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动态博弈模型透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适度性_张红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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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5 Vol. 31, No. 5 Sept. 2 0 16 网络出版时间: 2016-11-24 13:55:44 网络出痕地址: http:/ 第 31卷第 5期 食融炫缚莩石 1 免 2016 年 9月 Financial Economics Research 基于动态博弈模型透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适度性 张红伟徐镱菲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 610065 摘要 :金融监管机构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的复杂程度的认知是循序渐进的, 因此适度的动态监管方可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发 展的动态 “ 博弈 ” 关系中,参与者都表现出 “ 有限理性 ” 9基于动态博弈
2、模型,互联网金融 中的博弈参与方一般都不满足现代主流博弈论的 “ 完全理性 ” 的前提假设,而基本遵循 “ 探索、学习、成熟 ” 的监管和动态调整等行为逻辑 ;适度处理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创新 之间的平衡关系,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动态博弈;适度性 中图分类号: F83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1625 (2016)05-0075-10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互联网技术在 20世纪 90年代开始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对社会经济各个方面都 产生了深刻影响。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对媒体、商业、信息管理等多个传统行业均产生 颠覆性影响。 “ 互联网
3、+金融 ” 的创新冲击了传统金融业,重构了金融生态圈。针对 快速 发展的 “ 互联网 +金融 ” 创新模式, 2012年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金 融融资模式,它既有别于商业银行间接金融,又区别于资本市场直接金融。通过移动 支付、搜索引擎、云计算和社交网络等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的运用,将会对人类金融 模式产生根本性影响。 “ 互联网金融 ( Internet Finance)是一个谱系概念,涵盖了受互 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从传统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媒介与市场,到瓦尔 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谢平 和邹传伟, 2012)1。互联 网金
4、融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 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 收稿日期 :2016-06-12 作者简介:张红伟 ( 1963-),女,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徐镱菲 ( 1972-),女,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博 士研究生,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食 融 炫 碲 莩 列 免 2 1 6 年第 5 期 76 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 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因此,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仅仅是金融借助信息工具,在传 统金融销售渠道和金融获取渠道上的创新,其本质仍然是金融契约 (张晓朴
5、 ,2014)2。 互联网金融目前仍在如火如荼地增长。尽管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 融创新活动,但信息披露程度低也客观上增加了金融体系的风险性,有必要充分借鉴 美国和欧盟的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强化界定与监管互联网金融中有关业务的力 度 ( 杜江和杨浩宇 ,2016)3。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滞后,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法 律缺失,监管主体、职责和标准不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立法尚不完备,其性质缺少 明确的法律进行界定(张芬和吴江 ,2013)4,仍然延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 “ 先发展,后 规范 ” 的金融监管做法,在监管的同时又怕监管过度使监管部门陷入了两难境地(高 汉 ,2014)5。互
6、联网金融分工和专业化大为淡化,混业经营趋势愈发明显 , “ 一 行三 会 ” 金融监管模式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俞林、康灿华和王龙 ( 2015)6认 为,对互联网金融应原则引导、底线控制并重,监督管理以政府为主、行业自律为辅,保 护参与者的权益。谢平、部传伟和刘海二 (2014)7认为互联网金融中,个人行为和集 体行为非理性,互联网金融机构涵盖海量用户,当风险出 现通过市场出清难以得到解 决,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存在缺陷等。这些互联网金融中的问题 ,都说明在互联网金融 监管中,自由放任监管并不适用,互联网金融依然具有监管的一般性、必要性、特殊性 、一 致性和差异性。刘志洋 (2016)8
7、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把宏观和微观层面紧密 结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包容性监管、审慎监管和预判性监管。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实际上是在不断相互作用的过程中相互推动。互联 网金融创新主体追求经济利益上的利润最大化,金融监管主体代表公众利益的国家实 现法制原则,这两个主体间既有共同 的利益诉求,也充满着矛盾。金融行业绕开来自 内、外部的规制一直是金融创新的根本动因,并通常采用创新交易方式、金融工具和金融产 品的方式突破旧的监管制约,推动自身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从博弈论的视角看,只有 伴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二者不断博弈,信息的更加透明,金融市场才能更为稳定 发展并不断完善和壮大。就当前
8、中国的金融市场而言,由于利率水平管制导致在借贷 市场上资金的供需未能达成均衡,市场健康发展受到抑制。通过互联网这一新型的渠 道形成的一批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让金融机构得以吸纳更多社会资金,实现 了 融资模式的创新。但是,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又因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带来新的不利因 素。为弥补市场的不足,规避因金融创新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维系金融市场的良性运 行,适度的金融监管尤显其重要性。综上,金融创新与监管应在不断动态博弈中寻求 平衡,互相影响,互相促进(曹东、曹巍和吴俊龙, 2014)9。 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创新一定程度上绕开了政府管制 ,一 旦创新可能危 及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货币政策,
9、监管当局又会加强管制,新的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 新,两者不断相互推动。但这些研 究大多都是采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较少,都未能完 全解答互联网金融在监管领域的 “ 适度性 ” 问题。基于金融创新与监管是一个不断相 互推动的动态过程,那么,从本质上讲,互联网金融中的参与者都是在做动态博弈,既基于动态博弈模型透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适度性 .11. 要激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又要控制风险,特别是防止系统性风险发生。 因此,本文根据以上研究,从演化博弈 ( Friedman, 1998 ) 1 的视角,依据 “ 演化稳 定性策略 ( ESS) ” 即若整个种群的每一个参与主体都采取这种策略,在自然选择的条 件下
10、,不会存在一个具有突变特征的策略能够侵犯这个种群(约翰 梅纳德 史密 斯, 2008)11,采用演化动态博弈模型,进一步论证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适度性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宏观审慎监管博弈主体分析 在众多社会关系和管理行为中,存在丰富的博弈关系,即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相互 作用的关系,而博弈论是一种公认的研究多个主体间相互作用关系的理论方法。 互联网金融市场具有多方参与主体,包括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 金融消费者等。各个参与主体虽策略不同,但参与方相互影响。从博弈论的角度看, 这些主体在市场参与过程中,存在多种博弈关系。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与互联网金融 市场主体之间是一种监管与被监管的博弈
11、关系。 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从监管目标出发,制定一系列监管政策,当这些政策实施后, 互联网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就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在监管实施过程中用理性的 行动,采取与之对应的对策。这样监管政策实施的效应就会发生变化,如果监管机构 发现或预见到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反应及对监管目标产生影响,就会由此改变监管策 略。因此,监管机构将制定新的监管策略并实施,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又会重新调整策 略。由此可见,这种博弈将会连续地反复,以至无穷。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 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是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管理者,其职责是维护互联网金融 市场的正常运行、透明、高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
12、两个并行 目标 ( Michael TaylOT, 1995)12: 为审慎监管,目标是保障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稳健运 行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避免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 ;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通 过行业规范和法律等手段保障、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 中国采取银行、证券、保险 “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 框架,金融监管权高度集中在中 央政府,同时,互联网监管机构为工 信部。金融监管机构 “ 一行三会 ” ,即中国人民银 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缺乏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依据,其中中国人民银行 法第五章规定宏观的金融监管管理权为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 7月 18日中国人民
13、银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10个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 2015)发布关于促进互联 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即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 “ 基本法 ” 。 (一 ) 互联网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客体,互联网金融机构创建了金融业务 运营的新载体和新模式。互联网金融带来全新的投融资与交易支付模式的创新,主要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互联网支付工具的创新改变了基础货币的统计和定义。 例如余额宝、微信支付、京东白条等方式已经具有了基础货币的特征; ( 2)互联网间接 融资方式创新改变了广义货币存量和货币流通速度。例如网络信贷平台撮合效率高, 食 融 炫 碲 莩 列 免
14、2 1 6 年第 5 期 78 信贷资金的周转速度快,因而货币乘数上升,从而导致传统意义上货币存量和货币乘 数统计偏低; ( 3 )以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直接融资方式创新扩展了金融市场的层次和 范围。总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会显著增强社会的金融化程度,基础货币、广义货币 的社会融资总量都会有所上升,金融市场的结构也会发生重要变化。 范文仲等 (2014)13认为互联网金融实现企业、用户、消费和投融资的紧密融合。 例如,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的电子商务公司,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积累的资金转向投 融资领域,便派生出了金融业务,进而衍生出各类商品买卖与金 融相结合的新商业运 作模式。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
15、的发展,互联网金融 “ 跨界 ” 、 “ 混业 ” 和 “ 多元 ” 化竞争愈发升温,互联网金融泡沫等这类因互联网金融创新和融合带来的负外部效应 是客观存在的。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2 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 FSMA, 全称 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s Act 2000)将消费者区分为专业消费者与非专业消费者两类,认为非专业消费者的保护程 度需要高于专业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为具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民众等非专业消 费者开辟了投融资渠道,而且降 低了其进人的门槛,使小资本、微资金也有机会获取以 往大资本才可能享有的高回报,非专业消费者比重明显增高。同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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