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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文件渝旗铝发 2010158号关于印发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建设期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公司各部室、各参建单位、各监理项目部:公司项目建设已进入大规模现场施工阶段。为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订了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建设期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并经9月16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主题词:施工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集团安监部、战略规划部,县经信委,本公司领导、副总工程师。 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年9月28日印共印10份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建设期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使查处违章行为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围,保证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能公司)重庆铝业环保搬迁大板锭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制订本规定主要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二)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技术规程GB3787、建筑塔式起重机
3、安全操作规程GB5144、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安全电压GB3805、机械设别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安全标志GB2894、高处作业分级GB3608、安全色GB2893、安全网GB5725、高温作业分级GB420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钢管脚手架扣件JGJ130;(三)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第三条旗能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项目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管责任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综合监督管理。公司授权的各监理公司监理、各分项工程甲方代表负责现场的安全文明
4、施工监管。第四条适用范围:凡参加项目建设的旗能公司各有关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他相关方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旗能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人员、甲方代表依据本规定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他相关方及其人员进行处罚。经旗能公司授权,监理单位也可依据本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第五条各单位应把反违章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克服“以罚代管”现象,加强安全教育,规范员工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强化员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促使员工自觉遵章守纪。第二章违章的分类第六条作业性违章:指在施工中员工个人不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措施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第七条装置性
5、违章:指施工现场的环境、设施和工器具,不符合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第八条指挥性违章:指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法律、法规、法令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指挥者本人。第九条文明施工违章:指在施工中,不遵守工程建设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管理者、操作者,应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确定。第十条“二次污染”违章:是指在施工中,不遵守规程、规范,随意性野蛮施工,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可能或已造成对已形成的劳动成果损坏或污染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或施工负责人。第三章主要原则及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反
6、违章要坚持“严管重罚”的原则。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不得随意改变处罚扣款标准。要坚决杜绝“说情风”,做到实事求是,严格考核。第十二条对安全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凡发生安全事故(含未遂事故),必须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第十三条对安全设施、个体安全防护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旗能公司安全环保部举报。第十四条施工中已有审批过的安全施工措施,但由于领导不予安排而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亦应负同等责任。第十五
7、条对在一个月内重复违章的人员,可视情节加倍处罚,并由其管理单位重新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有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有健全的施工指挥系统和岗位责任制度。各项目部应每周至少应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第十七条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要求及本规定进行的各种措施、方案、规程贯彻;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学习、设备检查均应形成书面记录。无记录视为未完成该项工作。第四章违章处罚标准第十八条作业性违章(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100500元: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坐、踢安全帽;2、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露脚指的凉鞋、拖鞋、裙子,赤膊
8、进入施工现场;3、酒后进入施工现场;4、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5、私拉乱接电源;6、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或一闸多用;7、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配电盘未装漏电保护;8、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9、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10、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材料等物件;11、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12、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13、高处作业使用撬棒时双手施压;14、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15、擅自穿越安全警戒
9、线;16、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17、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经批准拆除上述设施但未设明显警告标志以及未及时恢复;18、非专业架子工搭、拆脚手架;19、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20、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21、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22、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无可靠措施;23、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24、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25、施工用钢丝绳未及时回收;26、钢丝绳在已安装好的设备、构件上抛锚;27、带棱角、刃
10、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28、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29、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30、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31、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32、施工机械、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33、现场车辆运输装运设备未绑扎牢固、或装运材料散落地面;34、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35、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36、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37、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38、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39、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40、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
11、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以致留下火种;41、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42、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或阻塞垃圾通道;43、随地大小便;44、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放在指定区域,随便乱放;45、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46、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47、高空拆模板未按“安规”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48、施工场所未做到随作随清,一日一清;49、未经同意,随意损坏施工道路,或随意损坏、堵塞排水通道,或随意断电。(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5012000元:1、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
12、盛过油的容器施焊;2、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载人;3、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4、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杨机及设备的钢丝绳;5、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拴以牢固的溜绳;6、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7、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8、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9、沿绳梯、钢爬梯、脚手架立杆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攀爬钢结构立柱、斜撑或在横梁上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10、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11、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使用破损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带;12、将卸下的焊、割炬或从供气阀上卸下的皮管放入管道、容器
13、、箱罐、坑井沟道、工具箱内;13、未经设计、监理同意,在构筑物上任意打洞者;14、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15、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16、施工电梯运行时电梯门或层间门关闭不严;17、不遵守施工电梯限载要求,强行进入或人货混载;18、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19、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20、乙炔、氧气皮管混用;21、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网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
14、保护措施;22、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23、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2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25、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26、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起吊;27、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28、歪拉、斜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29、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30、搭乘载货吊笼;31、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械。第十九条装置性违章(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200500元:1、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未加锁;2、电焊机、卷扬机
15、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3、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v;4、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5、电焊机外壳无接零保护或一次线长度超过5米;6、施工区域电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7、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8、便携式电源盘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9、现场使用不规范的便携式电源盘、刀闸、电源板;10、出库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11、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12、高处作业的水平梁上未设置水平安全绳;13、深沟、深基坑四周无安全警戒围栏、夜间无警示红灯;14、夜间作业无足够的照明
16、;15、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16、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工作完毕后不回收,或不及时回收;17、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18、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19、现场消防、紧急救护通道不畅通;20、起重机具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21、起吊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22、小型施工机械停用一周后,未回收或退库;23、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24、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25、拆除的木材、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堆放杂乱;26、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27、办公室、工
17、具房、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28、氧气、乙炔安全距离小于5米或距明火安全距离小于10米。(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5013000元:1、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2、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3、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4、乙炔瓶无回火防止器;5、在沟道、隧道、夹层工作不使用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伏;6、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7、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8、脚手架搭设后未验收合格就使用;9、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固;10、脚手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
18、空作业要求;11、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防护立网;12、高处危险作业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等防护隔离措施;13、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的标识盖板或围栏;14、垂直攀登作业未设置和正确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15、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16、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17、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未设防尘或通风装置;18、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第二十条指挥性违章(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5002000元: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
19、工;2、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3、无视现场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4、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5、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6、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7、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8、参建单位未进行每月一次的自行安全检查;9、参建单位未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会议;10、班组未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11、班组未开展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12、未进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13、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时反馈;14、班组长(施
20、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15、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16、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17、施工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作业票或安全施工措施;18、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作业票;19、安排或默认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坠落措施;20、施工负责人没有及时组织对文明施工责任区域进行清理;21、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22、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23、发生事
21、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积极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24、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20015000元:1、无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3、不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4、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5、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6、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制定安全措施,未指定监护人;7、在易燃、易爆区周
22、围动火无经过审批的安全措施,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8、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9、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10、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11、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作业,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12、承包商工作人员不服从项目公司、监理承包商管理,其行为较为严重的。第二十一条文明施工违章。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施工现场、道路要保持畅通
23、,各主干道不准堆放设备、材料、物品。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处罚300元。因整改不力导致整改时间拖延的,每增加一天加重处罚一倍,以此类推。(二)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须进行自检,做到“一日一清、一日一净”。未达到要求的,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处罚300元。因整改不力导致整改时间拖延的,每增加一天加重处罚一倍,以此类推。(三)外围施工的材料设备堆放必须达到定置化管理的要求。未达到要求的,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并处罚300元。因整改不力导致整改时间拖延的,每增加一天加重处罚一倍,以此类推。(四)未按规定设置图、牌及各类宣传标语或黑板报,处罚500元并责令整改。(五)各参建单位办公室、工具房及其门前屋后
24、和施工现场规定的保洁区内,须保持干净、整洁、卫生、无杂物和垃圾,排水系统畅通,场地路面平整无积水。未达到要求的,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处罚300元。因整改不力导致整改时间拖延的,每增加一天加重处罚一倍,以此类推。(六)设备的防护和隔离设施必须完善。不完善者处罚300元,并限期完善。(七)文明施工责任区内消防器材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设置,并确保使用时器材情况良好。未达到要求的,处罚300元。(八)现场施工用电电缆和地下埋设电缆均要有明显标志,否则处罚500元。(九)施工现场搭设临时设施,要经监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违者处罚500元。(十)施工常用工器具应规划区域、堆放整齐、标识清楚,不影响外观形象。
25、未达到要求的,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并处处罚500元。因整改不力导致整改时间拖延的,每增加一天加重处罚一倍,以此类推。(十一)挖断、损坏地下管线、电缆,造成大面积停电、停水、通讯中断的,除及时抢修恢复并赔偿相关单位损失外,处罚10000元30000元;造成局部停电、停水、通讯中断的,处罚3000元5000元。(十二)整改日期一天后仍未整改,除执行上述有关处罚外,安监部门有权要求停工整顿。第二十二条二次污染违章。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人次(每处)处罚100元:1、起重用钢丝绳、脚手管等物件在已完工地面拖拉;2、起重用钢丝绳与其他物件直接发生摩擦;3、起重用钢丝绳生根对生根部位造成损害;4、电、火焊作
26、业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谁使用谁负责);5、电焊皮线接头不合要求可能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6、工、器具放置时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7、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可能对自身及其它物件造成损害;8、堆放的材料、设备在无保护情况下可能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9、把电缆桥架当梯子、平台或移作它用;10、施工完工后,钢丝绳、铅丝、包装材料未及时清理;11、油漆、粉刷等作业未采取防滴、漏措施;12、在已完工的防水屋面上施工、行走未采取措施;13、污染或损坏已油漆、粉刷好的物件或墙面;14、随意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15、经批准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完工后未进行磨光处理;16、地面无隔离措
27、施搅拌或堆放混凝土、砂浆等建筑材料;17、使用消防设施后,残留物未及时清理(责任者);18、电焊作业焊渣不除;19、腐蚀药品(酸、碱等)管理使用不当;20、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造成污染;21、在设备及物件上乱涂乱画;22、踩压小口径管道及盘柜;23、在完工的地坪上无保护搭设脚手架;24、随意开、挖孔洞;25、使用梯子时可能造成墙面等物件损坏;26、任意拆除、损坏已完成的盘内接线;27、施工水磨石地坪时无防溅、流措施;28、排放污水未正确引向下水道和窨井;29、对已安装好的门窗及玻璃造成损坏;30、未经清理进行构件、设备安装;31、随意拆除或损坏安装完工后的设备;32、
28、任意倾倒工业及生活垃圾;33、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不承压路面;34、履带式机械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未采取保护措施;35、在文明施工责任区内进行工作后不及时清扫;36、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搭设临时工棚;37、清扫地面时造成墙面、设备污染;38、随地大小便。39、对成品未作防护措施的,每一起处罚500元;造成损坏的,处罚10005000元,并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发生事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重伤每人次处罚10万元,死亡每人次处罚60万元;(二)发生机械、火灾、交通事故,根据情节轻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进行处罚;(三)发生安全未遂事故,处罚相关责任
29、人员2000元10000元。第二十四条同一施工单位连续3次发生类似违章行为,负责管理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未发现的,处罚监理单位2000元,处罚甲方代表200元。第五章处罚的执行第二十五条依据本规定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及其人员的处罚,必须向被处罚单位出具书面处罚通知。监理公司做出的处罚决定,应同时通知旗能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汇总后通知财务部门执行。处罚扣款在被处罚单位安全保证金中扣除;未交安全保证金的,在应付工程款或其它应付费用中扣除。对施工单位现场第一负责人的处罚扣款,必须用现金按时向旗能公司财务部门缴纳,逾期未缴的除加倍处罚外,同时将暂缓支付工程结算款。第二十六条对各有关单位人员的处罚,由被处罚单位负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对违章人员进行必要教育、培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规范有禁止规定而本规定未列明的,以旗能公司安全环保部做出的处罚决定为准。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与公司和各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有冲突的,以合同为准。第二十九 本工程建设全面完工后,公司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综合评比,对安全文明施工的优秀单位进行奖励。第三十本规定由旗能电铝有限公司授权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