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背诵核心知识点(共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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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背诵核心知识点考点一、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一)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二)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三)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权利义务1、承运人的权利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和留置权: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2、承运人的义务按指示运输的义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
2、的损失。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考点二、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3、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一)租赁合同的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二)租赁合同的类型1、定期租赁(1)期限X20年,按约定的租期;X20年,X=20+Y,Y无效(超过20年的部分)。(2)形式X6个月,口头、书面:都
3、有效;X6个月,书面:有效,口头:视为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2、不定期租赁(1)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2)续用但没有续签的;(3)X6个月,口头形式。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出租人的义务(1)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3)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5)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6)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二)承租人的义务(1)支付租金的义务;(2)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
4、务;(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4)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6)损失赔偿的义务。四、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1)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3)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考点三、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3)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委托人
5、的义务(1)支付费用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3)赔偿损失的义务。2、受托人的义务(1)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3)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5)承担赔偿的义务。三、委托合同的终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
6、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考点四、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一、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二、仲裁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7、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考点五、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一)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二)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三)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四)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标的物
8、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四、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一)凭样品买卖:是指标的物的品质须与特定的样品品质一致的买卖;(二)试用买卖: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三)招标投标买卖:用招投标的方式买卖;(四)拍卖;(五)易货买卖。五、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1、孳息的归属;2、买卖合同的解除。考点六、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一、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二)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
9、同。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较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
10、护。考点七、建设工程工期一、开工日期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二、暂停施工暂停施工包括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指示暂停施工和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必要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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