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共1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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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XXXX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加强考试管理,规范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与XXXX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XXXX教2017161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考试。第三条 参加考试是学生修读课程的权利。各学院、教学部(以下简称“院部”)和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做好考试组织工作,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第四条 考试是学业
2、评价的重要手段。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修读课程的考试,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共同维护考场秩序。第二章 考试组织与领导第五条 学校分管教学的领导负责组织领导学校的考试管理工作。教务处(评估督导处)负责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负责试卷质量的监控、统筹和协调各院部考试安排,负责组织教学督导等相关人员巡视考场,负责核查学生考试违纪事件及处理其他突发事件。第六条 各院部成立由院长(主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科办主任、教研室主任、团总支书记等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确定命题教师,指定监考人员,检查考试纪律执行情
3、况,做好评卷审核、成绩登录、考试分析、试卷保存及考试总结等各项工作。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处、后勤总公司、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等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考试期间的班车调度、宣传、教室卫生、铃声设置等保障工作,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第八条 实行考场管理巡视制度。考试期间,学校派出专门巡考人员,检查各个考场的考试组织与纪律执行情况,对院部考试管理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并公布考纪情况。第三章 考试方式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原则上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机试等形式。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实习或
4、实验报告评定学生成绩。第十条 考试分集中考试和分散考试两种,集中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对于在第十二周前结束的考试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同意,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审核,可以在该课程结束后一周以内安排考试。各专业严禁在考试周之前考完所有课程。全校性的公共课、基础课一般实行统考,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各专业的核心课程一般也应集中在期末考试周进行考试。第四章 考试命题第十一条 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十二条 命题教师须严格按照考试大纲命制试题,试题内容必须
5、覆盖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主要内容(80%以上)。不得出现有政治性、科学性和知识性等有争议的试题。第十三条 试卷题型结构及分值分布合理,题型尽量多元化。命题必须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注重题型的合理结构,能全面衡量学生的知识、能力水平。第十四条 试题的表述要明确、清楚,不会产生歧义,有利于学生理解题意。试题要有一定的难度、效度和区分度,试卷考试成绩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第十五条 命题时须命制A、B两套试卷(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A、B卷的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重复率不超过15%。与上年同层次同门课程试卷重复率不超过15%。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必须科学、严谨、准确、无误。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考教分
6、离。对于考教分离的考试课程,已建有试卷库的,考前由开课院部从试卷库抽出两套试卷备用;尚无试卷库的课程,由开课院部指定教师命题。第十七条 坚决杜绝泄题现象,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考试范围、复习范围或暗示考试内容。第十八条 同一层次的公共基础课及两个以上教学班级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要统一命题。第十九条 命题教师必须按照“XXXX学院试卷格式模版”的要求命制试题。第五章 试卷的审批和报送第二十条 试题命制完成后,命题教师将A、B两套试卷、命题审核表、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提交教研室主任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试卷才可作为考试备选试卷。审核重点为课程
7、考卷与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契合度,内容的难易程度及覆盖面,题型、题量及分值分配的适当度、试题的重复率等。第二十一条 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无误后,由各院部教学副院长(副主任)负责对所有试卷进行完整性、规范性等审查,审查无误后在“命题审核表”相应位置签字,由院部教科办主任填写“试卷交接单”连同其他应交材料统一交教务处(评估督导处)考务管理人员。教科办主任、教务处(评估督导处)人员要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并将其在试卷保密室存档。第六章 考试实施第二十二条 考试安排(一)集中考试的日期和考场由教务处(评估督导处)统一安排。各院部应向教务处(评估督导处)提供本部门的监考人员名单,并在考试前召开教师和学
8、生动员大会,培训监考人员,学习有关考试规定,做好考前动员工作。(二)不宜安排在考试周进行的特殊形式(如口语、表演等)的考试,应由开课院部提前将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和方式报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备案。(三)每个考场配备两名监考员,监考员应认真执行监考守则,对考场纪律负主要责任。监考教师收到试卷袋后,首先检查试卷份数、试卷科目、考试地点与试卷袋封面填写的是否一致。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并连同考生作答试卷、备用卷、考生签到表等全部考试材料一并交回取卷地点。(四)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教师负责考场座位的布置,监督学生合理入座,严禁学生自由结合就座。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场纪
9、律者和舞弊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 补考(一)每学期期初安排补考,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的补考由教务处(评估督导处)统一安排,各专业课程补考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由学院安排的课程补考,考试所需教室由各学院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申请,并在确定后通知相关学生。(二)考试作弊者、补考不及格者、总评成绩低于30分者等,不得参加补考,必须申请重修。(三)补考成绩合格后按60分(或及格)记载于“补考成绩”项下。(四)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整周开设的实践环节课程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第二十四条 缓考(一)学生应按照规定的日程参加考试,无故缺考者成绩计零分,取消补考资格。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在考
10、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审批备案。(二)缓考不及格者,应随下一年级同门课程进行重修。(三)缓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第二十五条 重修(一)学生重修相关课程应按照XXXX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二)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三)体育项目课、公共选修课不合格者,可另外改修同类型其他课程,学校不安排重修及重修考核。(四)往届结业生离校两年内可回校申请重修及重修考核,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第二十六条 监考(一)监考人员应为本校在职教职工。学校每个教师均有义务承担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按照学校安排,认真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严
11、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考场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二)监考人员因突发事情无法参加既定监考工作的,应提前报告所属院部,由院部负责协调安排其他人员监考,不得擅自安排他人代为监考。(三)监考守则1、监考人员应于考前30分钟到考试组织部门签到,领取考卷并核对。2、监考人员应于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将考试科目、时间、试卷的页数写在黑板上,要对考场进行认真清理,如不符合要求(如桌上放书本或带字纸张等),监考人员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3、监考人员对考场纪律负有直接责任,一旦发现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应立即取消该生的考试资格,并将舞弊行为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单上,让考生在相应位置进行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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