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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教育法一、教育的法治化。含义: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要求:1、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明确的法律授予。2、内容合法。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内容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3、程序合法。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4、救济有道。要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法律救济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二、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2、有关教育的法
2、律。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4、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6、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三、教育法的结构系统构成部分。1、教育根本法。2、教育基本法。3、教育主体法。4、学前教育法。5、义务教育法。6、中小学教育教学法。7、高等教育法。8、职业教育法。9、民办教育法。10、教育行政法。四、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道德与法律一样都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道德与教育法具有密切的关系。1、社会
3、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许多教育法规和规章中都有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专门规定,如中小学生道德教育纲要、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守则等道德教育的规章。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社会主义道德尤其是社会主义的教育道德对我国教育法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构成了社会主义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还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这就要进行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教育伦理和道德规范的教育,以推动我国教育法的高效实施。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
4、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五、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政策只有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才具有应有的权威,才能防止在社会关系调整中的主观任意性。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党和国家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和规范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教育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不能与教育法相抵触。六、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首先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
5、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这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中心内容。还要进行法制和纪律,人生理想等方面的教育。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植根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之中的现代教育,要正视历史,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同时又要给传统文化注入时代精神。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所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管理和合法监督。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
6、。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6、教育以汉语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七、教育投入的两个提高三个增长。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八、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3、损害结
7、果。4、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九、教师的权利。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十、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2、鼓励采
8、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原则。3、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4、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实行帮扶的原则。5、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的原则。6、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原则。7、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十一、我国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满足的条件:1、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2、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教师。3、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4、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十二、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学自主权4、科研与服务自主权5、海外交流自主权6、学校内部人事管理
9、的自主权7、财产管理自主权第六章 职业教育法1、 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要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性、技术性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2、 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表现为:(1)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实行依法治教,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规范化、有序化;(3)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
10、育。3、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一、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二、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三、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4、 职业培训: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代替的。5、 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第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在职业教育中,除向劳动者传授职业技术知识外,还应强化劳动者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使劳动者培养起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负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第二、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简答)实行产教结合是职业教
11、育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也是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所决定的。产教结合原则的含义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地联系与协作。第三、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和信息化社会所带来的知识结构更新换代的频率加快,是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现实地摆在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面前。职业教育也不例外。第四、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必须把办好农业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在政策上适当倾斜,增加对农业职业教育的投入,引导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开发;另一方面,学校要鉴定为农业服
12、务的方向,深化教育改革,使教学内容与农民的发家致富紧密结合,培养具有创业精神和结局农业实际技术问题能力的人才第七章 义务教育法1、 义务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特征:第一、强直性;第二、全面性;第三、权力性;第四、公共性。2、义务教育法的概念和特点义务教育法是国家为了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特点:第一、概括性。义务教育法总共只有18条,对义务
13、教育的任务、义务教育的主体、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管理和保障以及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概括性规定,这样使义务教育法具有极强的原则性和弹性张力;第二、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就是在坚持原则性的前提下和基础上,在一定限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问题作灵活性的技术处理,使原则性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有效的贯彻和全面的落实。3、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了解)P200重构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的议题是义务教育法修改最重要的内容,并且承载着
14、社会对解决义务教育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的最大期望。6、 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二,实现民办教育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积极推动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7、 民办教育的性质: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8、 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第一、公益性原则。(重点)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
15、我国教育法的基本规定,民办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不得与教育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第二、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从原则和指导思想上破除了长期以来的民办与公办不平等的禁锢,而且具体规定了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在哪些具体方面享有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享有同等权利,为基本原则的落实和贯彻提供了保障,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动力,使民办教育举办者、学校、教师、学生消除了顾虑。第三、鼓励保护原则。第四、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原则。9、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和依据协
16、议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合理回报的度:第一、必须在扣除办学成本、缴纳各种税款后所结余资金中还应留足风险基金,提取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剩余的视为经营性收入(或称利润);第二、有一定的限度;第三、依法纳税,合理回报部分必须依法缴纳利息税、个人所得税。对学校减免的税收和土地优惠应作为国有资本注入资本金中计算;第四、学校终止时的财务清算和回报挂钩,并应鼓励资源承担限制索取回报的年限,对于终止后不愿捐赠的出资人可拿回原始注入的资金,最多包括银行同期利率,但这当中要减除回报总额;第五、严格区分贷款办学与出资办学,贷款办学不得计为个人投资,防止以贷款搞个人虚假注册,进而从中牟取非法回报。10、教育侵权行为概念
17、和特征教育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特征:第一、违法前提的特殊性;第二、违法主体的多样性;第三、违法性质的双重性;第四、救济方式的综合性。11、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12、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阐述):1、事后救济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教育权
18、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换言之,只有侵害教育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之后,受害的当事人才能寻求相应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3、正当程序原则。这里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主要是由以下各项制度构成的: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13、所谓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
19、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特点:第一、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第二、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第三、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第四、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14、教师申诉的管辖类别: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15、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
20、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16、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法性原则。2、及时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4、便民性原则。17、行政复议的管辖分为:1、上级管辖、2、本级管辖、3、特殊管辖、4、移送管辖、5、指定管辖。18、行政复议程序:1、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5、执行。19、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
21、度。特征:第一、诉讼前提的特殊性;第二、诉讼被告的恒定性;第三、诉讼主体的多样性;第四、程序启动的被动性;第五、审理对象的限定性;第六、举证责任的倒置性。20、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2、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21、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2、行政诉讼程序:1、起诉与受理直气壮。2、第一审程序。3、第二审程序。4、审判监督的程序。5、执行程序。23、民办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
22、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1、学制: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的关系的制度。2、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3、学业证书: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校或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4、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5、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
23、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6、教师资格的构成要素:国籍要素;思想品德素养要素;业务要素;学历要素。7、担任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应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够全面、熟练的履行现任职务职责:具备学历、学位要求;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8、教师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辞聘。9、承担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
24、具结悔过等。10、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11、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现阶段我国教育事业的方针主要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生产劳动者,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革命的接班人。任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2、高等教育学制: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包括高等教育的层次,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等。13、高等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14、1989年至今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质是集体决策,个人负责。集体决策
25、的表现形式:高等学校的校长在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时,应当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进行。15、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包括:必须是中国的公民;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16、聘任合同分为:定期聘任合同;无定期聘任合同;阶段性合同。17、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条件:违法、违纪、违规。处分的程序:1、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2、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18、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所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解聘。(2)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所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3)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