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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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包括与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港口企业、航运企业、代理企业等)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从业资格管理适用于本规定。前款所称从业资格包括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第三条
2、 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考试大纲和题库、制定考试及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和程序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负责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试和从业资格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实行考培分离、分级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制
3、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建立健全培训管理档案和制度,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熟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第六条 从事危险货物储存的港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题库、考试及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采用上机
4、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不得收费。组织考试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人员名单。第八条 从事危险货物储存的港口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名参加考核。报名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考核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二)企业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 经考核合格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动工作单位可不再参加考试,但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说明。第三章 从业资格管理第十条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资格证书由交
5、通运输部统一式样及编号,分别由组织考试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题库、考试及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和程序开展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考核采用上机考试的方式进行。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题库、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开展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第十二条 参加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无妨碍从事相应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第十三条 组织装
6、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和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在10个工作日之内颁发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需要换发的,应当在期满前90天内,由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或其从业单位所在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培训经历;(二) 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内的相关从业经历;(三) 上述从业经历中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申请换发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由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
7、证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申请换发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一) 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累计时间不满2年的;(二) 有效期内累计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且培训合格的学时未满16个小时的;(三)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四) 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五) 受到限制从业的刑事处罚的;(六) 将本人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或违反规定兼职的。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员,应按照本规定重新参加考核取得资格证书。第十七条 使用装卸管理人员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与装卸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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