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缴费管理办法(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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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学生缴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缴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缴费”含学费、住宿
2、费等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下统称学费)。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缴费协调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负责人和各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第六条 财务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全校学生缴费的统筹工作。下达通知,明确学生具体缴纳学费的时间、方法及注意事项等;银行统一扣缴学费后,及时将学生缴费情况在财务信息综合查询系统中反映,积极配合、指导各院系跟进学生缴费工作;及时分析学生缴费中存在的原因,提出解决方案,报学生缴费协调领导小组。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籍注册管
3、理制度,统一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应该根据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注册登记手续。各院系在办理学生学籍注册手续时,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各院系要明确负责注册的工作人员,把好注册关,责任到人。在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注册期间,对未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不予注册。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教育、诚信教育的协调安排,加强政策宣传、大学生信用档案建设、贫困生资助等工作,指导各院系做好暂缓缴费的审核、调研等工作。第九条 各院系在学生缴费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各院系书记具体落实学生缴费工作,并安排专人管理,应严格把好暂缓缴费审批关,遏止恶意欠费现象发生。(一) 要加强学生思
4、想教育和诚信教育,结合学校招生、就业、入学教育等开展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缴费观念和消费观。(二) 加强贫困学生的励志教育,建立与贫困学生家长、生源地村居委会沟通平台,按贫困生认定条件对申请者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做好贫困认定、建档和资助等工作,建立完善的贫困生档案,并进行长期跟踪评估。(三) 掌握学生缴费情况,严格把好暂缓缴费审批关,跟进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将违规情况和处理意见呈报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处理。第十条 学生缴费工作是各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本职工作,学生缴费情况与学校下拔经费直接挂钩。学校年终对各单位进行考核时,把学生缴费情况作为各单位及负责人、经办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三章
5、 缴费与注册第十一条 缴费(一)6月中旬,学校将发布下一学年缴费通知,学生按通知上的说明,在规定缴费时间内,将应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足额存入学校统一发放的银行卡中。(二)8月第一周,学校通知银行对所有在校生进行全额批扣。(三)新学年开学前,学校财务处通过财务信息综合查询系统公布学生缴费情况。(四)已办理缓交申请的学生,按照还款计划,可分别于每年3月第一周、6月第一周、10月第一周、12月第一周(节假日顺延),持已审批的缓缴学费审批表及承诺书表到财务处收费窗口刷卡或现金缴费,其余时间不受理。第十二条 注册 新学期开学前,各院系根据财务处公布的学生缴费情况,对已缴费或已办理暂缓缴费手续的学生
6、进行注册,对无故欠费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不予注册。教务处对各院系学生注册情况进行审核。第四章 暂缓缴费第十三条 已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法一次性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者,可申请办理暂缓缴费手续。办理时间:每年6月1日-30日,暂缓缴费期限为一年。第十四条 暂缓缴费的办理程序:(一) 申请:符合条件者,提供居民生活最低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生源所在地村(居委)、镇(街道)和县(区)三级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原件(缺一不可)、并携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到班主任处申请,领取暂缓缴费审批表及承诺书,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填写。(二) 评议:召
7、开班、团干部和同学代表会议,对暂缓缴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其本人平时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议,写出客观的评议意见。(三) 审核: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签署意见,对符合缓缴条件者进行登记并编写暂缓缴费情况汇总表。(四) 审批:院系对符合暂缓缴费条件者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审批暂缓缴费情况汇总表后,于每年7月1日前报学生处。(五) 办理:学生凭暂缓缴费审批表及承诺书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审批完毕后复印两份,原件交所在院系存档,复印件由财务处(缴费时交)、学生本人各持一份。学生所有证明材料交所在院系存档。第十五条 获得各种奖助学金或社会资助的学生,如有欠费应首先用于清缴所欠学费,各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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