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完整版)(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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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完整版) xx年6月13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1号公布 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_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
2、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 下列事故由电监会组织事故调查组: (一) _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 (三)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 第七条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电监会区域 _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区域的,由电监会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电监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机构组织事
3、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 第八条 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 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事故有关单位、人员涉嫌违法,电力监管机构依法予以立案的,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
4、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 _和组长建议人选由电力监管机构 _部门提出,报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事故调查需要,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调整事故调查组成员。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事故调查方案包括事故调查的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应当制作事故调查通知书。事故调查通知书应当向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出示。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勘查事故现场,可以采取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采集电子数据、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与事故有关的
5、痕迹、物品等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应当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移交事故应急处置形成的有关资料、材料。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可以进入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的工作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查阅、复制与事故有关的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知情人员,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条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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