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书报告(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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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书报告一、文本的梳理文章背景:美国行政法的传统模式禁止政府对私人自由或者财产的侵犯,除非侵犯得到立法指令的授权。(司法审查+行政裁决程序) 受到批评:1 私人福利不在传统“自由或财产”范围之内;2 失于维护公共利益职责。 法官的(为回应新兴利益阶层)拓展传统模式:摒弃起诉资格原理+广泛的利害关系人启动、参与行政正式程序的权利。 现实的发展形成了传统模式的根本性变革:从保障私人自主权转变为确保行政程序中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代表的政治过程。第一部分 传统模式与自由裁量传统模式:协调 新兴政府权力主张+对私人自由之关怀; 协调对的限制使得得以保障的同时使得
2、得以合法化基本要素非经立法授权,不得给予私人以制裁+行政程序的严格遵循+行政机关的决定程序必须使司法审查的进行更为便利+司法审查的可获得性“纯粹的传送带”,在特定案件中执行立法指令。自由裁量权制定法不可能很具体、很精确引发自由裁量权。拥护者公共行政与政治无涉,行政官员是专家型的;只是表面上的自由裁量。反对者自由裁量违背分权原则+形式正义。 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1 审查行政机关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说明理由和保持前后一致+立法目的之明确表述。问题的再度兴起批评一:“新”领域的私人权利没有的到传统模式的保护;批评二:行政机关被控暗中破坏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国民福利不再清晰可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本质上
3、被认为是一个立法过程:对受行政影响的各种私人利益之间总的来讲:行政机关的政策持续固执地存在着偏见行政机关偏向于企业:1行政官员依赖于企业的合作以实现其目标 2官僚机构醉心管制,消除竞争,支持已成企业 3管制机关的资源劣势 中国的国情是 行政机关往往占有优势地位 被管制机关往往是没有讨价还价的资格的 比如“日照钢铁案”,必须与被管制机关达成妥协 4行政机关资源有限,其必须依赖外来的信息、政策开发、政治支持等 但是这样的分析并不总成立,政治压力和司法控制会迫使行政机关始终坚持与受管制企业利益相对立的政策第二部分 解决自由裁量权的可替代方案为解决系统性偏见和行政机关“失败的问题”,提出的四套方案回归
4、市场禁止授权立法的复活 产生政策的制度过程,市场、立法、修正的行政决定制作程序塑造合理结构实体性规则衡量行政决定的实体标准回归市场把管制机关的职能转由私人性质的市场经济承担,辅之以法院实施的法律责任规则分析:建立在资源配置效率上的放松管制主张,就特定行政管理体制而言是有价值的,但是 1需有最低限度的管制保证一个富有竞争的市场结构 2某些情形下,行政管制是有效率的。(经济外部性、替代管制的方案可能无法适当地满足更大的社会关注、理论上支持放松管制但实际上只能选择“次优”方案) 放松管制在实践中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一次转移,从行政机关到大型的、高度组织化的私人利益团体禁止授权立法的复活自由裁量权实际上
5、是政治权力,必须限于政治上负责的政府机构行使,只有借助精确的政令,才能确保负责的行政决定。分析:禁止授予立法的任何大规模实行显然是不明智的 1可以任意长的时间内始终如一地予以奉行的详尽政策之可能性的排除 2严重的制度约束,限制国会详尽规定管制政策的能力 3法院不恰当地坚持立法机关将政策具体化,以至于具体化的要求超越了行政管理事项所能与允许的程度(即使法院此处不甚苛刻,反过来就会造成大量自由裁量的残留)塑造合理结构承认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又要求必须遵循一致适用的普遍规则。(形式正义)分析:不同的规则对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施加不同层次的限制,(审查标准)即对每个自由裁量权的每个方面都要确定最为适当的结构
6、。这样的审查标准 1在某些领域内留下大量自由裁量权 2给法院执行这样的标准带来难以承受的负担 3法官鉴于主观的判断,可能会对行政机关的管制项目构成威胁,冻结政策创制的主动性 形式正义仅仅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式,而不是其实质内容。 也许规则对结果只有些微的影响实体性规则衡量行政决定的实体标准行政目标是混合的,行政管理是协调各种相互冲突之利益的过程,人们把经济分析作为决定行政政策的实体性规则的一个渊源。分析:要求行政官员努力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并不能为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提供一个完美的方案 1实用经济本身要求进行自由裁量的判断,这一规则给行政官员带来了非常客观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其他的价值目
7、标会被偏见性地抛弃,视野局限不可避免 2政府决定所具有的促成偏好效应是非常巨大的,“偏好”选择上不确定性产生 3经济分析并不能解决分配上的考虑,“正确的”财富分配问题上没有经济标准 4经济分析不能包含程序价值第三部分 传统模式的扩展法官努力改变传统行政法模式,以期有效制约行政机关的偏见:司法审查的目的不再是防止行政机关对私人领域的未经授权的侵入,而是确保所有受影响利益在行政机关行使其被授予的立法权力过程中得到公平的代表。利益代表不平衡的诊断(行政机关决定做出的结构+反对利益分散,难以组织,使得)受保护的利益得到相对过分的代表,导致持续有利于这些利益的政策偏向。分析: 1受制裁的利益团体才有权利
8、要求行政机关启动正式程序或者寻求司法审查 2受管制的利益在行政决定的所有阶段都有优势,行政决定相当程度依赖于受管制企业提供的信息 3 官僚结构可能会对行政官员构成压力,使行政机关寻求与受管制团体的妥协 4相对利益团体无法实现充分的组织化,无法对行政政策的实体内容形成持续的影响实践中,司法、政治压力会扭转行政政策中的偏见倾向,但如果政策偏见起因于行政决定过程中利益代表的不平衡,多元主义方案就会可行。要求传统模式扩展的压力经济社会的发展,司法调整已不足以保护重大群体的利益、保障基本的社会目标;同时行政对个人享有的受益机会,承担越来越多地权利。 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得到扩展,以控制这一增长的政府权力。(
9、1)司法审查的对象扩展到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2)扩大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利益之范围(3)扩大参与行政决定正式程序的利益范围(4)扩大有权就行政行为获得司法审查的利益之范围正当程序听证权利扩展适用至市场经济中的新型利益正当程序的保障扩展到保护受益于政府的关系,正当程序原则禁止刑侦各机关未经事前的裁决式听证就终止制定法赋予的权益。争议的问题在于:获得程序保障的正当程序权利在行政层面上扩展的界限在何处。程序性正当程序淡化传统的“财产”观念。 与其相联系的是寻求司法审查起诉资格概念的淡化。利益代表模式:起诉资格原理与参与行政原理的发展。有资格援用制定法对行政行为的限制提起诉讼的人,已经扩大到管制计划
10、的预定受益人和其他行政机关作为或不作为间接影响的人。宪法的要求建构一种行政过程的利益代表制度。法官找到得非宪法性工具建构利益代表制度,争议通过两极对抗的形式存在,但是在这之下恰恰潜伏着行政机关的分配决定。发展利益代表模式之一 起诉资格的扩展1 传统模式下的起诉资格:原告所主张的利益构成了一种可以得到普通法保护的“法律权利”。 保护新型私人利益,尤其是受益于政府的关系中的利益的需要,导致起诉资格的回应性扩展。2 淡化法律保护的利益标准,包括普通法和制定法所保护的利益。判例运用制定法保护的利益标准,把起诉资格广泛赋予各种厉害关系人。3 代理起诉资格。 利益的损害有时候过于分散,以至于没有那一个个人
11、遭受重大的损害,法院有时候让那些受到经济损害足以激励其起诉行政行为的人获得司法审查。甚至将起诉资格赋予那些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原告,让他们代理那些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人。 是否会出现滥诉的情况,实践中原告为“第三人利益”而斗争的诉讼行为,多大程度上遵循诉讼资格扩展的初中,是个未知数。(代理的质量如何,代理利益的冲突)4 起诉资格的理论和限制。1起诉资格一般应当限于那些其利益受到保护的人;2事实损害(受害利益的性质+原告与利益的关系)应当是起诉资格的一个要件;3群体原告(法院已经实行了许多的保障措施以实现群体代表的适当性)、团体原告(法院已经广泛认可团体代表是新近赋予各种各样的利益的起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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