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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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渝人发2000139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 精神
2、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二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三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四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 爱护公共财产
3、,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
4、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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