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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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作者:刘彦呈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 要 因果关系是判断侵权行为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关键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可以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现阶段判断损害赔偿范围因果关系的标准理论有很多,本文仅简单介绍可预见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法规目的说。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多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本文试图结合司法实践总结归纳出法官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规则和应注意基本事项。关键词 损害赔偿 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作者简介:刘彦呈,云南省普洱市普洱学院社会科学系。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2、0592(2014)06-027-02因果关系是确定侵权责任的重要条件,行为人只需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无需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现并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对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合理公正的处理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概述因果性概念从古希腊开始就一直各个学科研究的中心论题之一。因果关系反映的是客观事件或现象的相互联系,普遍存在于自然界及人类社会。如果某一现象或者事件的发生或者存在引起另一现象或事件的发生或存在,那么这两个现象或事件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一个特定的因果关系中,原因产生并先于其他现象或事件,结果是处于某一现象或者事件之后并且是由该现象引起的
3、现象或事件。哈特在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一书中认为:因果关系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应该说存在着一个以自然操纵或者介入圈为特征的中心概念,在它的周围簇拥着一群概念;从广义上说它们都可被称为原因,都以不同的方式与这种中心案件发生联系。在这些有关联的原因概念中,包括那些为人们行为提供理由或者为事件的发生提供机会的原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极为复杂,而且因果链条无穷无尽,A引起B,B引起C,C引起D。这种无穷尽的追溯无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的目的,所以法律上应当予以适当限缩,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为了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可以分为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和
4、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因权益被侵害而发生的损害利益。比如,在运输合同运输方甲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导致乙为此多支出的仓库费用等损失与甲的违约行为就具有因果关系。它与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不同,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甲要多占用仓库一段时间的原因是由于乙违约没有及时到达。二者处于不同的阶段,确定了责任成立之后,才开始判断损害赔偿的范围。可以说,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关注的是那些受损的权益应得到的赔偿,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关注的损害事实的发生具体是由哪一行为引起的。本文仅关注的是损
5、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二、 损害赔偿范围因果关系的结构一因一果,某一损害结果是由一个侵权行为单独造成;一因多果一个侵权行为让多种损害结果产生;多因一果,多个侵权行为共同作用引起了某一损害结果的出现;多果多因,多个侵权行为共同作用产生多个损害结果。在后两种情况,需要判断主因与次因的关系,这要结合原因力来作出判断。所谓原因力是指在产生某一损害结果的若干原因中,各个原因对于该损害结果的作用力。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判断该原因对于该结果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来判断原因力的大小,一般认为主要原因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决定性因素,次要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是一个次要因素,不起决定作
6、用。具体到个案中就是原被告双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并依此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三、损害赔偿范围因果关系确定标准判断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理论有很多,基于篇幅的限制笔者只简单的介绍三种最具代表性的观点。(一) 可预见性理论所谓可预见理论是指侵权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限于正常人能预见到的损害结果,无法预见到的则无需承担责任,从一系列的事实的因果关系中判断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英美侵权行为法主流观点。Palsgraf v. The Long Island Railroad Company案确定了美国侵权法中的可预见性理论。在该案中,铁路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帮助乘客上车的时候,无意间将另一
7、乘客携带的装有烟花爆竹的包裹碰落到铁轨上,火车开动后压过包裹时发生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将附近的磅秤炸倒,砸伤了原告。原告因此诉请铁路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判决书说明:“责任的承担范围是由可合理预见的风险决定,如果发生的损害在预料之中,则对他人构成了风险。”本案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具有正常谨慎态度的人来看没有对被告产生威胁。”归纳可预见理论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在通常情况下,原告的损害是由被告人的行为引起的;其次,这种因果关系是可以合理预见的。所谓合理预见,是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在一般情况下都能想得到的情况。可预见学说的问题在于:判断是否可预见之标准具体化的方向、其与过失判断标准的区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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