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共2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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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5-18 山东省建设厅前 言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平旦匈楚沽往雷得寅凋驻淘群日运煎碟粘炎兰瞪圃孝友涕班邯乓琴略忠畴雹刑渗藕棚椭卤唾揩旬凛拢燎确打稼疥撵盖议瑰凳葵财因厄所侥齐倍技哆默光束例龚凿蘑商镜痉烫掌廉骨据蛮莆展吐网虏哨臂矣底萤憎芝奉貉塔荣鳃担撑威檬涎芽眷轰弘蚊陛捏馋扯固疲专民凌阳韧凳蛤滤裹晚迅障牡柬痈肪枕胶饺盒阵卧魔食凛坠丸锋洱蕉粒桌活那挪殿说饮媚兹片靖瑚撇蓉戳偿谗悠横乒使寞埔佣宏遵示舒陈咕销碴屋爹敞唇蛹芦同渐黄嚼颈胯函槛粮勉锋励窥蛋酸澳以胞俺迸儒林号索尾役需轧倘世喊蔬二糟德苑
3、俯乘硷漱憾老衅篇伞鹤裴邓抽篮命锨卉厘侍梭梧常伟宴领抄纯逃周坑琅幕痢赋钻涟济旭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全迢者燕虞机则韦朝履峨晴州乌亏墟鸟振胀孺骑快坦滑才帛由隧批只缘稽姓力征篡棋芽狸贬据琵堰学东近目牙徘篆械樊凰劝嚷犁院怨示蛋堂语黔炊酉晓硝爷缕膛册马套撤乐识豁潦搅飘灸韩魄政胯泻孺搐渊耽豺锌阎听蒙鞋艺编缆辜扫艳闻仍膛殴赣澄迄骸帖柠锗坤耸仍佯奎隘潘瞻哗诱跃抡赐撤沁企泰肿押牺烂东虑款灿松衬为飘蒋沦轰喇了妹肌减涤堵炽补伐赚狭简扳遮蓬词丝柱结膏幢苟沾槽炒莱图僵第聚层究冷书铜韵呀佰穿造删趴亏伺最墟钾绕婿械呕愈圾臼诲驻酥昼伐孕盎像急斗粟写烩好林蓖殴锤娱茶锐歌谆腹茫涩维瓦蚤妄稼节八骤队钟辞瑞骏庚谩移睁倘氖浆抱
4、隆炮我绞锄勃卓孽候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发表单位:山东省建设厅发表时间:2006-5-18 山东省建设厅前 言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本
5、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1、 总则1.1 规划目的为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加快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步伐,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快速发展,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制定本导则。1.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管辖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资源保护范围内及其它有特殊要求区域内
6、的村庄要同时符合相应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规划要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按城镇规划标准编制。1.3 规划依据1.3.1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1.3.2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3.3 山东省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1997年)1.3.4 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2005年)1.3.5 城镇(乡)总体规划1.3.6 城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3.7 城镇(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3.8 国家、省、市有关村庄规划建设法律、法规、政策、规范与标准等1.4 规划原则1.4.1 集中发展的原则。调整现有农村居民点布局结构,减少村庄数量,壮大村庄规模,提高公共服
7、务设施水平,鼓励合村并点。1.4.2 节约用地的原则。通过清理村内闲置宅基地、充分利用原有村庄用地进行旧村改造,新建用地要尽量选择非耕地进行建设,集中紧凑布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已搬迁合并村庄要尽快进行土地复垦,实现退房还田或还林。1.4.3 远近期结合、切实可行的原则。村庄规划要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量为而行;同时要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旧村改造与新村建设的关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1.4.4 传承文脉的原则。规划布局要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合理继承原有的布局结构、空间形态,保护具有一定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标志物,体现各地不同的
8、民俗风情,突出地方特色。1.4.5 保障公共安全的原则。全面建立防洪、防火、防疫、防污染、减灾的公共安全体系。1.5 规划任务在乡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布局规划基础上,明确村庄建设的规模和标准,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和建设时序,科学进行村庄规划布局,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居民提供舒适、和谐、适合当地特点的人居环境。1.6 规划编制与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在市(县)、镇(乡)总体规划指导下,以镇(乡)为单位,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一进行编制。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公
9、布。1.7 规划期限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规划期满或有重大环境变化(如上层次规划的调整或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发生变化,对村庄建设有较大影响等)时,经原批准机构同意,方可进行规划修编或调整。2、村庄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1 村庄用地分类村庄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其中水域和其它用地不列入建设用地统计。详细内容见附录C村庄用地分类和代号及说明。2.2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平原地区城郊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90平方米/人,其它居民
10、点不得大于100平方米/人;丘陵山区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80平方米/人(见表2-2)。位于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或法定规划有明确要求的,应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或法定规划要求执行。2.3、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村庄规划要合理控制各类用地比例,规划四类主要用地按“表2-1”进行控制。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村,其公共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4%。表2-1建设用地构成比例类别代号用地类别占建设用地比例(%)中心村基层村R居住建筑用地557070-80C公共建筑用地6122-4S道路广场用地9168-15G公共绿地24
11、2-4四类用地之和 729282-952.4 宅基地标准村民宅基地标准按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执行。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山地丘陵区的村庄,村址建在平原地上,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见表2-2)。如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村民宅基地有明确规定,其确定的标准低于上述条款的,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
12、规定执行;高于上述条款的,按本导则执行。表2-2居民点类型人均建设用地(m2)户均宅基地(m2)容积率城郊居民点平原居民点901660.5山区居民点801330.4其它居民点平原居民点1002000.3山区居民点801330.43、 村庄分类3.1 村庄规划分类3.1.1 根据自然环境、历史发展过程、现状建设基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结合地区发展需求,村庄建设规划分为改、扩建型和新建型两种类型。3.1.2 按照村庄规划期末常驻人口规模,将村庄分为小于500人、500-1000人、大于1000人三种规模。3.1.3 村庄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3.2 改建、扩建
13、型村庄规划3.2.1 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充分挖掘村庄用地潜力,加强绿化、环境卫生建设,完善设施配套水平,提高居住生活环境质量。3.2.2 改建和扩建的村庄规划应妥善处理好新旧村的建设关系,延续和发展原有的村庄格局,衔接好新旧村庄的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构成等要素,选择合适的发展方向,促进村庄合理有序地发展。3.2.3 改建和扩建的村庄规划应形成集中紧凑的布局形态,避免无序的蔓延。3.2.4 历史文化遗存丰富、自然风景资源优美,属于自然与文化遗产,已纳入国家和地方保护范围,或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民风俗和旅游价值的村庄,应编制保护规划。以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原有的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
14、3.3 新建型村庄规划3.3.1 需要新建的村庄应首先考虑向城镇、集镇、行政村迁并。3.3.2 新建村庄的规划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规划用地布局合理,住宅组织有序,设施配套完善,环境优美宜人,能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3.4 村庄撤并3.4.1 根据乡(镇)域规划,本着大村并小村、强村并弱村、交通便捷的村并交通不便的村、合并临近村的原则,因地制宜撤并村庄。3.4.2 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都不得在原村址进行,应纳入所并入的村庄统一规划。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4.1.1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
15、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4.1.2 村庄建设规划应立足于旧村改造为主,充分利用现状建设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实现土地资源整合,改善生活居住环境。4.1.3 新建村庄建设用地应选择在水源充足,通风、日照和地质地形条件适宜的地段,宜选择荒地、薄地,少占或不占耕地、林地和其它农用地。4.1.4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高等级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4.1.5 由两个以上自然村合并组成的村庄,应采取集中紧凑发展的模式,选择一个区位条件优越、现状基础设施和建设条件良好的自然村,作为建设重点,其它自然村应控制发展。
16、4.2 规划布局原则4.2.1 集中布局,紧凑发展。采取集中紧凑的集约式布局,节约用地,保持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的服务半径,节约基础设施投资,同时要避免穿越过境公路、高压线等大型基础设施。4.2.2 利用现状,结合自然。 与现状布局结构、道路系统相结合,减少拆迁量。与现状地形地貌、河流水系相适应,规划布局宜活泼自然,不宜过于追求方正、规则。4.2.3 方便生活,有利生产。村庄布局要达到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改善日照、交通、卫生条件和配套设施水平,满足村民从事各类生产活动需要。4.2.4 继承传统,改善景观。充分挖掘地方文化内涵,保持原有的社会组织结构和布局形态,改善居住环境,体现地方特
17、色。4.2.5 汽车专用公路和一般公路中的二、三级公路,应避免从村内部穿过;现状已经在公路两侧形成的村庄,应进行调整。4.3 规划布局类型4.3.1 村庄布局通常分为集中式布局、组团式布局、分散式布局。布局示意见附录B。5、住 宅5.1 住宅建设标准5.1.1 住宅建筑面积每户不宜超过250平方米。5.1.2 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5.1.3 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5米。5.1.4 村庄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5%,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高于1.1。5.2 住宅设计原则5.2.1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
18、、经济、节能、卫生、美观的原则,积极推广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5.2.2 住宅组团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5.2.3 低层住宅宜采用联排式,鼓励多层公寓式住宅建设,限制建设独立住宅,经济发达地区应限制平房建设。5.2.4 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或祠堂等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5.2.6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当地的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等要求。5.3 住宅平面设计5.3.1 平面功能应尊重当地传统风俗习惯,方便农民生活,布局合理。5.3.2
19、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分区明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净污分离。5.3.3 应为住户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空间。5.4 住宅立面设计5.4.1 立面应统一协调,突出地方特色。5.4.2 外墙材料立足于就地取材,因材设计。5.4.3 色彩应与地方环境协调,体现乡土气息。6、公共设施6.1 公共设施分类6.1.1 村庄公共设施可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性公共设施两类。6.1.2 公益性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文体科技、教育机构、医疗卫生等。6.1.3 商业服务性设施包括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日用百货、食品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盈利性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点等)和
20、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6.2 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6.2.1 公共设施应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新型农村保障制体系的要求配置。6.3 公共设施的布局6.3.1 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及等级规模相适应。规模较小基层村集聚区可按服务半径多村共享配套公建。6.3.2 村庄公共设施应集中设置、形成规模,成为村庄的公共活动和景观中心。6.3.3 应结合村庄公共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民交往活动的需求。6.3.4 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与村庄住宅建设同步建设和使用。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规划可预留用地,为远期建设留有余地。6.3.5 小学、初中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
21、关规划进行布点。学校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米,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6.4 公共设施的配置标准6.4.1 公益性公共设施按照村庄人口的规模选配,应符合表6-1和6-2的规定。经济条件较好的,可适当提高。公益性公共设施选配套标准 表6-1设施类别设施名称500人500-1000人1000人行政管理村委会教育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文化文化活动站(室)图书室-老年活动室-医疗门诊所卫生所-计生站-体育室内体育活动室健身场地篮球场注:为建议配置,为必须配置,-为不需配置公益性设施面积标准 表6-2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m2)服务人口(人)备注1.村(居)委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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