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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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言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中的作用方式如下:1.在定罪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表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与犯罪客观要件(行为、结果、特定的犯罪前提等)的有机统一。2.在量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已然之罪上,犯罪是客观危害行为与主观恶性相统一,这是量刑的前提和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另方面,在未然之罪上,行为人的再犯可能即人身危险性(主观的)与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个人表现(客观的)相统一,这是量刑必须予以考虑的根据之一,或者说是刑事责任的次要根据。不少学者主张,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主
2、观)危险性的统一。3.在行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要表现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及消失与征表人身危险性变化的罪犯的一切行为事实相统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中国刑法中的基础性原则,有甚至将其称之为支撑中国刑法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对、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并不意味着在犯罪和刑罚方面要求面面俱到和平均主义,而是有偏重性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偏重性是在犯罪和刑罚方面要求和,报应和预防相统一的基础上的进一步追问。认为在上,行为及其实害(客观方面)起决定作用,强调危害性的本质特征
3、;在刑罚的问题上,行为人及其人身危险性(主观方面)起决定作用,强调预防的正当性。立论基础 正确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中国刑法理论中的合理性和以及在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必须先了解其理论和立论基础。刑法关于与的规定以及司法上关于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是应该重视行为还是行为人,()和新派形成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立。主义和主义分别是旧派和新派在犯罪领域的基本立场。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的危险性,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危险性格。但是,客
4、观主义不是客观定罪,主观主义也不是主观定罪。他们并没有在强调一面而否认另一面,只是将另一面绝对化或依附于一面而存在。只不过,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理论预设,在今天看来,他们的缺陷也正是在于其理论预设。客观主义将绝对化,认为人都是理性的自由人,人人都有平等的;而主观主义则以行为(意思决定论)为基础,至于行为只不过是行为人危险性的征表而已,不具有基础的意义,而行为的实害就更不具有实际的意义了。从中可以看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均有潜在的出发点构成其理论预设,这种“预设,从积极的意义上讲,不仅决定其理论的可能性,而且决定其局限性和脆弱性”。而正是主、客观主义理论的局限性,使得主客观主义相统一和理论应运而生
5、。但是,中国刑法与刑法理论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是将国家的刑法理论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统合起来的简单。那么中国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础究竟何在呢?正如有学者指出,“主客观统一原则立论的基础,主要不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解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只强调主观或客观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的方法论错误,而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对待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互关系上的认识论错误。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既可以相互依存而统一于一体,又可以相互分离而单独存在。但是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解决主观和客观的关系时只看到了二者的相互关系中的一个方面既相互依存,而忽视了二者相互分离、单独存
6、在的状态,以为认定其中一个方面就必定意味着另一个方面的存在,而事实上这两个方面并非不可分割地必然联系在一起。主客观统一原则,基于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的因素可能相互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客观真实,强调在解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必须同时考虑犯罪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并注意二者是否统一于犯罪行为之中,是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样就防止了在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分离的状态下只根据其中一个方面追究刑事责任的错误,使的实际追究更趋合理。”可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价值优点在于克服和纠正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都没有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主客观因素在刑事责任中的辨证关系。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辨证唯物论是中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
7、则和理论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辨证唯物论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人的认识并不是完全被动的,人的意识具有。人可以根据对客观世界的规律的认识来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不断的改造世界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有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犯罪行为也不外乎是一种实践活动,是在一定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即是一定的客观危害行为和主观罪过的统一。根据的基本观点,人的犯罪活动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反社会的实践活动,认识和判断犯罪的司法活动也是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活动,考察犯罪是否具有再次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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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客观 统一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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