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外最新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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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财建20099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有关省直地质勘查单位、矿业公司:为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山东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加强对国外
2、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从省级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中安排,专项用于国有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的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地勘单位,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为事业法人、以地质勘查生产活动为主业,执行地质勘查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本暂行办法所称矿业企业,是指在山东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中以矿产品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选矿等为主营业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第四条
3、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战略性矿产资源和急需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现阶段主要支持富铁、铝、铜、铅、锌、钾盐、金、煤等矿种的勘查、开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一)属于国家和省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中鼓励类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项目;(二)成矿条件或成矿背景较好,预估资源量大、品位高的项目;(三)区位优势明显,所在国政策环境好、内外部条件优越的项目;(四)勘查开发施工条件较好、前期工作比较完备,勘查成本相对较低,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第三章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4、)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及项目所在国的法律;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已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在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完成备案手续;(三)项目申请单位持有或与国外合资、合作单位共同持有项目的矿业权;(四)实施项目已获得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许可证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书面许可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已经所在国批准;与外方企业合资、合作的,应当签订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五)实施项目具备相应的保障条件(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
5、备及交通运输等);(六)勘查施工单位应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七)开发项目开采出的矿产资源(或粗加工制品)主要运回省内;(八)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专项资金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三)项目设计;(四)详细经费支出预算;(五)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六)实施勘查项目的,须提供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明;实施开发项目的,须提供经国家批准在项目所在国登记注册为法人实体的证明;(七)项目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或采矿许可证;与外方企业合资、合作的,应当提供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复印件;(八)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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