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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房安全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原劳动部锅炉房 安全管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及本细 则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锅炉房审批 第五条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锅炉房新建或改建前,锅炉房建设单位未到劳动保
2、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批 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办理锅炉房审批手续,应当填写锅炉房设置审批表(见附),经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蒸发量的蒸汽锅炉、热功率的热水锅炉及热功率 的有机热载体液相炉锅炉房,报锅炉房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蒸 发量的蒸汽锅炉、热功率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气相炉与热 功率的有机热载体液相炉锅炉房,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办理锅炉房审批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锅炉房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相关建筑距离的图纸; 、热水锅炉的采暖系统设计图; 、有机热载体炉的工艺管网系统图; 、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 第九条锅炉房一般不宜设在高层或
3、多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楼 层中间或顶层。由于条件限制确需设置的,在项目立项前锅炉房建设单位,应当填写 高层、多层建筑锅炉房设置申报表(见附件),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 批手续。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锅炉安装总体验收合格后,锅炉使用单位需提供总体验收纪要和原劳动 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中所规定的有关资料,于十五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锅炉登记发证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证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一条新建锅炉房在锅炉投入使用一年内(采暖锅炉在二个采暖期内),锅 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天津市锅炉房安全合格验收条件向原登记发证的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申报安全合格锅炉房,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
4、部门审验后报市劳动行政部 门审批。 第十二条在用锅炉实行定期检验制度,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规程规定的检验周 期进行锅炉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并到原登记发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 理锅炉定期检验合格证。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 作。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法规、规程、标准。并取得市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房管理人员证书。 第十四条锅炉房管理人员培训按天津市锅炉管理人员培训讲义进行,培训 时间不少于学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锅炉房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工作,管理人员考核分为理论考试
5、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持证锅炉房管理人员每四年 进行一次复试。 第十五条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锅炉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锅炉司 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 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 第十六条每台锅炉每班持证的司炉工应当按下列数量配备: (一).不少于人 (二) .不少于人 (三)不少于人 (四).不少于人 锅炉房有自动化程度较高燃油、燃气锅炉或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 应当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以上。 第十七条司炉工人的培训应按天津市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进行, 培训时间(含实际操作培训)类不少于学时,类不少于学时,类 不少于学时
6、,类不少于学时。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蒸发量蒸汽锅炉、热功率热水锅 炉及有机热载体气相炉与热功率的有机热载体液相炉司炉工人的培训、 考核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蒸发量蒸汽锅炉、热功率 热水锅炉及热功率有机热载体液相炉司炉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 司炉工人的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持证司炉工人每四年进行一次复 试。 第十八条锅炉房应当有下列八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 查制度,定期检验检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清洁卫生制度,水质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各项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可参照天津市锅炉房安全合格验收条件, 由锅炉使用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锅炉房应
7、当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当符合低压锅炉水质的要 求,锅炉水处理的管理工作按原劳动部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及原天津市 劳动局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锅炉房应当有下列记录:锅炉安全运行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 化验记录,锅炉房设备检修保养记录、锅炉安全附件仪表定期试验记录,交接班记录, 领导查岗记录。 第二十一条司炉工人、水处理人员在值班当中应当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准时、认真地填写各项记录。各项记录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应 当每月对锅炉房工作进行一次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当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做 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天津市锅炉房安全合格验收 条件规定,对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收 回安全合格锅炉房标牌,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和本实施细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按天津市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执行。 附表略 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