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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第四条 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
2、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第五条 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局党组负责组织实施,地区畜牧兽医局党组负责人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第六条 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第七条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第八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
3、话:(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九条 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四)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第十条 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诫勉谈话情况呈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由党组提出诫勉意见。第十一条 干部
5、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第十二条 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况。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局机关统一留存。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结束后,局党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组织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第十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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