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比较(共3页).docx
《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比较(共3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比较(共3页).docx(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比较摘要:商事法律行为是否独立于民事法律行为是我国目前民商法学领域焦点讨论的问题,两者虽然有许多共性但差别也很明显,通过对民商法律行为去区分比较我们能更好看到商法其独立性。关键词:商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主体资格 意思表示 功能性 民商是否应该分立只存在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在法律形式上把私法分为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财产法、信托法、家庭法等部分,而不是简单的进行民商区分。由此大概可看出商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区别在大陆法系根本上来说是学理问题,在实践中似乎是否区分并不必要。民商的分立与统一其实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因此不是立法技术与体制问题,
2、而是历史沿革问题。作为民商法的核心组成,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比较可以让我们一目了然其实在性质。一 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比较法律主体是在法律上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组织。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是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实行民事法律行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如果按照广义来说当然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包含在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之内,商事法律行为主体的定义也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能够实行商事法律行为,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但是在如何确立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概念上划分的依据却不同。商事法律行为上确定商主体主要有:(1)主观主
3、义,即商人主义形式主义。这种立法首先确定商事主体的概念,然后导出商行为的概念。(2)客观主义,即商行为主义,实质主义。这种立法着眼于行为自身商的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认为商事主体。(3)折中主义,这种立法同时将商事主体即商人的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商事法的额基础,在规定商事主体时,既注意商行为的本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 曾宪义:商法总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四版民事法律行为上定义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主要是从普遍性与平等性角度规定了自然人、法人等团体为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相对于商事法律行为定义的实用性而言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更偏向于哲学上的人类普世理念的适用,及一种私法上的人人平等与私权不受干涉的
4、自由,如行为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不会引起权利和义务的变动,相反商法上此类行为会根据实际情况而不确定。根据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范围显然具有普遍性与一般性,而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则具有特殊性与限定性,这种差别的原因是由于其内在精神导致的,具体将在下文论述。二 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比较意思表示是私法自治的关键,而私法自治则构成了私法的核心,因此私法自治是私法中的灵魂因素。私法自治即当事人允许自己控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法律行为制度, 承认任意主义调整方式的正当性, 最终实现当事人自行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
5、 叶林:商行为的性质 清华法学 Vo.l 2, No. 4 ( 2008)商法由于是私法中的特别法,无可置疑意思表示也贯穿商事法律行为其中,但是商事法律行为更加关注效率的提升,这也体现出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首先, 各国学者研究商行为概念时, 不约而同地强调商行为的营业性、持续性、公开性和职业性, 已不再拘泥于意思表示之主观性, 基本回避了商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的联系。可以说,意思表示是营业行为的通常要素, 但却不是必备要素。换言之, 只要商人实施了商行为, 无论其主观意图或者意思表示如何, 即当然产生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 同上即有些学者认为商行为即使没有意思表示,如果具有营利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商事 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 行为 比较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