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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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金山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
2、作。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3、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二条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
5、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第十四条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
6、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审批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7、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
8、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一)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二)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后,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
9、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依法需要备案的城市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法定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应当附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调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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