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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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银行文件关于印发*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辖属各机构:现将*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行 2013年8月9日*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授信业务行为,明确授信责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能力,推动全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是指授信资产逾期超过三个月或五级分类列入不良贷款而对相关违规责任人进行的问责。责任人包括办理授信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直至收回等各个环节
2、的违规信贷从业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规指信贷从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行规章制度以及不履行岗位职责或敷衍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授信出现的不良资产。2013年1月1日之前出现的不良资产,根据*银行风险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意见、*银行2013年风险资产处置工作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岗位变动后出现的不良资产,根据属于发放责任还是管理责任来具体认定。 第二章 不良资产责任划分第五条 不良资产责任划分,根据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审核、贷后管理等信贷流程中各岗位经办人违规情况和责任大小来认定。第六条 不良资产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3、。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涉及多个业务环节或岗位的责任认定时,可先按照业务流程的主要风险发生环节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再按照同一风险发生环节的主要发生岗位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办行行长(主持工作副行长)应承担不良资产主要责任:(一)越权、变相越权、拆分或随意降低授信条件进行审批的;(二)审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授信业务的;(三)缺程序、逆程序审批授信业务的;(四)发放抵(质)押物价值不足或担保人明显不具备担保能力的授信业务的。 第三章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第八条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坚持“化解风险、责任到人、客观公正、宽严适度”的原则,既要有效防范风险,又要
4、有利于保护信贷从业人员积极性。第九条 不良资产实行行长负责制,根据不良资产余额占比,对相关责任人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罚:(一)出现不良资产的分支行:公司类授信超100万元(含)、个人类授信超20万元(含)或单笔不良资产逾期超6个月(含)的,信贷员停职,专司清收处置不良资产;(二)表内外不良资产余额占表内外授信余额比例支行超2%(含)或余额超1000万元(含);1.支行信贷部负责人停职,专司清收处置不良资产;2.支行分管行长停职,专司清收处置不良资产;3.给予支行行长(主持工作副行长)警告。(三)表内外不良资产余额占表内外授信余额比例支行超5%(含)或余额超2500万元(含)。支行行长(主持工作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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