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财务管理制度(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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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校友工作办公室职责来源:校友工作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08-10-14 Tag: 点击: 1271一、全面负责学校校友工作。做好校友工作办公室及校友总会秘书处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二、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间联系,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强校友基础工作建设,建立起学校校友工作的长效机制,密切校友与母校情感,通过发挥校友的积极作用,为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做出贡献。三、加强与校外地方校友分会或校友组织间的联系,指导地方校友分会或校友组织的工作,加强对院系校友活动的指导。四、加强校友宣传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取得校友在资金、政策、环境方面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
2、捐资捐赠工作和校友基金工作。五、做好校友信息收集、校友活动安排、返校聚会、来校接待、校友与学校合作事宜。六、负责学校纪念品工作,加强校名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兰州大学”校徽、校庆标志、纪念品设计、开发、内部使用、有价转让等管理工作。七、搞好校友网站建设,及时更新维护校友工作网站,开通校友间的互动平台,建立校友信息库,收集、保管好有关校友重要资料,方便校友的互动联系。八、编印校友工作内部刊物,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建设发展情况,通报校友会活动情况及校友情况。九、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大学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管理好本校友会费,实行专户、专款、专用,实行理财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此制度
3、第二条 帐户管理:1. 在工商银行开设校友会专用帐户,由校友会财务机构收取会费,其他部门及个人无权收理会费; 2. 山西本地校友会,会员费实行年收制,金额为300元整,在外地的会员可以自愿交纳会费,金额自定;3. 会费缴纳方式: (1)将会费打入工商银行账户,并发信息告之校友会财务机构; (2)举办活动时,将会费交予校友会财务机构。4. 如有特殊情况离开本会的,按情况可退还个人余费,被开除的一律不退;5. 任何会员在缴纳会费后有权过问有疑帐目(3人以上)。第三条 会费运用:1. 会员的会费全部用于校友会运作和建设的日常必要开支;2. 每次举行大型活动时按预测以及校友会账户余额收取费用;3. 校
4、友会举办活动时,校友会活动组织策划安排方向财务机构申请活动资金,并在活动结束后向财务机构提交相关付款凭证,多退少补;第四条 开支审批:1. 金额在人民币3千元以下开支,由财务机构负责人签字。2. 金额在人民币3千元1万元的开支,由校友会常任理事共同审批,签字才生效;3. 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开支,需召集校友会理事,召开全体理事会议商讨决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方有效。会议形成的决议,须出席人员过半数通过才具效力,大家表决后,并由校友会常任理事签字方可执行。第五条 日常管理1. 费用开支必须坚持先申请,后开支的原则,对不申请先发生的开支项目,校友会财务机构有权拒绝支付款项;2. 校友会
5、财务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记录各项收支;3. 每次活动后的7个工作日内,校友会财务机构公开至上次活动的财务收支详情。第六条 财务监督:1. 由校友会会员成立财务审查小组,对校友会的财务工作和资金运用实行监督;2. 审查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方式,对校友会的帐目和开支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向全体校友公布。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友会发展初期,随着校友会的壮大,作相应修改。南京大学校友总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成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性社会团体,由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和金陵大学的校友自愿组织而成。
6、 1990年5月,南京大学召开了第一次海内外校友代表会议。与会代表原则通过了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章程。经过一年的筹备,南京大学校友总会于1991 年6月2日正式成立。1993年5月,经国家教委审批,校友总会在国家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 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成立,使南京大学校友与前身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等几个历史阶段的校友根蔓相接,也使母校本部与海内外各地的校友渊源汇聚。 2007年5月,召开了第四次海内外校友代表大会,与会代表180余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第四届理事会以及总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南京大学校友总
7、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弘扬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 金陵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母校同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海内外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目前,海内外各地已有中大校友会、金大校友会和南大校友会80多个,校友10多万人,逐步形成了国际性的南京大学校友联络网。校友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和完善,正在把众多的南大校友凝聚成一个团结友爱的整体。校友总会出版发行季刊南大校友通讯,并在互联网上设有网站,网址,用于加强母校同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经南京大学第三次校友代
8、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京大学校友总会”,其英文名称为:THE 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NANJING UNIVERSITY。第二条 本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成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本会为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和金陵大学校友自愿组织而成。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弘扬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母校同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
9、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大学知行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为祖国四化和母校发展贡献力量;(二)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三)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逐步编印出版校友名录和有关校史资料等书刊;(四)出版南大校友通讯,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总会工作情况
10、,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五)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本人为南京大学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南京大学校友:1、凡曾在南京大学、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等院校及其附属单位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等;2、曾在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等院校以及附属单位任教、任职过的人员;3、南京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
11、兼职人员;南京大学董事会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董事等;4、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5、凡虽非南京大学校友,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南京大学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总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可授予南京大学名誉校友称谓,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四)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12、(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向南大校友通讯投送稿件;(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13、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
14、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为便于工作,常务理事会原则上由南京大学和南京地区理事代表若干人组成。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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