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共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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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焦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第一版)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一、材料的完整性1、应具备的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承诺书;(3)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4)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5)附件:企业认为有必要上传的附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如不是可行技术的证明材料,计算过程等);(6)环境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文件。2、不予受理的情形判断是否属于以下两种类型,若属于,则不予受理。(1)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2)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
2、设区域。二、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及企业守法承诺书1、申请前信息公开(1)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是否为平台下载的样表,表中内容应保持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签字时间;(2)审核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非5个自然日);(3)审核公开方式:应为“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或依法规定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4)审核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并按要求将公开内容进行勾选,如勾选“其他信息”需查看是否说明了公开哪些其他信息;(5)审核反馈意见处理情况:审核企业是否将反馈意见逐条答复,未答复的应要求补充,若无反馈意见,填写“无反馈意见”;(6)审核签字: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
3、,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2、企业守法承诺书(1)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按照平台下载的样本填写,不得删减;(2)法定代表人签字应为本人签字,没有法定代表人或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与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上的签名保持一致。(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
4、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1、封面审核注册地址是否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名称一致,行业类别应为主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名字应与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守法承诺书上的签名保持一致。2、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1)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应具体,填报省、市、区(县)、乡镇、村;(2)审核投产日期及“是否投产”以2015年1月1日为界限;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分期投运的以先期投运时间为
5、准;(3)重点区域填写应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的重点控制区进行选择;(4)企业应如实填写全部项目的环评、备案文号,包括分期建设项目、技改扩建项目等,若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5)若环评批复日期在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在后续确定许可排放限值时须考虑环评文件及批复中的值;(6)企业应完整填写总量分配计划文件中的总量指标因子及控制指标值,指标填写应准确并备注总量指标的范围;有多个总量文件,是否均进行填报。3、表2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1)同类型生产设施应分别填报,确保为每个生产设施赋予唯一编号,编号不能重复;(2)设施参数应对照技术规
6、范完整填报,不可缺项漏项;(3)要求填报的其他设施信息应完整填报;(4)企业填报的生产能力应为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5)产品中有副产品及中间产品也应完整填报;(6)湿熄焦为主要熄焦工艺的钢铁联合企业,应在“其他工艺信息”中载明:承诺于2017年12月底完成干熄焦改造。4、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1)原料及对应信息应完整填报;(2)辅料及信息(除硫分和挥发分外)应完整填报,同时在“其他信息”中备注组分和浓度;(3)燃料应填写锅炉燃料,燃料为煤时除其他信息外其余信息应完整填报;燃料为煤气时除灰分挥发分外其他信息应完整填报,注意硫分是指总硫含量,其他信息中
7、应备注硫化氢含量;(4)注意填报数值与单位对应。5、表4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1)此表中只填报有组织废气,不填无组织产排污环节;(2)审核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是否填报完整,注意燃煤和燃气锅炉的污染物种类不完全相同;(3)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的,不可填写“粉尘”、“烟尘”、“总悬浮颗粒物”等内容;(4)“是否为可行技术”填报时应与技术规范中可行技术参照表(表10)进行对比,对于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监测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可达排放标准;(5)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应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备注;(6)排放口类型的判断应与技术规范一致;(7)对
8、于有单独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的企业,应对焦炉烟囱进行填报,备注使用情况(如备注:备用烟囱)。6、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1)废水类别及对应污染物种类应完整填报;(2)“是否为可行技术”填报时应与技术规范中可行技术参照表(表12)进行对比,对于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监测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可达排放标准;(3)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应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备注;(4)排放口类型的判断应与技术规范一致。7、表6 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审核排气筒单位及内径数值填写是否存在错误,排气筒高度应满足标准要求,根据GB16171,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
9、含氰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8、表7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1)审核排放标准名称、污染物及其浓度限值填写是否正确;(2)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应填写环评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格式为数值加单位。9、表8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1)有单独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时,焦炉烟囱为备用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2)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3)许可排放浓度应进行取严,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中各数值的取值应说明来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需要考虑环评及批复中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0、表9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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