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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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市*区*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校(或中心、下同)定名为 。第二条 本校由 出资举办,是经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 本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引进和吸收先进的教育思想、教学方法、管理方法和现代化的教育教学手段,开发高质量的课程,为首都的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第四条 本校接受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如不属民政局管辖范围的,此外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下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校地址: 。第六条 董事长或校长为学校的法定
2、代表人第七条 本校办学范围(按专业划分);(1)英语(2)语文(3)数学(4)艺术(5)益智第八条 本校办学层次为:初级、中级、高级第九条 本校办学对象为:学龄前,中小学生或成人第十条 本校办学形式为:短期面授(脱产、业余)第二章 举办者第十一条 本校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报请审批成立本校的申请和方案。(2)组建第一届董事会。(3)制定学校章程。(4)举办者参与学校活动的,应当在学校章程中对权限与程序加以规定。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1)在申请办学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2)提供
3、举办本校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3)联合举办应签署联合办学协议(规定各方出资额、方式、在总投入中的比例、以实物或其他方式出资的折算为相应的货币数额等)3、联合举办各方共享举办者的权利、共同履行举办者的义务。第三章 决策机构第十二条 首届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推举产生。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成员由5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理事长)一人。第十五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聘任和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审核预算、决算;
4、5、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6、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7、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七条 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还应当规定决策机构成员资格、罢免、任期、换届等事项。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第十九条 学校由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二十条 学校设教学、学管、行政管理部门和财务部,教学部负责教学和教研,学管部
5、负责学员的招生和服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营服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核算等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文件建立工会组织和党组织。第五章 校长第二十二条 本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或培训中心主任,下同)负责制。第二十三条 校长的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罢免,并报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核准。其职责如下:(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管理本校,执行本校董事会的决定和决议。(2)组织实施本校发展规划。(3)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学校规章制度。(4)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5)经授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文件。(6)决定本校除校长
6、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任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奖惩等事项。(7)制定本校办学经费,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8)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9)行使董事会的其他授权。(10)定期(或不定期,应规定具体期限)向董事会进行工作汇报。第二十四条 本校校长人选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遵纪守法,依法办学,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2、身体健康,能主持本校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根据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70周岁)。3、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具有教师资格和本校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学历教育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校长任职资格);5、具有北京
7、市正式户口。第六章 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第二十五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第二十六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第二十七条 学校自主聘任教师,应当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培训提供条件。第二十九条 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 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两人,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有工作人员应当签定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 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收境
8、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学生享受同等权利。第七章 教学活动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报教委备案。第三十六条 学校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教委备案。第三十八条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教材依法审定。第三十九条 学前教育的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八章 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第四十条本 校办学启
9、动资金由铭辉(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在本校续存期间,办学启动资金不得撤抽。第四十一条 本校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收取的学费及其他合法来源。1、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2、捐赠;3、利息;4、5、第四十二条 本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加本校培训活动的学员收费用。本校按学期(设置学习期限低于一学期的,按实际设置期限)向学员收取费用。第四十三条 本校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校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培训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第四十四条 本校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校当年用于各类人员的工资
10、福利开支比例不得超过当年经费的50%(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比例数)。第四十五条 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六条 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2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校董事会,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本校董事会(或举办者)及北京市房山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
11、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八条本校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本校财产。第九章 修改章程第四十八条 本校可根据需要或涉及本校登记事项变更内容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第四十九条 本校修改的章程须经董事会(或举办者)审议、批准,并于30日内报北京市房山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报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核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向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做变更登记。第十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第五十条 本校完成宗旨规定的自行解散事项或由于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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