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共9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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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贵州水城矿业(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集团公司近几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管理规定,对集团公司的“一通三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开采强度的增大,矿井瓦斯涌出量越来越大,煤与瓦斯突出威胁增大,自然发火隐患增多,煤尘防治、瓦斯治理难度增大,“一通三防”工作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原制定的“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公司当前安全生产的需要且比较零散。为此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在原有“一通三防”一系列若干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煤矿
2、安全规程(2006年)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公司“一通三防”工作的实际,重新修改、补充、汇编了贵州水城矿业(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4 第三章 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7 第四章 矿井风量计算细则 11 第五章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18 第六章 瓦斯检查与管理 24 第七章 瓦斯治理规定 32 第八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39 第九章 瓦斯抽放管理规定 60 第十章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 65 第十一章 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 76 第十二章 综合防尘管理
3、规定 82 第十三章 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83 第十四章 其它 86第十五章 奖罚规定 86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使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使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得以认真执行,防止通风、瓦斯、煤尘、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一通三防”所需资金、设备材料、 技措工程、 人员配备等, 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 第3条 各矿必须制定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安全、机电、地测、计划、救护等部门和通风部门各工种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第4条 集团公司每季,矿每月召开一次“
4、一通三防”工作会,集团公司召开的工作会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主持,矿召开的工作会由矿总工程师主持。 第5条 集团公司每季进行一次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动态检查验收,各矿每月必须进行一次。检查验收时高标准、严要求。并要有检查验收结果记录。 第6条 各矿“一通三防”所有人员的工资、奖金严禁与采掘区队产量、进尺挂钩。第7条 生产现场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必须服从“一通三防”人员的指挥。对不服从指挥、损坏通风设施和安全装备的行为,矿必须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8条 在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和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平时下井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威胁矿井安全的“一通三防”隐患,集团
5、公司将追究矿有关人员责任。 第9条 各矿井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完成后,由各矿提出验收申请,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后写出验收报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门核算工程费用。 第10条 对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石门揭煤、火区启封等重要工程的技术工作,必须成立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现场协调指挥。第11条 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防治瓦斯、火灾、煤尘技术措施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第12条 在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年、月度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
6、一通三防”的规划、计划。在制定采掘接续时,必须同时考虑“一通三防”工作。第13条 在编制采、掘、修作业规程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的措施,所编制的“一通三防”工作措施必须具体,有针对性,并易于操作。第14条 在进行采掘设计时,必须做到有利于通风管理,有利于实行独立通风,有利于瓦斯治理,有利于安全监测监控。第15条 下列“一通三防”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1、改变矿井(采区)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2、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掘进回风串入生产采区安全技术措施;3、矿井年度瓦斯治理方案; 4、突出矿井年度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5、石门(断层)揭煤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6、综放(综掘
7、)工作面消除突出危险评价报告;7、启封火区安全技术措施。第16条 由各矿总工程师组织,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各矿将本季度“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书面和电子邮件向集团公司报告,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汇总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向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水城分局报告。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第17条 生产技术部门责任制: 、在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年、月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的规划、计划。 、在制定采掘接续安排时,必须同时考虑“一通三防”工作。 、在进行采掘设计时,必须做到有利于通风管理,有利于瓦斯治理,有利于实行独立通风
8、,有利于安全监测监控。 、在编制采、掘、修作业规程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的措施,所制定的“一通三防”措施必须具体,有针对性,并易于工人操作。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在布置、检查、落实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落实“一通三防”工作。 第18条 安全部门责任制: 、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参与“一通三防”措施的审查,熟悉采掘安全措施中的“一通三防”工作内容; ()按作业规程所规定的“一通三防”内容进行严格检查,凡“一通三防”工作不落实的,必须停止生产,落实“一通三防”工作后方可生产; 、凡是作业场所变了,现场情况变了,必须首先督促有关部门修改或重新编制“一通三防
9、”措施。否则不准组织生产。 3、对破坏、损坏“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行为必须进行追查处理。 第19条 通风部门责任制: 通风部门既是“一通三防”工作的主体工作机构,又是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负有“一通三防”工作具体施工和监督检查双重职能,其职责如下: 、负责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规划,年、月计划。 、负责矿井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日常管理。 、负责构筑矿井通风设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 、在矿总工程师的批准下,进行局部通风系统调整。 、负责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对抽放瓦斯系统进行日常维护。 、负责矿井井下粉尘管理,划定粉尘管理责任区,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对通风部门所承担的粉尘
10、管理责任区,必须设专人定期清洗积尘,对其他单位责任区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有权停止工作。 、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工作,管好用好现有防灭火系统,对矿井井下自燃发火情况必须设专人进行观察,及时发现高温点,采取措施消除高温点。 、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必须建立专职安全监测监控机构,配备相应的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 、加强通风调度工作,随时掌握井下“一通三防”情况。 第20条 机电部门责任制: 、负责矿井供电稳定可靠,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 、负责局部通风的供电,实现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实现采掘供电分开。 、在设计、实施采掘供电的同时
11、,必须设计、实施“一通三防”供电。 、负责矿井防爆电气设备管理,消灭矿井失爆设备。 、负责完成矿总工程师布置的其他有关“一通三防”的工作任务。 第21条 地测部门责任制: 、负责瓦斯地质工作及地质预报工作。 、每月填绘好采掘工程动态图。 第22条 物资供应部门责任制: 、在制定采购计划的同时,必须制定“一通三防”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计划,确保“一通三防”所需设备材料的需要。 、负责对“一通三防”设备、备件材料的采购,确保质量可靠。 第23条 救护队责任制 、加强救护队员的身体素质训练、技术业务学习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其战斗力和政治思想觉悟。 、经常深入井下熟悉矿井通风系统,避灾路线。 、按批准的
12、排放瓦斯措施排放瓦斯。 、参与“一通三防”事故的抢险救灾,负责火区封闭与启封工作。 5、 参与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第24条 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单位通风机构建立健全负责,并按规定配齐通风及瓦斯检查人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配齐防突专业人员。要保证“一通三防”所必须的资金、设备及材料。第25条 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对“一通三防”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及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等灾害预防措施,对确保“一通三防”工作所急需的人力及物资设备有权调动;涉及“一通三防”
13、工作,矿其他行政副职未经总工程师同意,不得改动。 第26条 矿其他行政副职:在各自分管的范围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具体直接领导责任。 第27条 各矿必须对各区区长、技术员、特殊工种、通风全部工种制定详细的“一通三防”责任制,并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第28条 矿井“一通三防”责任制必须有检查、有落实,并有相应的奖惩办法。第三章 通风系统管理规定第29条 矿总工程师每年必须组织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在生产过程中,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合理组织生产,严禁在矿井总生产能力不变的情况下,不合理的组织集中生产,即每一通风系统的实际生产能力不得超过其核定
14、的通风能力。第30条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必须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后才能生产。第31条 每一个矿井的各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将一条上山或大巷分为二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高、突矿井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 第32条 改变一个采煤工作面或一个掘进头以上(不包括一个)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制定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33条 井巷贯通、采煤工作面调整风量,掘进工作面增设风机都必须有风量调整措施,风量调整达到措施规定要求,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
15、复工作。 矿井生产、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如采区、采空区、火区的封闭, 采煤工作面初采、跨采、收尾,掘进巷道贯通、采掘工程接近老巷等, 必须有专门的通风安全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第34条 矿井风量分配必须实行按需分风。每月必须根据生产作业计划,按本制度第四章“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的规定对采掘工作面和矿井需要风量进行验算,配风必须是实际供风量大于需要风量,否则必须减少工作面个数。坚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35条 各矿必须建立通风系统检查制度,矿总工程师每月必须组织生产技术、通风部门、安检部门对全矿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分析,其检查和分析内容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并有记录可查。其检
16、查和分析的内容应包括:通风系统的完善性、稳定可靠性,通风管理的有效性,通风机运转状况,井巷通风状况(风量、风速、巷道断面、瓦斯情况、温度等),通风设施,反风设施,矿井漏风状况等。对所查出的问题,要定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完成( 通风系统分析情况按月上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对出现的角联巷道,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风流方向、风量稳定、瓦斯浓度不超限。矿通风部门,必须随时组织检查通风系统,检查情况必须书面报矿总工程师。通风部门必须明确测风工、巡回瓦检员每天检查通风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6条 通风设施的设置,必须由矿通风部门编制设计(其内容应包括设施的种类、数量、具体
17、位置、技术质量要求),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指挥设置通风设施。通风工区对通风设施必须设专人管理,建立卡片、台帐、编号、挂牌。井下所有风门必须联锁,重要风门设专人看管或安设传感器进行监视。 第37条 各矿的通风巷道必须经常维护,保持巷道畅通,有足够通风断面。主要回风道禁止设调节风门,倾斜运输巷,不应设置风门。要减少巷道之间的联络巷,不用的联络巷必须进行永久封闭。已报废或无用的巷道要及时封闭。 第39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对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作详细分析,并编制通风系统调整的方案措施,严格执行,确保通风系统调整可靠。第40条 通风巷道系统管理工作由采(掘)副总工程师负总责,生产技术
18、部门具体负责,每月由采(掘)副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安检、技术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矿通风副总参加),并同时提供回风巷、通风巷道失修率将检查情况报矿总工程师、矿长、安全矿长: (1)主要通风巷道(总进、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回采巷巷道断面与设计断面的符合性及支护可靠性,若实际断面小于设计断面的2/3或支护不可靠,汇报生产矿长,由生产矿长负责安排处理,矿总工程师验收。(2)进、回风巷道中堆积的杂物堵塞通风断面的;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中堆积杂物的;汇报生产矿长,由生产矿长负责安排处理,矿总工程师验收。(3)掘进工作面系统、局部系统的构建由技术科长具体负责,矿总工程师负全责。a.突出煤层机巷
19、必须掘进100m后,与其相邻的辅助上山(下水道、探煤上山)方可掘进;b.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中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封闭;c.角联风路由通风工区技术副区长进行分析并提出,由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处理。d.回采工作面局部反风系统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构建,通风区长负责管理。第41条 加强通风管理,消灭无风、微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不合理的串联风。非突出煤层若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可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编制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2条 井巷风速必须符合规定,矿井、采区设计时主要回风上山、回风井筒应采用经济风速,通风巷道修复时必须编制防止漏、冒顶和及时恢复通风的措施。 第43条 各回采工作面回
20、风巷道断面变形不得大于设计的13,设备材料要分类码放整齐,不得停放空车,运送材料的矿车必须及时运走,该巷中所码放的材料所占断面不得超过该巷道断面的13,否则必须停止采面生产。 矿井、采区主要回风道断面变形不得大于设计的13,否则矿必须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第44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在一个月之内必须封闭。 第45条 生产矿井的主通风机,必须装置两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包括电动机),其中一套作备用;矿必须加强对主通风机的维修管理,确保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 第46条 主要通风机房,应设两回路供电,其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任何负荷。第47条 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主要通风机的内容要求进行
21、检查及处理(重大隐患汇报机电矿长后,由机电矿长负全责)(1) 主要通风机供电系统。(2)主要通风机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由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主要通风机每月检修1次,由机电矿长负责;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由机电矿长组织,并把上述三种资料提供至通风工区及有关人员。第48条 矿总工程师组织机电矿长、安全矿长、机电副总、通风副总、机电区(科)长、通风区长、通风技术副区长等有关人员对主要通风机运转状况(负压、风量、电流、电压及工况点分析)每月分析一次,异常状况随时分析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49条 矿井采掘布置要合理集中生产,不能过分集中。矿井、采区两翼布置采掘工作面要均衡。严禁集中在一翼进行采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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