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函(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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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风 险 提 示 函业管部:我中心在近期参与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承保时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并存在重大的风险。为此,特向你们提示以下风险,请予以重视,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此类风险。一、投保单上“投保人签名/签章”处存在业务人员代签名及私刻公章的行为。案例1、2009年,被保险人张丽凤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我司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张丽凤称其在投保时业务人员并未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作出说明,我司对其发生的保险事故作出拒赔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而我中心从业管部调取投保单后,发现投保人声明栏处不仅有张丽凤的签名并且按捺了手印,为此,我司提出上诉,但
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坚持声称投保单上并非张丽凤本人的签名并要求进行笔记鉴定。经内部核查,发现本案我司业务人员代签名的可能性极大,最终判决我司赔偿被保险人27万元之多并承担诉讼费近一万元,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案例2、2009年,被保险人深圳市富安物流有限公司与我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富安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投保单上“投保人签名/签章”处的印章进行鉴定。经深圳深圳市人民警察学校物证技术鉴定所鉴定,我司提供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所盖“深圳市富安物流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深圳市公安局特营科备案的印鉴卡上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由于本案诉讼金额高达60万元以上,
3、这一鉴定结论将会导致我司由于未向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而败诉。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
4、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违反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公司利益将会蒙受重大损失;对于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涉案人员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二、投保单、条款说明书、保险单等保险合同主要载体内容表述不完整;骑缝章及各类印章疏于使用及保管。案例1、被保险人为深圳市巾帼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公众责任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内容表述缺失。(此类情况如进入诉讼阶段,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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