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必背(共9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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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讲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1、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合伙、分公司等)内容主要是权利义务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无形财产;债权法律关系:给付。2、 民事权利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是指人保有其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人保有其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的权利;身体权:是指人保有其身体的完整和支配向己身体的权利。(1) 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权的关系:过错侵害他人健康、身体,进而导致死亡的,同时侵犯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过错侵害他人健康、身体
2、,并未死亡的,只侵犯健康权、身体权,不侵犯生命权;过错侵害他人生命,直接死亡的,只构成生命侵权,不构成健康侵权、身体侵权。(2) 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既侵犯身体权,又侵犯健康权;过错侵害他人身体,但并未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只侵犯身体权,不侵犯健康权;过错侵害他人健康,但并未导致他人身体受损的,只侵犯健康权,不侵犯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肖像,本质是他人能通过该外部载体的形象再现,确认这人是谁;肖像侵权的构成:擅自使用;营利目的。(1)肖像权、著作权与照片所有权的关系:肖像权与著作权:他人拍摄,本人是肖像权人,拍摄者是著作权人;肖像所有权:他人拍摄
3、,照片的所有权依照“交付与否”来确定;他人拍摄,拍摄者擅自出卖给第三人时,对本人构成肖像侵权,但为有权处分。(2)肖像权与隐私权的关系:如果肖像的内容没有包含隐私信息,侵害肖像权时,并不会导致隐私侵权;如果肖像的内容包含有隐私信息,侵害肖像权时,会同时构成隐私侵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1)名誉权与名誉侵权: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名誉侵权的构成:侮辱、诽谤 + 社会评价降低。(2)隐私权与隐私侵权: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隐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二:窥探 或 擅自公开。 (3) 名誉权、隐私权的关系:在擅自公开他人隐私并造成名誉损害的情况下,如果致害人
4、有侮辱、诽谤的行为,既构成名誉侵权,又构成隐私侵权;反之,如果致害人没有侮辱、诽谤的行为,则其仅构成隐私侵权,而不构成名誉侵权。(4) 姓名权与姓名侵权:姓名权,包括现用名、曾用名、艺名、笔名,总之,能“知道那个人是谁”即可;法定形式:干涉;盗用;假冒;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之目的,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也构成姓名侵权。支配权概念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基于此,支配权又可称为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无需义务人的协助、配合,即可实现权利的支配目的;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没有排他就没有支配。接上页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1)区分方法:债权请求权,即“要他人东西的权利”(请求给
5、付);物权请求权,即“要自己东西的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占有保护请求权,是“要自己占有的东西的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2)三种请求权法律期间的适用: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动产遗失,被拾得人以合理价格处分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时,物权人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应自知道或应知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在占有物被他人侵夺,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应当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主张。(3)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主张返还原物,对象为无权占有标的物的人;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4)物权请求权之返还原物的请求
6、条件:只有能够占有标的物的物权人,才有资格提出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抵押物、供役地不享有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抗辩权概念是指义务人以请求权依据以外的事由,阻却请求权效力、拒绝履行请求行为的权利。抗辩权与否认抗辩权的逻辑是:“你有权请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否认(狭义的抗辩)的逻辑就是:“你无权请求”。形成权概念是指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的权利。形成权的产生形成权的产生,既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形成权的行使(1)形成权作为一种单方决定权,权利的行使不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2)
7、形成权的行使,法律要求起诉、仲裁或申请的,应当依法定方式行使形成权:法律要求以诉讼方式:债权人的撤销权;法律要求以诉讼或仲裁方式:意思表示不真实引起的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法律要求以诉讼或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方式: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3) 形成权的行使,法律未要求起诉、仲裁或申请的,应以单方通知方式行使形成权,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间,为形成权后果产生的时间。单方通知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默示方式进行,具体包括: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默示追认:一是被代理人明知却不作否认,视为同意;二是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默示拒绝:被代理人收到催
8、告后1月内未答复,视为拒绝;继承权人对继承权的接受: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未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知道或应知受遗赠之日起2月内未做接受表示,视为放弃。形成权的除斥期间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所引起的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债权人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 年,绝对除斥期间为5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无约定,解除权除斥期间为催告后3月,或解除权发生日起1年;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提出标的物质量瑕疵异议的除斥期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合理期间”;自标的物收到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除斥期间届满;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非法转租时,出租人的
9、解除权除斥期间为6个月;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无约定的,为主债到期日起6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为结婚登记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继承权人放弃继承权的除斥期间为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形成权异议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抵销权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当事人没有就异议期间达成约定的,异议期间为对方当事人收到解除通知、抵销通知之日起3个月。接上页被告主张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方式被告主张原告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被告主张解除合同的,也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被告主
10、张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原告减少价款的,不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权利的自助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且情况紧急,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公力保护;自助行为不应超过限度,行为完成后,应尽快起诉或报警。第二讲 民事主体1、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始于出生; 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继承法上有特留份。对胎儿的赠与以胎儿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不因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成立;以胎儿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是一种附条件(即胎儿出生)的赠与;“胎儿出生”、“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皆备时,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对胎儿的侵权胎儿出生后,具有损害,且该损害结果
11、与出生前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对胎儿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终于死亡法律含义死亡既包括生理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判断标准表意行为的效力完行人18 / 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有效(不因行为能力瑕疵而无效)限行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纯获利益行为有效;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遗嘱)。无
12、行人年龄不满10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纯获利益行为、定型化小型化民事行为有效;合同行为、单方行为无效。2、 自然人的监护法定监护未成年人(1)包括未成年的精神病人;(2) 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兄姐; 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3)父母离婚父母仍均为监护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监护权;【例外】未与子女生活一方有虐待等行为,可要求法院取消其监护权。成年精神病人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精神病人的所在单
13、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前提未成年人必须父母死亡或无能力;其他有监护资格人间发生争议。精神病人有监护资格人间发生争议。程序前置程序首先,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注意】没有民政部门,只能在近亲属中指定。不服前述指定应自接到通知30日内起诉,由法院按特别程序裁决,指定监护人。效力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被监护人财产保护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
14、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原则上,为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失去音讯的次日;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为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2)利害关系人申请:凡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有效的宣告失踪申请。(3)法院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4)失踪宣告: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法院做出失踪宣告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方式为:无限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
15、任代管人;代管有争议的,或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法院指定。(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行使失踪人的债权,履行失踪人的债务;因财产代管事项引起诉讼的,财产代管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并可申请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失踪宣告的撤销(1)失踪宣告的撤销条件:实体条件为,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程序条件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要求顺序性。(2)失踪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向本人移交代管财产,报告代管情况。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
16、然人持续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原则上,下落不明需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满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需要时间经过。(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具有顺序性。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序没有申请,后一顺序不得申请)。(3)法院公告:法院公告期原则为1年。但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4)死亡宣
17、告: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法院做出死亡宣告判决。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法院所在地公告。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婚姻关系即告终止,被宣告人遗产的继承开始。(2)被宣告人实际未死亡的处理: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但是,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之前,宣告死亡的判决依然有效。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并不会自动发生;被宣告人在他实际生活的地理、时空中,其民事权利仍受保护,例如其仍享有人格权、签订的合同依旧有效。接上页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撤销(1)财产返还:“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财产的人,即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为返还义务人;非“
18、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遗产的人,不负返还义务;应予返还的财产,为宣告死亡时,被宣告人的遗产;“原物”既指物的实体,又指物的价值。(2)婚姻关系:配偶未再婚的,自动回复婚姻关系。(3)收养关系:在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行为有效;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4)恶意陷人于宣告死亡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范围:返还原物、孳息;并对所造成的被宣告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同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有的要求宣告失踪,有的要求宣告死亡
19、的,应宣告死亡;要求宣告死亡和要求宣告失踪的人不在同一顺位上的,以先顺序申请为准。4、 法人(住所部分省略,归在法理学)特征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分类民通分类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都是公益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有公益,也有非公益的;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也属于财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中既有社团法人也有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中既有社团法人也有财团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公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文教卫体,国有资产;社会团体法人:学会、工会、商会。学理分类公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如中华慈善总会;中间法人:如商会、研究会;营利法人:如公司。财团法人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
20、础成立的法人:如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能力民事权利能力(1)受自身性质限制:无生命权、健康权等;(2)受目的范围限制;企业法人订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合同无效;企业法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除以上的合同,有效。(3)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失,但只能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共存亡。民事责任能力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人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知道外,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除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外,合同有
21、效,即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超越经营范围。法人机关特征无独立人格;无需法人授权,即可以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类型权力机关(意思机关,股东会):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执行机关(董事会);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监督机关(监事会)。代表与代理“我以咱的名义和他签合同”,为代表;“我以你的名义和他签合同”,为代理;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为代表;其他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为代理。法人分立时的债务承受分立的法人与外部的债权债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连带;分立的各个法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第三讲 民事法律事实1、 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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