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共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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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区别规则名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我国海商法1.承运人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1.航行过失免责 2.船舶火灾免责)即:即发生上述事项使承运人存在过失也免除责任推定过失+举证责任的完全过失免责完全过失责任(毁坏、过失、延迟)不完全过失责任2.最高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3
2、0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舷至舷“:从货物在装货港的码头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起,至货物在卸货港从舱内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止。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
3、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港到港”(同维斯比规则相同)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
4、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规定时效期间为2年,并允许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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