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媒与司法的统一对立关系(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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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传媒与司法的统一对立关系 摘要:当代既是传媒活跃的时代,又是司法作用日益强化的时代。司法和传媒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都担负着重要的角色,独立而公正的司法和自由且发达的传媒之于法治民主与文明有着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如何既充分发挥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又避免传媒干预司法造成的消极影响,实现两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需要认真解决的现实问题。所以,对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进行理性的探讨也变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传媒与司法;统一;对立;关系 一、传媒与司法概述 所谓传媒是传播媒介的简称,即以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大众传播各种社会信息的媒体。传统的传媒有三大类:报刊、广播和电视。报刊是纸质传
2、媒,也称为平面媒体。新式传媒可以容纳网络、手机等。网络媒体是新兴的大众传播媒体。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概述 司法与传媒作为两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彼此之间存在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无论是传媒行业还是司法机关,都对我国实现法治、民主与文明的社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传媒与司法呈现出统一的一面。就业务角度讲,两者是报道
3、与被报道的关系。对大众传播而言,有关司法的报道是专业知识最为密集的领域。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司法部门也属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两者又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司法与传媒在最终价值的追求方面也是致的,根本目标都是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除此之外,两者还具有兼容性。媒体对司法活动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传播是帮助公众行使知情权,公众据此对司法进行监督,促成司法公正;同时,司法存在的目的、开展司法活动的宗旨,就是为了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它天生是同腐败、不公等阴暗面相排斥的。所以传媒与司法有互相兼容,统一的一面。 传媒与司法活动有着重大区别,对立性也是非常明显的。司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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