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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法分论复习资料第一编人身权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分类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特征:1)专属性。人身权一人身作为基础的权利,也是民事主体得以存在的法律前提,这军顶了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不可分离,不能继承、转让、剥夺、放弃,是一种专属权利因而人身权又叫身上权。2)非财产性。人身权又叫人身非财产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两大民事权利之一。3)法定性。人身权利的取得和内容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4)绝对性和支配性。从效力和功能的特征,权利人可
2、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基于其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而语序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支配性)。人身权的分类:1)人格权。一般包括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性自主权、婚姻自主权等。2)身份权。A)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即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又称亲属权。广义上的亲属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及其他亲属权。 B)亲属法以外的身份权。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如作者的身份、设计者的身份、发明创造者的身份等。 二、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格权:是指法律上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
3、的人身权利。人格权的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课题的权利。5)人格权具有绝对性。三、一般人格权概念、特征、分类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人格权而言的,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一般人格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3)权利内容既有广泛性。每种人格权的大体含义:A.物质性人格权: 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2)健康权:是只自然人享有以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3)身体权:是
4、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B.精神性人格权: 1)人格尊严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获得尊严,不受歧视和贬损的权利。2)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行动和思想自主,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3)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侵犯的权利。4)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权的权利。5)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6)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评价与信赖不受侵犯的权利。7)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手有利益并排除他
5、人非法侵害的权利。8)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披露的权利。9)性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保持其性纯洁,依照自主的意志支配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10)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接触,不受其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第二编物权法四、物权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物权法广义上的物权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等而发生的产生的财产关系。1)物的占有关系。这表现为人对物
6、的实际控制而产生的法律关系。2)物的归属关系。物的归属关系表现为特定财产归特定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状态。3)物的利用关系。五、物权的概念、特征与效力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物权的特征:是物权的独有属性。也是物权区分其他权利的重要标志。1)对世性。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2)特定性。是物权在客体方面的特征。3)支配性。是物权在内容方面的特征。4)绝对性。是物权内容实现方式的特征。5)排他性。是在物权效力方面的特征。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力。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会举例】物权的优先效力分为两种:一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
7、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如:买卖土地,B和A9月1日登记成立地上权,B和C在10月1日抵押登记成立抵押权,处理方法是地上权优先,地上权期满后再实现抵押权.。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债权和物权时,无论物权在债权止前或之后成立,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包括所有权的优先性,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有个例外,那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相当于把租赁权物权化。如:A和B之间有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A把房子卖给了C,虽然物权转移了,但是B和C之间租赁合同仍成立.。第一
8、个:比如一辆车在被抵押之后,又送进修理部修理,结果车主没钱还抵押的债务、又没钱付修理费,那么债主和修理店老板都要求车主还钱,你说就一辆车,先还哪个?这里就是抵押权和留置权这两种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了,依照法律规定就是留置权优先了。第二个:比如一辆车被抵押后,车主破产了。所有债主都来要求还钱,其中就有被抵押债务的债主,先还谁的钱?这里就是债权和抵押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了,法律规定抵押权优先物的概念: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狭义上的物,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 2、有价性。 3、有体性。 4、可支配性。 5、独立性和特定性。 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
9、2、特定物和种类物。 3、主物和从物。 4、原物和孳息。 物权的分类:1、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4、主物权和从物权。 5、本权和占有。 六、物权的基本原则【论述】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形态、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以及取得方式等事项均由法律所规定内涵: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物权种类强制原则、物权内容强制原则、物权效力强制原则、物权公示方法强制原则。2、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决定行使其支配权原则。内容:内容上具有对特定物的绝对支配权,行使与实现上有任意性和决定性,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在保护上具有绝对性。3、公示和公信原则:是
10、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让公众知晓其物权变动的事实。内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权利人,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物权变动的原则:应遵循公示与公信原则。七、不动产登记以及动产交付规则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变迁进行的一种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原则:1、登记申请与办理规则; 2、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规则; 3、登记责任与登记费用原则。 动产交付规则:1、现实交付2、观念交付 八、物权的保护方式:公力救济途径、私力救济途径(自力防卫、自力取回)。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规定,业主对
11、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2、权利客体上的整体性 3、权利内容上的复杂性 十、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特征: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性,客体具有单一性、特定性,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十一、所有权的取得: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劳动生产取得、收取孳息取得、国家强制取得、拾得遗失物取得、无主物取得、添附取得、先占取得、善意取得、时效取得 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12、:买卖、赠与、互易、继承与遗赠、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其他继受取得方法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受让人即便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添附(取得):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十二、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特征:1、地役权是设立在他人土地上的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使用自己的便利而设定的权利; 3、地役权是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物权; 4、地役权具
13、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十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1)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取得的方式不同;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权利人在享有权利时是否支付代价不同;3)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内容不同;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产生的条件不同;5)调整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十五、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更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 3、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
14、占有的担保物权; 4、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物权。 抵押权的取得:1、通过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2、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十六、抵押权的登记及其效力1、抵押权登记的设立效力 依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抵押权在登记时设立: 建筑物和气压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 依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十七、特殊抵押权特殊抵押权主要包括共同抵押权、最高
15、额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等。十八、质权的概念与特征质权:是指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十九、质权的特征:1、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 2、质权的客体是动产或者权利,一般不能是不动产。 3、质权原则上是以债权人占有质权或者权利凭证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的设定须转移物质或者权利凭证的占有。 4、从公示方式来看,尽管抵押权和质权的产生都需要公示,但其方法不完全相同。 5、从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来看,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抵押
16、权人享有对标的物的支配权但并不能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十、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留置权的成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是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是留置财产。留置权特征: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是具有两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5、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的的成立积极要件: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3、债权须已届清偿期。 消极要件
17、:1、动产是债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而占有的; 2、留置动产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不得成立留置权; 3、动产是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 4、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第三编债法二十一、债的内容和分类债的内容:1)债权2)债务3)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 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3)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4)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 5)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 6)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7)主债和从债 8)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二十二、代位权与抵消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属于债务
18、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积极危害债务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的担保方式:1)人的担保 2)物的担保 A)不转移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物的担保,是指在第三人或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上设定一定权利的物的担保。 B)权利转移型担保,是指以转移标的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二十三、保证的概念与方式保证:是指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担保方式。保证的方式: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四、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合同:是指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
19、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由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4)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7)预备合同与本合同8)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9)主合同与从合同10)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11)一次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二十五、合同的订立
20、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是缔约人为达成某种合同关系相互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法律规则1)格式条款订入合同需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2)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益;3)对格式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合同义务(每种义务概念、意义、分类)合同义务主要包括给付义务与从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二十六、合同的生效要件1、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4)合同标的确定、可能。2、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1)法律规定应当
21、具备特殊生效要件的合同2)当事人约定应当具备特殊生效要件的合同二十七、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因过失对合同的重要事项产生了错误认识;2)当事人基于这种误解订立了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2)合同一般是在受害人没有经验或者事态紧迫的情况下订立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包括:1)受害人陷入危难境地;2)一方故意利用他方的危险境地,但无积极的胁迫行为;3)危难方被迫接受了苛刻条件与利用他人危险境地
22、的一方订立了合同,受害方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4)危难方受有损失。二十八、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概念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二十九、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构成条件1.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2.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管理他人事物;2)
23、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第四编继承法三十、继承权的概念、特征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设立的和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2)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3)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4)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5)继承权的实现以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6)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取决于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三十一、继承权的接收、放弃、丧失和保护1.继承权接受继承权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权接
24、受的特征:1)继承权的接受是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为前提的;2)接受继承权是单方的意思表示;3)接受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只要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4)继承权的接受应当是无条件的。继承人若表示有条件接受继承,则视为继承人不接受继承。2.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放弃又称为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放弃的特征:1)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2)放弃继承权一般应由本人亲自实施,不能由他人代位作出;3)放弃继承权不得附加任何条件;4)继承权的放弃及于全部继承财产;5)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
25、方式作出;6)继承权的放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作出。3.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三十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继承权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5)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6)限定继承则。三十三、法定继承的概念与适用范围1.概念: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
26、遗产分配给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方式。2.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2)遗嘱未处分的财产;3)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财产;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涉及的那部分财产;5)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时涉及的遗产;6)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时所涉及的遗产。三十四、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承女)、父母是最近的亲属,在法律上有相互抚养的法定义务,因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
27、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近亲属,在法律上于一定条件下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因而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主要依据有两个方面: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法定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在经济、生活方面的密切程度。三十五、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概念与特征1.代位继承概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取得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的特征:1)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2)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3)被代位人未
28、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2.转继承概念: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转继承的成立条件:1)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须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后未放弃继承权;*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性质和效力不同;2)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3)主体范围不同;4)适用范围不同;三十六、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按以下原则确定: 1.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
29、等2.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三十七、遗嘱的有效要件以及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的有效要件:1)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具备遗嘱能力;2)遗嘱应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遗嘱的变更和撤销P487 三十八、遗赠概念: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
30、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被继承人以遗赠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都须具备遗嘱的有效条件才能发生效力。这是二者的基本相同点,但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与遗嘱继承有以下主要区别:1)主体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而且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不能是国家或集体。2)客体范围不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因此
31、,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承担的义务也就不同,受遗赠人不承受遗产中的债务,而遗嘱继承人不仅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也负有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3)行使的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须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的明示意思表示,但是,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则无须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三十九、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及其效力P491-492 概念: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其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1)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须以遗赠人与抚养人的合意为成立
32、要件。遗赠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市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只要遗赠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了将自己财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在其死后遗赠给受遗赠人的意思表示,该遗赠就成立。2)在遗赠抚养协议中,遗赠人用死后留下的一定数量的财产,来换取抚养人对他的生养死葬,反之抚养人以对遗赠人尽生养死葬义务,作为取得遗赠人财产的条件。遗赠市一种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时遗赠人可以在遗赠中附加某种义务,但也都不是财产上的给付义务。3)遗赠抚养协议中的遗赠部分,虽然也属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到遗赠人死亡时才能将遗赠财产交给抚养人。但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抚养内容则在协议达成并生效后就应开始执行,即抚养人要对遗赠人尽“生养”的
33、义务,因而它属于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结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死因行为,必须等到遗赠人死亡时,才能将遗赠的财产由遗嘱执行人转与受遗赠人。4)遗赠抚养协议的目的比较复杂,从遗赠人方面说,他的目的是以遗赠一定财产给抚养人作为条件,取得抚养人对其尽生养死葬的权力;从抚养人方面说,他以对遗赠人尽生养死葬义务为条件,取得遗赠人遗赠给他的财产的权力。遗赠的目的是单一的,即遗赠人处分自己死后遗留的财产,使这些财产能够转移给他最希望得到该财产的人。四十、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限定继承原则2)保留必留份的原则3)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4)继承人连带清偿责任原
34、则第五编侵权责任法四十一、债权责任债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四十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准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责任人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准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而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四十三、侵权行为的种类1.一般侵权行为又称为普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适用民法一般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其适用的规则原则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通说认为使其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免责事由由法律统一规定。
35、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一直的,即谁侵权、谁负责,属于自己责任。2.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他人的行为、物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致人损害,适用民法特殊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如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侵权行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动物至害侵权行为、物件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等。四十四、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复数。2)共同侵权行为人有意思上的联络或者行为上的关联。3)损害结果具有统一性。4)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责任的连带性。四十五、几种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详见P561-606)1)使用人责任2)监护人责任3)高度危险责任4)产品责任5)饲养动物责任6)物件损害责任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