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重点(共1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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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重点1. 两大法系的来源和主要特点P101) 大陆法系:因其源自于欧洲大陆而得名,由于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来自于古代罗马法,因此也称罗马法系。特点:a.表现形式主要是成文法,尤其重视法典化。 b.从整体上将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 c.在法律的历史渊源方面几乎完全继承罗马法。 d.与成文法相吻合,大陆法系通行演绎逻辑大法律推理方式 e.有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2) 英美法系:指的是英国自中世纪以来形成的,以普通法为核心,以衡平法为补充而发展起来并深受其影响的,包括其他国家法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特点:a.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表现为判例法。
2、b.没有公私法的划分 c.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往往奉行归纳逻辑的推理方式。 d.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法官消极性较强,诉讼进程由当事人主导,当事人的对抗浓郁。2.案例分析P13 中国甲公司(卖方)与英国乙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使用了“FOB上海”贸易术语。现在双方就履行合同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诸法院。家公司认为应当适用中国合同法解决争议,因为合同的签订在上;乙公司则主张适用英语的法律,因为受诉法院在英国。 问:(1)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具有“国际性”吗?为什么? (2)假如你是审理本案的法官,你认为对于的双方的争议该适用什么法律?为什么? 答:(1)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国际商事
3、合同,具有“国际性”。判断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就其标准而言,各个国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主要有国籍说、住所地说和综合说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饭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的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综合说的标准。本案中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英国公司,另一方为中国公司,完全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属于涉外商事合同,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具有国际性。 (2)应当适用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有国家公约
4、、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最具影响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法律一方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合一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另一方面也约束法官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了“FOB”这个贸易术语,如果就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法官就应当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来解决双方的争议。当然,如果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没有规定的,法官还要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的法律后者有关的国际公约来解决双方的争议。3.个人独
5、资企业的含义和特征P16 含义:个人独资企业就是有一个自然人出自独立设立的,企业的全部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并由出资人就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公司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 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且一般情况下只能是自然人。(2) 企业财产的私有性。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来源与投资人,归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企业盈利所得也属于投资人。(3) 主体资格的非法人性。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主体资格,主要体现为个人独资企业有属于自己的名称,以独资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起诉或者应诉。但是毕竟其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责任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
6、产承担,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4) 投资人承担责任的无限性。个人独资企业如果经营管理不善产生亏损,应当先将企业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4.普通合伙P19含义:普通合伙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企业的含义和特征P18 含义: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签订合伙
7、协议,依法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特征:(1)合伙企业必须由两个人以上的人(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点正是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同之处。 (2)合伙企业的成立必须以合伙契约(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契约是由全体合伙人签订规定合伙人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对全体合伙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规范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联系全体合伙人的纽带。此点与即规范公司内部关系又规范公司外部关系的公司章程有显著的不同。 (3)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联合”,所谓人的联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合伙人之间通常是基
8、于人身信任关系而联合在一起,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其中一个合伙人的死亡、退出、破产或者诚信缺失,都可能导致合伙解散,直接影响合伙企业的生存。这一点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不同,公司的投资人即股东的退出、死亡并不影响公司的生存。因此,在许多的国家,合伙企业往往是家族企业、朋友企业。(4)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企业经营不善欠下债务,先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就应当由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清偿直至清偿完毕满足债权人的要求方能结束,这就是无限责任。同时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可能替其他合伙人承担理应由其他合伙人承担的份额,这就是所谓的连带责
9、任。 (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P21 (1)人的因素:合伙人应当是两个人以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外国人也可以和本国人合伙。(2)物的因素: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这既是合伙企业开展经营的物质条件也是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保障。但是,与公司相比较而言,法律对合伙企业没有最低财产数额的要求。(3)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需要有自己的名称,这既是为了与其他企业相区别也是为了方便合伙企业的经营与诉讼。(4)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确定
10、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合伙企业许多重要的事项都要通过合伙协议来体现,发生争议后也往往依据协议进行处理。(5)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7.合伙企业的利与弊优势:(1)集资方面的优势。 (2)集智方面的优势。 (3)纳税方面的优势。 (4)管制方面的优势。 (5)设立方面的优势。弊端:(1)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合伙人的数量一般不会很多,因此,与公司相比较难以筹集大量的资金。 (3)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难以维系,不像公司那样可以“长生不老”。 (4)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有时难免“公说公有理,婆说
11、婆有理”,是企业经营管理权分散,不利于企业的发展。8.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有限合伙是指合伙人有两个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也允许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形式。承担无限两代责任的是普通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成为有限合伙人。特点:(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用能代表合伙企业进行商事活动。 (3)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与普通合伙人也不必存在人身信任关系。 (4)有限合伙人出资的转让相对自由,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 (5)有限合伙
12、人无权解散合伙企业。 (6)有限合伙的设立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多数国家都要求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一种特殊的合伙有限责任合伙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职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的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种合伙一般只适用于以专业的技能和只是客户提供服务的合伙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9.母公司与子公司P28这是根据公司之间投资所形成的控制关系不同所进行的分类。母公司,通过向其他公司投资并对其所投资的公司形成了股权控制,这样的公司就是母公司。反之,子公司就是接受其
13、他公司投资并在股权上受该公司控制的公司。10.总公司与分公司P29此种分类的标准是公司之间依附关系的不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依附于总公司。与子公司相比较,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管理、人事安排、财产划拨完全取决于总公司,其法律责任也由总公司承担。只是在诉讼上,各国一般赋予分公司当事人的资格,即分公司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起诉、应诉。11.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的主要分类方法。其依据是公司的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 封闭式公司股东的股份(股权)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或者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方能转让。而开放式公司股东的股份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即可自由转让。
14、封闭式公司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有限公司十分近似,而开放式公司则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基本相同。12.公司的设立的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设立的方式只在大陆法系国家才有意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只要履行登记手续即可成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后才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在此之前无须募集股份。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的说法是不存在的。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余募集设立相比,通过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份只能向公司的发起人发行,对社会影响小,具有封闭性的特点。通常具有任何属性的公司如无线公司有限公司等采取发起设立的方
15、式。 募集设立:是指由公司的发起人认购公司所发行的以部分股份,其余的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从而使得公司成立的方式。13.公司设立的条件 (1)人的条件:是对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提出的要求。我国修订之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下,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的国家对股东身份也有限制,如具有国家公务员、法官身份的人是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的。 (2)物的条件: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离不开物质条件(实际上就是公司的资本条件)。 (3)组织、经营条件:设立公司时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处理公司的
16、内外部关系;建立符合公司法所要求的公司机关,代表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同时,还应当有经营场所和经营设备等条件。 (4)程序条件:设立公司应当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设立程序。一般来讲,程序包括以下几项:a.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b.制定公司章程;c.股东出资;d.验资e.股份公司展开创立大会;f.办理公司设立登记。14.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就是由股东或者公司发起人共同制定的跳帧公司的内部与外部关系,对公司、股东以及高管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自治规则性法律文件。他不但对公司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对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也具有法律约束力。15.公司治理的机构一般有:股东会The 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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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 商法 期末 复习 重点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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