命为公司经理;6、股东按照实
13、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7、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第十八条 股东的义务:1、股东必须于2011年4月11 日前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必须将款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巳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本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该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
14、、股东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4、本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而遭受的损失;5、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第十九条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等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
15、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接法院通知二十日不行使该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二条 股东股权转让后,公司将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二十三条 对股东会下列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本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2、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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