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项目跟投管理办法(共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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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股权投资业务跟随投资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降低公司投资业务风险,强化投资业务人员的风险约束和激励,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跟随投资”(以下简称“跟投”)是指参与跟投的公司人员(以下简称“跟投人员”)出资,通过公司代持的方式,共同参与投资的行为。跟投人员在项目退出后,根据跟投出资额在公司总出资额(包括公司自有资金出资及代持金额)的占比承担公司在该项目所对应的损失,并参照XXX的相关管理办法分享收益(不含管理费收入,具体参考标准详见第二十五条)。第三条 跟随投资的基本原则:1、 公司与个人风险共担。公司与个人按投资比例承担损失,提高项目参与人员
2、在项目操作中的主动风险管理意识。2、 公司与个人收益共享。个人应按投资比例享有分配门槛收益的资格,同时根据基金收益率分段设计跟投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分配关系,激励参与人员的业绩提升积极性。3、 参与度与跟投比例挂钩。跟随投资是风险管理的手段,也是激励的方式,鼓励项目人员参与项目的各个环节。同时参与了项目操作、资金支持、项目支持等环节的,应累加计算跟投份额。4、 能力与跟投比例挂钩。跟投份额挂钩员工薪点,倡导业务能力高低决定项目贡献度的文化,促进员工业务能力的快速提升。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股权投资项目。第二章 跟投人员第五条 跟投人员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及关联企业中参与项目的人员,包括强制跟投人员和
3、自愿跟投人员两部分。第六条 强制跟投人员包括负责项目的项目组及项目审查团队高级经理级别以上人员,以及公司规定必须参加跟投的其他人员。第七条 强制跟投人员在项目投资决策中明确持反对意见的,可免除强制跟投义务。第八条 自愿跟投人员为符合监管规定且经公司允许的人员,包括立项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关联企业参与项目的人员。第九条 公司内部跟投人员原则上应为高级经理以上级别的人员,其他人员若对项目做出巨大贡献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经业务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申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可参与跟投。第三章 跟投比例第十条 公司跟投项目分为三类,一类是一般股权投资类,设门槛收益,公司收取管理费,分
4、享超额收益;二类是风险投资类,不设门槛收益,不收取管理费,只分享收益。第十一条 就一般股权投资类的单个项目而言,跟投资金总额为公司总出资额的35%,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二条 就风险投资类的单个项目而言,若投资人不要求公司出资,员工可自愿出资不少于10万元,视为跟投;公司出资类项目,跟投人员出资比照第十一条的约定。第十三条 每个跟投人员单个项目最低跟投金额为1万元,公司总经理、负责项目的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审查部门负责人单个项目最低跟投金额为3万元。第四章 跟投比例分配方案第十四条 非强制跟投人员选择不跟投的,剩余跟投额度由强制跟投人员按跟投比例分配,确认跟投的非强制跟投人员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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