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2015(共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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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2、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NY/T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宗地 cadastral parcel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3.2宗海cadastral sea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3.3房屋 building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3.4定着物 things fixed on la
3、nd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3.5不动产real estate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3.6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3.7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a)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b)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
4、分地籍子区;c)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d)海籍调查可不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5 宗地(宗海)划分5.1 宗地划分在地籍子区内,按照以下情形划分宗地:a)依据宗地的权属来源,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和其他使用权宗地等。b)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c)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d)土地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
5、宗地。5.2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在县级行政辖区内,按下列情形划分宗海和使用权无居民海岛:a)依据宗海的权属来源,划分海域使用权宗海;b)依据无居民海岛的权属来源,划分使用权无居民海岛。6 定着物单元的划分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将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划分为不同的定着物单元。6.1 定着物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a)同一权利人拥有的独幢房屋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b)具有多个权利人的一幢房屋,应按照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幢、层、套、间等封闭空间划分定着物单元;c)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划分
6、定着物单元;d)同一权利人(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拥有的两幢或两幢以上的房屋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6.2 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a)权属界线封闭、独立成片的森林、林木可划分一个定着物单元;b)属于同一权利人多片森林、林木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6.3 定着物为其他类型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a) 每个定着物可各自单独划分一个定着物单元;b) 属于同一权利人全部同类定着物(如:水塔、烟囱等)可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7 不动产单元设定a)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应设定不动产单元;b)无定着物的使用权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c)有定着物的使用权宗地(宗海
7、),宗地内的每个定着物单元与该宗地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8 不动产单元编码8.1 代码结构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基本要求,依据GB/T 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代码构成,分述如下:a)宗地(宗海)代码为五层19位层次码,采用TD/T 1001规定的编码规则,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宗海)特征码、宗地(宗海)顺序号,其中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顺序号组成宗地(宗海)号;b)定着物代码为二层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c)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如下图所
8、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宗地(宗海)顺序号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宗地(宗海)特征码地籍子区地籍区行政区划8.2 编码方法a)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b)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1999;海籍调查时,地籍区可用000表示;c)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1999;海籍调查时,地籍子区可用000表示;d)第四层次为宗地(宗海)特征码,代码为2位。其中:1)第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海域)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
9、示土地(海域)所有权未确定或有争议。2)第2位用A、B、S、X、C、D、E、F、G、H、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F”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H”表示海域使用权宗海,“G”表示使用权无居民海岛,“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海域),“Y”表示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用于宗地(宗海)特征扩展。e)第五层次为宗地(宗海)顺序号,代码为5位,码值为0
10、0001 99999,在相应的宗地(宗海)特征码后顺序编号;f)第六层次为定着物特征码,代码为1位,用F、L、Q、W表示。“F”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L”表示森林或林木,“Q”表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W”表示无定着物;g)第七层次为定着物单元编号,代码为8位。1)定着物为房屋的,划定的定着物单元编号方法:前4位表示房屋的幢号。房屋幢号在使用权宗地(或地籍子区)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编号从0001开始,码值为00019999。后4位表示房屋的户号,每幢房屋的户号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编号从0001开始,码值为00019999。2)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划定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内应具有唯一的编
11、号,编号从开始,码值为 。3)其他的定着物,划定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编号从开始,码值为 。4)使用权宗地(宗海)内无定着物的,定着物单元编号用“”表示。8.3 编码表示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分段的表示方法,要求如下:a)第一段表示行政区划代码;b)第二段表示地籍区与地籍子区;c)第三段表示宗地(宗海)号,由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顺序号共同组成;d)第四段表示定着物代码,由定着物特征码和定着物单元编号共同组成。e)段与段之间用全角字符“空格”进行分隔。如:FGB00025行政区划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宗地号定着物代码8.4 编码变更规则8.4.1 宗地特征、界址未发生
12、变化的不动产单元编码变更8.4.1.1宗地代码的变更宗地代码不变。8.4.1.2定着物代码,按照以下情形变更:a)无定着物的,定着物单元编号用“”表示。b)整幢房屋内的层、套、间界线发生变化的,定着物特征码和幢号不变,户号在原楼栋的最大户号后续编;其它定着物发生变化的,先确定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在相应定着物特征码的最大定着物单元编号后续编。c)新增或拆除重建的整幢房屋,幢号宗地(或地籍子区)内最大幢顺序号后续编,每幢建筑物的户号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编号从0001开始,码值为00019999;新增的其它定着物,先确定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在相应定着物特征码的最大定着物单元编号后续编;
13、拆除的定着物,其定着物代码不再使用。d)整幢房屋改建、扩建和翻建的,幢号不变;新增的层、套、间,在原户号的最大号后续编;已经拆除的层、套、间的户号不再使用。e)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定着物作为一个定着物单元的,定着物代码按照以下情形变更:1)不动产单元全部转移给其他权利人的,定着物代码不变。2)不动产单元中的房屋、林木等定着物部分转移给其他权利人的,定着物代码按照8.2中的要求编码。3)不动产单元中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发生新增、拆除、改造等变化的,不动产权利人未发生转移的,定着物代码不变。8.4.2宗地特征或界址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编码变更a)仅宗地特征发生变化和无定着物的宗地,在地籍子区内,新的宗地
14、顺序号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宗地代码;定着物代码不变。b)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在地籍子区内,新的宗地顺序号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宗地代码;定着物代码按照以下情形变更:1)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幢号在地籍子区内统一编码的,幢号与户号不变;幢号在宗地统一编码的,在新宗地内,幢号按照8.2的要求编码,户号不变;已经登记的其他定着物,在新宗地内,定着物代码按照8.2的要求编码。2)尚未登记的不动产,定着物代码按照8.2中的要求进行编码。3)整幢房屋的层、套、间界线发生变化的,幢号在地籍子区内统一编码的,幢号不变,户号在原楼栋的最大户号后续编;幢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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