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样品赠品管理办法(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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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一 條本辦法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藥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為藥物樣品:一、藥商申請供查驗登記或改進製造技術之用者。二、藥商、學術研究或試驗機構、試驗委託機構、醫藥學術團體或教學醫院,因業務需要,申請專供研究、試驗之用者。三、專科教學醫院或區域級以上教學醫院申請供診治危急或重大病患之用者。四、病患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申請供自用者。但應由醫師或專業人員操作之醫療器材除外。五、醫療器材藥商申請供特定展覽或示範之醫療器材。六、藥商申請依本法規定已核發許可證之藥物供教育宣導之用者。七、申
2、請供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或重大災害之用者。第 三 條本辦法所稱藥物贈品,係指依本法規定已核發許可證之藥物,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贈與各級衛生醫療機構、醫院診所或救濟機構作為慈善事業使用者。第 四 條藥物樣品或贈品應由申請者填具申請書,詳列品名、製造廠名、產地、規格或包裝形態及數量,敍明申請理由與用途,並檢附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第七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可製造、輸入或提取。 前項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指病患身分證或護照、藥商許可執照或機構、團體登記證照等。但機關或醫院以蓋印信公文提出申請者免附。第 五 條申請供重大災害使用之藥物樣品,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中央
3、衛生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認定核准之。第 六 條藥物樣品申請數量,以實際需要量為限。但申請供改進技術、特定展覽或示範之醫療器材樣品,除特殊情形外,同一型號以一部(個)為限。依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除準用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處方藥品不得超過處方箋之合理用量。二、非處方藥品於六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除特殊需要,應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外,每次數量不得超過十二瓶或軟管類十二支或總量一千二百顆。三、醫療器材儀器同一型號以一部為限,屬耗材或衛生材料類者,不得超過六個月用量。第 七 條依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供改進製造技術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樣品,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執行改進製造技術之學術研究單
4、位證明或藥品製造業、醫療器材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二、載明經核准之藥品或醫療器材樣品絕不轉售、轉供他用及供臨床使用之切結書。三、改進技術相關資料。第 八 條依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供非臨床研究或體外試驗研究用之藥物樣品,應檢附下列資料:一、研究試驗計畫書。二、藥物相關資料。第 九 條依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原產國未核准上市之試驗用藥品,供臨床試驗之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執行試驗之準醫學中心以上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或執行特殊用藥試驗之專科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二、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人體試驗計畫書。三、受試者同意書。前項藥品屬生物藥品者,並應檢附前次申請樣品之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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