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级国资营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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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温州市市级国资营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市级国资营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公司”)的财务监管,规范营运公司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工作质量。建立健全营运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由温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温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国资营运公司,以及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实行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的其他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由市国资委委派,在营运公司财务部门任负责人
2、职务,兼具履行出资人监督和公司价值创造双重职责,对营运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控制、管理的专业人员。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财务负责人的选定、资格审查、任免和业务指导,负责财务负责人的人事、工资、福利及享受待遇等事项的确定和管理,负责制定财务负责人业务考核办法、奖惩制度、并组织考核。第二章 财务负责人的基本职责和责任第一节 基本职责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负有出资人监督职责:(一)列席营运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公司重大会议;(二)审核营运公司重要的财务报表和报告,与董事长共同对财务报表和报告的质量负责;(三)参与审定营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营运公司所属企业财务运作和
3、资金收支情况;(四)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联合审批营运公司所有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购建类支出及担保贷款等事项;(五)参与审定营运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包括审定营运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审定营运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计划和合同,参与拟定营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董事会批准的营运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七)接受监事会指导,组织营运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包括对营运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年度报表审计工作;(八)支持配合营运公司财务总监的工作;(九)承担出资人赋予的其他监督职责。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负有会计基础建设职责:(一)负责研究国家财政、金融、价格、税
4、收、财务统计等政策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和协调;(二)参与营运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的制定,包括财务管理体制制度、资本金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收入利润管理制度、财务报告和评价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的建设与管理;(三)参与营运公司财务治理工作的建设,包括财务决策机制、财务监督机制和财务激励机制的建立。对营运公司及所属企业会计人员的选拔、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提出建议;(四)负责营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参与营运公司资产营运、财务收支、整合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负责组织营运公司会计核算、统计评价、会计监督等工作。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负有价值管理职责:(一)负责营运公司的现金流量
5、和营运资本的管理,负责营运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管理;(二)参与营运公司的资本预算管理,审核营运公司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方案,对营运公司的项目投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参与营运公司的融资行为,参与营运公司的信贷、债券、信托、可转换债券、企业上市等重大债权、产权管理行为的决策,参与营运公司的资本运作及并购等重大活动。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负有工作报告职责。财务负责人定期以书面形式(包括月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专题报告),向市国资委报告所在单位资产营运和财务收支变化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所在单位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规定必须报告的事项。月度报告在月度终了后15天内,年度报告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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