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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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新疆大浦电子商务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类型:其他。第三条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新疆大璞电子商务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南巷1号科技数码大厦1栋31层31-01;邮政编码: 。 公司经营围: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会议与展览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货物
2、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日用品、农副产品、预包装食品、服装、工艺品及礼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第九条 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十条 公司股东共 2 个,分别是:1、(名称):新疆经典互联网技术服务,证件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 MA775KXM89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柱山街28号坤盛园10号商业综合楼407
3、室 ;2、(名称) 白一琪 ,证件名称: ,证件1 ,住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65号1号楼2单元701室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行使股东权利。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
4、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七)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 (八)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九)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十)股东会的决议容或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5、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五)不得抽逃出资;(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1、股东(名称): 新疆经典互联网技术服务 ,认缴出资额 255 万元,出资时间: 2036 年7 月 31日前
6、缴足,出资方式:货币(或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2、股东(名称): 白一琪 ,认缴出资额 245 万元,出资时间: 2036 年 7 月 31 日前缴足,出资方式:货币(或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 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第十八条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第十九条 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
7、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行使优先购买
8、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收购本公司
9、股权后,应当办理减资登记。第二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股东会任命。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二)法定代表人在国家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围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
10、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决议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资格的;(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
11、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任命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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