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2019年9月课程考试《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写作题目答案(共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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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写作题目一、案例分析(25分)大连市中山区吴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型百货商场,因违法经营被中山区工商局依法处以5000元的罚款。吴某认为处罚过重,遂向中山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大连市工商局(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便作出了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吴某接到决定书后,仍然不服,便来到某律师事务所,要求该所律师担任代理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代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以下问题:(1)律师在接受此案之前应注意哪些问题?(2)吴某要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
2、行政诉讼,是否正确?律师应如何答复?(3)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4)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答:(1)应当注意:案件是否属于可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原被告双方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案情的详细情况;诉讼证据的情况等。(2)不正确。律师应告知吴某,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仍应以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具体行为的,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
3、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应以做出原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3)应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罚款6000元的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4)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和大连市西岗区法院有管辖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
4、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和大连市西岗区法院都有管辖权。二、实务操作(25分)现年20岁的王某因抢劫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将来法院有可能判处王某死刑。于是检察院便指定红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某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检察院是否有权指定辩护人?为什么?(2)作为辩护人,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做哪些工作?(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指定辩护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答:(1)检察院无权指定辩护人。律师接受指定辩护只能发生在审判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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