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共6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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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07专心-专注-专业目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 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完善医联体运行管理机制, 助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 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联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或者称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第三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
2、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 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实施网 格化管理。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以依托学(协)会等行业组织或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组建为主,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医联体建设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办医参与的积极性。第四条医联体建设应当1、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2、按原渠道足额安排对医联体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投入资金,3、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4、有效提升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5、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第五条医联体建设应当1、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2、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人
3、事管理等方面的壁垒和障碍,3、引导医联体内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与利益共享机制,4、促进医疗联合体持续健康发展。第六条医联体建设应当1、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2、优化资源结构布局,3、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4、推进疾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5、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联体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管理与监督本辖区医联体建设工作。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 1、“规划发展、分区包段、防治结合、行业监管” 的原则,2、加强中西医协同,3、科学规划、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4、主要发挥地市级
4、医院和县级医院(均含中医医院, 下同)以及代表区域医疗水平医院的牵头作用。5、原则上,委局属(管)医院、高校附属医院、省直属医院应当与城市医疗集团形成高层次合作关系,不牵头管理城市医疗集团网格。第八条6、鼓励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各种形式的医联体。7、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中,应当加强中医医院建设,落实其功能定位,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第九条1、设区的地市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本区域医联体建设规划,2、根据地缘关系、人口分布、群众就医需求、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等因素,3、将服务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整合网格内医疗卫生资源,4、组建由三级公立医院或者代表辖区医疗水平的医院牵头,其他若干家医院、基
5、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为成员的医联体。第九条5、鼓励传染病、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纳入医联体网格管理,发挥医疗资源统筹优势,带动提升区域内传染病、精神疾病救治能力。6、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医联体。第十条原则上,每个网格由一个医疗集团或者医共体负责, 为网格内居民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营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第十条三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康复、护理等慢性病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跨网格提供服务。鼓励在同一城市或者县域内,不同医疗集团或者医 共体间建立相互配合、有序竞争、科学发展的机制, 保障患者就医自主选择权利。第十一条城市医疗
6、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设立医联体管理专门机构,统筹医联体规划建设、投入保障、项目实施、人事安排、薪酬分配和考核监管等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制定医联体章程, 1、规定牵头医院与其他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2、明确各成员单位功能定位,3、建立利益共享机制。4、加强医联体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第十三条1、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2、整合设置公共卫生、财务、人力资源、信息和后勤等管理中心,3、逐步实现医联体内行政管理、医疗业务、公共卫生服务、后勤服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4、统筹医联体内基础建设、物资采购
7、和设备配置, 主动控制运行成本。第十四条1、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加强医联体内资源共享,2、通过设置医学影像、检查检验、病理诊断和消毒供应等中心,为医联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同质化服务。3、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推进医联体内不同级别类别医疗卫生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第十五条1、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行人员岗位管理,2、逐步实现医联体内人员统一招聘、培训、调配和管理。3、专业技术人员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多点执业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第十六条1、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承担医联体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价格管理、资产管理、会计
8、监督和内部控制工作,2、逐步实现医联体内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统筹运营。3、加强医联体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第十七条1、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加强信息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2、逐步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医联体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3、建设医联体网格内远程医疗服务网络,为基层提供远程影像、远程心电、远程会诊等服务。第十八条1、医联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落实自身功能定位,落实急慢分治要求。2、牵头医院应当逐步减少常见病、多发病、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比例,3、主动将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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