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法》关键条款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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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关键条款解读及劳动关键条款解读及劳动争议调处争议调处荆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荆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张依芬张依芬2015年8月第一章:总则v一、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v(一)合法用人主体:(一)合法用人主体: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v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vv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2、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v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v(二)非法用工主体(二)非法用工主体v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v(三)特别规定v 用人单位在组建过程中,其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筹备组和发起人(法人)共同作为劳动争议主体,承担
3、连带赔偿责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劳社部函【2006】341号)v二、关于规章制度v(一)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v(二)容易因规章制度引发的争议v 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赔偿金等。v(三)如何处理v1、根据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由用人单位举证。v2、劳动争议中关于规章制度的审查要点v(1)程序合法: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非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v(2)内容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
4、定;v(3)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v不论告知方式,只要劳动者认可知晓或推定劳动者应当知晓即可。v3、仲裁认定v只要上述三个要点缺一,则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解除理由不成立、解除行为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v说明:v一、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规章制度只是要求经过民主程序,并未规定具体形式,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但也履行了其他民主方式的,应认定其效力,将其作为仲裁委办案的依据。v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应严格按照该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未经过该民主程序的,不能认定其效力,不应作为仲裁委办案的依据。v三、
5、规章制度一般无溯及力,只对它实施后的人或事有效,除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特别约定。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主体一、订立主体(一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1、用人单位(略);、用人单位(略);2、分支机构(条例第四条)。、分支机构(条例第四条)。 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分公司)或者登记证书(社团)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也可以订立(二)劳动者:(二)劳动者: 1、满十六周岁;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v二、劳动关系的建立标准v用工即建立劳动关系。则先订立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则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v三、如实告知义务v1、用人单位如实告知义务;v2、劳动
6、者如实告知义务。v3、可能引发的劳动争议:因未遵守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v(1)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v(2)并非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所有违背如实说明义务的行为均构成欺诈。v案例1、学历造假(略)v案例2、身份造假(社保待遇略)v四、合同期限v(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公益性岗位不适用)v1、三种情形加视为订立情形(略)。v2、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v 用人单位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未规定上限,有别于未按时签订劳动合
7、同双倍工资。v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有选择权?v主流观点:无(略)v五、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v(一)劳动者提前3日,无论理由均可解除,且不用支付已约定好的违约金。v(二)要点v1、可能引发的争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v2、要点:v(1)有书面试用期的约定;v(2)试用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对应正确(关于期限,略);v(3)用人单位是否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如年龄、学历、工作经历、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等(可以通过审查单位的招聘广告、员工签字确认书等);v(4)用人单位是否有确凿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核查单位
8、录用条件、考核标准、考核程序等)v(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在试用期内提出;(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试用期内提出,超过试用期后解除属于劳动合同期内的解除,用人单位将承担更多的义务并受到更大限制)v(6)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说明理由。v(三)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v1、严格受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v2、须将解除理由告知劳动者。v说明:v一、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v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的,职工如果在试用期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其支付该项培训费。(
9、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文】)v三、试用期内有医疗期待遇。v六、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v1、支付双倍工资,上限是11个月,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v2、用工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双倍工资。v3、劳动者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为什么,与前法统一)v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略)。v七、违约金争议v(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发生争议v处理意见:1、对于
10、劳动者而言,依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若原违约金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则应视为无效条款,用人单位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v2、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因为劳动合同法仅仅严格限制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但并不限制劳动者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则无论是2008年1月之前或之后都继续有效。v(二)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争议 1、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两、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两种情形种情形(法第22、23条) (1)违反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 (2)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2、关于培训
11、服务期、关于培训服务期(1)前提条件 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2)培训费用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出差补助);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注意:不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2、关于培训服务期、关于培训服务期 (3)违约金金额 前提: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劳动者有违法违规行为。2、关于培训服务期、关于培训服务期 (3)违约金金额 劳动者免责情形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2、关于培训服务期、关于培训服务期(3)违约金金额 总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
12、提供的培训费用 分摊计算。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关于培训服务期、关于培训服务期 (4)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条例第17条) 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的,续延;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服务期劳动报酬保护 服务期不影响劳动者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的劳动报酬。3、竞业限制、竞业限制 (1)人员范围: 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期的范围、地域、期限:双方约定,不违法;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3)竞业限制期内双方的义务 用人单位: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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