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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抵押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乙方): 负责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为确保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1.1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1.2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的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1.3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
2、、信誉等情况已经充分了解,确认债务人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1.4甲方具备担当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的抵押担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义务不违反甲方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若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甲方的抵押担保符合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机构、组织)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1.5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文件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有效的。1.6甲方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或限制)流通与转让的
3、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也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等,如因上述情形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第二条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2.1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与债务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借款合同、贸易融资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第三条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及抵押担保范围3.1
4、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 (金额大写) 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等)。3.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第四条抵押财产4.1甲方以本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4.2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
5、抵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4.3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4.4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第五条抵押登记5.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在乙方指定人员的陪同下,到相应的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利凭证由乙方保管。第六条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6.1甲方应妥善地对抵
6、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乙方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并可要求甲方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乙方保管。6.2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乙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6.3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甲方垫付了赔偿金,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第七条抵押财产保险7.1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保险,双方选
7、择以下第 种方式:(1)不办理保险;(2)办理保险。7.2经双方约定抵押财产办理保险的,保险的办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2)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损害乙方权益的限制性条件。保险单上应特别注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变更保险单应经过乙方书面同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如抵押财产已保险,但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应当对保险单作出相应的批注或变更。(3)甲方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责任,或
8、者不经乙方同意变更保险单。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甲方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甲方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作相应延长。(4)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抵押财产续保的,则为续保完成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5)就抵押财产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转为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用于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交付乙方或乙方认可的第三人提存;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第八条第三
9、方妨碍8.1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8.2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7.2款第(5)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甲方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9.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或修改租赁合同)、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
10、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等。9.2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的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7.2款第(5)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价款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抵押权的实现10.1如果主合同项下任一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任一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出现其他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乙方有权立即行使抵押权。10.2“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评估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
11、终价值为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若以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10.3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财产担保的债务乙方有权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或其他费用的顺序,剩余价款退还甲方。10.4甲方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对甲方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10.5
12、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10.6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不提出任何异议。10.7第三人加入主合同,成为主合同项下并列的债务人的,甲方仍应当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10.8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低于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且在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
13、,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10.9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10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者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14、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4)实现抵押权;(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登记、公证、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拍卖、过户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2.2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徽商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所扣收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乙方有权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或其他费用的顺序。如扣收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乙方公布的外汇牌价银行买入价折算成
15、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12.3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12.4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如果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
16、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12.5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另一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甲方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发生需通知甲方的事项时,可采用书面、邮寄、新闻媒介公告、乙方网点张贴公告、徽商银行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通知。如本合同项下抵押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乙方对任一抵押人的通知等同于对全部抵押人的通知,甲方对此无异议。12.6如乙方要求,双方同意将本合同交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具
17、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13.1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甲方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2)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十四条争议解决14.1本合同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选择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14.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5.1 ;15.2 。第十六条合同份数16.1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登记机关、公证机构及债务人等执 份。(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日期: 年 月 日附件:抵押财产清单房产抵押清单房产座落所有权人用途产权证号幢号及房号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结构已设定抵押或出租情况评估价值土地使用权抵押清单座落使用权人地类(用途)地号图号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已设定抵押或出租情况评估价值其他抵押物抵押物名称所有权人处所面积或数量权属证书号用途已设定抵押或出租情况评估价值其他记载事项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