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定(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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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西安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而深远。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
2、0726号)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社会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贴与奖励相结合、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相结合等资助方式。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实行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勤、补、减五位一体,校院两级联动助学的资助体系,同时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制度。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
3、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具体名额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见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规定。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名额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见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规定。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名额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见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
4、学生顺利入学的通知(银发2004191号)有关要求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鼓励学生积极申请其它商业助学贷款。具体办法见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校内奖助学基金。学校每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和住宿费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建立学校奖助学基金。 第十二条 学校奖助学基金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校资助工作经费等。学校每年用于勤工助学的经费不得低于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总额的10%。 第十三条 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在学校奖助学基金中列支,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风险补偿金由完全补偿机制
5、改为激励机制,当贷款违约额低于14%时,对相应学院给予相应奖励;当贷款违约额高于14%时,对相应学院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校内奖助学金。校内奖助学金包括校内奖学金和校内助学金。校内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品学兼优学生,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倾斜,具体办法见西安工程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综合素质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 特殊困难补助。学校针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遇到的一些特殊性、突出性困难而给予的无偿资助,具体办法见西安工程大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学费减免。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文件,针对军烈属、城市低保家庭子女、残疾人子女及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特困学生实行的减少或免予缴纳学费的资助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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