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章程(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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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有限公司 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 住所: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初级农产品销售;种植技术、养殖技术的研发;国内贸易;经营电子商务;许可经营项目:货
2、物及技术进出口;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第二章 股 东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贰个,名称与住所如下:名称或姓名:住 所: 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 名称或姓名: 住 所: 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三)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四)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
3、偿。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条 公司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股东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4、;(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30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000 万元出资比例:90 %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00 万元出资比例:10 %出资方式:货币第十三条 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 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
5、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第四章 股东职权第十七条 公司为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第十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
6、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九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执行董事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3年。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7、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 第六章 监事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委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8、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
9、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 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九)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
10、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六)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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