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管理制度(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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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确保全县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8%以上,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特制定本制度。二、凡是农村进城务工子女要求入学,学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其入学手续,不得随意拒绝。三、各校对农村进城务工就读的子女,生活上要爱心、爱护,学习上要帮助,学校师生对他们不存在歧视、排斥、打骂等现象,要加强管理和教育,他们若违犯纪律,学校也不能随意开除,或者劝其退学、转学等。四、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后
2、,学校视为正式学生,要按要求编入学校学籍、学校有责任尽量保证他们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不辍学,顺利受完规定学业。五、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后,因父母或监护人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正当要求休学、转学的,学校要按照县教育局规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六、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后,同样享受国家“两免一补”和其他相应的资助政策。七、凡是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工作,做得较差的,或有人举报有违背以上规定,事实确凿的,学校当年年终考评视为不合格。八、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解决。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3、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必须坚持依法办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第二条 申请举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教育教学管理资历的专职行政负责人;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章程;有一定数量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的教师队伍(教师学历要求:小学中专以上,初中大专以上;教职工与学生比:初中不得低
4、于1:19,小学不得低于1:25);有必要的开办资金(注册资金在30万以上)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有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活动场地(要求单门独院、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12个班级以上);有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备(要求按国家类标准配备仪器设备和音体美劳教学器材);有明确的办学方案、课程计划,使用区教育局审定的教材。第三条 举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由举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同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申办报告(包括申办理由、条件、资金、办学形式及可行性报告等);拟任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 拟任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拟聘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教师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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