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通信管理规定(共2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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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电力系统电力通信管理规程目 次附录A(资料性附录)华中电网通信系统安全检查表12附录B(资料性附录)通信机构宜具备的标准与制度13附录C(资料性附录)华中电力通信方式单14附录D(资料性附录)华中电力通信工作通知单15 附录E(资料性附录)华中电力通信工作联络单 16附录F(资料性附录)华中电力通信检修申请工作票 17前 言为加强电力系统通信管理,保障电力调度及企业管理的通信需求,依照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的要求编写,与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具有同等效力,是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有关电力通信管理部分内容的详细规定。本标准的
2、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附录内容的变动,以新发布的标准、文件为准。本标准由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注 专心-专注-专业华中电力系统电力通信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华中电力系统内电力通信管理的基础性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华中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售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通信管理有关的行为。本标准运行条件章节适用于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厂站、地区及以上调度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
3、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DL/T 800-2001 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DL/T 1040-2007 电网运行准则DL/T 544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DL/T 548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国电调2001532号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通信统计管理办法国调通2006240号 国调直调系统通信检修管理办法(暂行)国调通200717号 国家电网电力通信系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规范华中电网调2007441号 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或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电力系统由发
4、电、输电、配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等二次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华中电力系统是由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等六省(直辖市)电力系统组成的跨省(直辖市)电力系统。3.2 电力通信网由各种传输、交换、终端等设备组成的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络,包括基础网(光纤、数字微波、电力线载波、接入系统等)、支撑网(信令网、同步网、网管网等)和业务网(数据通信网络、交换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等),以下简称通信网。3.3 电力通信机构电网企业内归口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通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通信机构。3.4 电力调度
5、管理调度机构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力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一般包括调度运行管理、调度计划管理、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统称保护装置)管理、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信管理、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3.5 通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指负责电力通信设备(或设施)运行质量与管理的单位,简称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内负责设备维护检修的人员称为通信设备检修人员,简称检修人员。3.6 通信管理通信机构和运行维护单位为满足电力系统调度及企业管理对电力通信的需求,依据有关规定对在电力系统行政区划内的通信网络规划、建设、技术改造
6、、调度运行、技术监督、标准化建设等与电力通信相关的所有活动所进行的管理。3.7 电力系统通信站安装有为电力系统服务的各类通信设备(光纤、微波、载波、交换及网络等)及其辅助设备(供电电源、环境监控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以下简称通信站。(DL/T-20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接地管理规程)3.8 计划检修为检查、试验、维护、检修电力通信设备,通信机构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参照设备技术参数、运行经验及供应商的建议,所预先安排的设备检修。(参照DL/T1040 电网运行准则定义)3.9 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以外的所有临时检修。其中因通信网传输主干线或电网重要业务中断等突发性事件,需要立即对通信设备(
7、或设施)进行处理的非计划性检修称为紧急检修。(参照DL/T1040 电网运行准则定义)3.10 通信调度通信机构为保障通信网安全、可靠运行而对通信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行为。通信机构内通信调度运行值班岗位的人员称为值班通信调度人员。3.11 调度指令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对其下级通信机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或运行维护单位的检修人员发布的强制执行的决定。3.12 调度管辖范围电力系统设备运行和操作指挥权限的范围。通信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为通信网设备运行和操作指挥权限的范围。3.13 调度许可设备由下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但承载有上级调度机构的业务,该设备在进行有关操作前,下级通信机构值班通信调度人
8、员应向上级通信机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申请,并征得同意。3.14 委托调度一方委托他方对其调度管辖的设备(或设施)进行运行和操作指挥的调度方式。3.15 “N-1”原则通信网内任何站点的单一设备故障或线路上的单点设施故障,都不应造成系统内任一站点的某种电力调度业务的全部中断。3.16 应、宜、可、能本标准条款中所使用的助动词含义:“应”表示要准确地符合标准而应严格遵守的要求,其反面词为“不应”;“宜”表示正常情况下首先这样做,其反面词为“不宜”;“可”表示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允许稍有选择,其反面词为“不必”;“能”表示事物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和潜在能力,其反面词为“不能”。4 总则4.1 电力通信管理应
9、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通信机构及运行维护单位有责任共同维护通信网的安全可靠运行。4.2 电力通信应为电力调度及企业管理的通信需求提供保障,未经上级电力通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接入电力通信网的电力企业不应利用通信电路承载非电力企业的通信业务或从事营业性活动。4.3 电力系统内的电力通信资源为全网调度生产、企业管理所共享。4.4 电力通信管理应当符合通信网运行的客观规律。4.5 电力通信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4.6 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有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5 组织体系5.1 华中电力通信的组织体系包括华中电力系统内各级
10、通信机构和运行维护单位。5.2 华中电力系统应至少设置三级通信机构,包括:a)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电力通信机构,简称网公司通信机构;b) 省(直辖市)电网公司通信机构,简称省公司通信机构;c) 省辖市(地区)供电公司通信机构,简称地区通信机构。5.3 各级电网企业应按规定设置通信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报上级通信机构备案。5.4 华中电力系统的电网及发电企业应指定本企业的运行维护单位。5.5 网公司、省公司、地区通信机构应设置通信调度岗位,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经培训,并经有资格的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6 有权接受通信调度指令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和维护单位检修人员
11、名单应报相应上级通信机构,上级通信机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名单亦应通知相应下级通信机构和有关运行维护单位。6 通信机构职责 6.1 安全管理6.1.1 通信机构应制定本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和分层控制目标及措施。6.1.2 通信机构应制定和落实通信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1.3 通信机构应按规定负责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中调度通信部分的工作。6.1.4 通信机构应编制本机构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落实。6.1.5 通信机构应根据国家电网电力通信系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规范建立通信网运行应急工作体系,编制所辖范围突发事件通信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典型事故处理预案和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时
12、的反事故措施,并应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调通200717号、电规6.4.7)6.1.6 通信机构应结合电力系统运行特点,在每年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专业性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见附录A: 华中电网通信系统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应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6.1.7 通信机构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具体要求如下: a) 会议由通信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或由第一责任人指定的负责人)主持,通信机构各专业负责人和通信机构安全员参加;会议应由专人记录,且应完整。b) 会议内容应包括: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运行管理的文件;对通信网运行
13、现状、通信事故或重大障碍进行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落实。6.1.8 通信机构应按“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对通信事故、障碍及未遂及时处理、汇报,组织或参与调查分析。6.2 标准化建设6.2.1 通信机构应依据GB/T 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GB/T 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GB/T 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GB/T 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 评价与改进和DL/T 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
14、编制规则,建立电力通信标准体系,制定相应标准、制度,并指导相关运行维护单位制定现场运行规程。通信机构各专业所需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应配置齐全。(见附录B:通信机构宜具备的标准与制度)6.2.2 通信专业的标准与制度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发布。6.2.3 当上级颁发新的标准、反事故技术措施或通信系统变动时,通信机构应及时修订有关的标准、制度,经审批后书面通知有关人员。6.3 专业管理6.3.1 通信机构应参与编制本企业通信网发展规划。6.3.2 通信机构应负责所辖通信网的组网工作。6.3.3 通信机构应制定对管辖范围内的专业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6.3
15、.4 通信机构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通信的统计与考核工作。6.3.5 通信机构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通信网无人值班通信站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对无人值班通信站进行审批管理。6.3.6 通信机构应按照所属公司要求开展通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6.3.7 通信机构应根据运行维护单位对设备的评价结果及时申报技改或大修,并结合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做好旧设备的退役方案和实施工作。6.3.8 通信机构应负责电力系统范围的电力线载波频率管理和电力调度管辖范围的电力线载波频率分配。6.3.9 通信机构应参与电网并网协议中通信部分的审核。6.3.10 通信机构应组织开展科研活动,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6.4 技术监督6.
16、4.1 通信机构应建立技术监督体系,制定技术监督标准和制度。6.4.2 通信机构应负责入网通信设备的技术条件和通信设备选型的确认。6.4.3 通信机构应负责通信设备的运行状态评估及退役评定。6.4.4 通信机构应负责调度管辖范围通信设备运行条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监督工作。6.4.5 通信机构应负责调度管辖范围通信备品备件管理状况的监督工作。6.5 工作规范6.5.1 通信机构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专业会。6.5.2 通信机构应进行通信标准站达标复查,其周期不应大于3年。6.5.3 通信机构应编制调度管辖范围通信网年度运行方式。6.5.4 通信机构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增或调整业务通道、确定或调整设备
17、运行状态时,应编制通信方式单(见附录C),并逐级下达。6.5.5 通信机构在安排下级通信机构、运行维护单位从事与通信网运行有关的工作时,应编制工作通知单(见附录D),并逐级下达。6.5.6 通信机构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或解决某个问题需要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支持或配合时,可使用工作联络单(见附录E)进行协调与沟通;6.5.7 电力通信设备的检验检修工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履行电力通信设备检修申请工作票(见附录F)手续。6.6 信息化管理6.6.1 通信机构之间宜实现通信基础数据信息的共享,逐步构建统一的通信信息管理平台。6.6.2 通信机构之间以及通信机构与运行维护单位之间的运行管理工作票(单)应实现电
18、子化流转。6.6.3 通信运行日志、设备台账及统计分析宜实现电子化管理。6.6.4 通信机构应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通信资源管理,对电力系统内与通信网相关的杆塔、缆线、沟道、设备等通信资源应建立相应的通信资源数据库,并实行统一命名、编码和调配。 7 管辖范围 7.1 通信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为:a) 本电网企业使用的全部业务通道;b) 本电网企业负责组网的通信设备(主要指传输、交换、数据网设备等);c) 本电网企业内同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厂站内非组网通信设备(主要指通信专用电源、配线架、监控设备等);d) 本电网企业内同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输电线路上的架空地线复合光缆(OPGW);e) 本电网企业
19、建设的为电网生产服务的全介质自承式光缆(ADSS)和普通光缆;f) 上级通信机构明确由本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通信设备。上述b)、c)、d)、e)款中不包括上级通信机构已明确由其他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通信设备。7.2 通信机构调度管辖通信设备的状态或通道方式的改变,如影响上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通信运行方式或业务传输质量,该设备属上级通信机构的调度许可设备。7.3 通信机构可将其调度管辖或上级调度机构委托其调度管辖的厂站端通信设备委托给下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同时应以书面形式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该类设备按调度许可设备进行管理。8 调度规则8.1 各级通信机构在电力通信的调度管理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
20、通信机构应服从上级通信机构的调度管理。(电8.1)8.2 通信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维护单位应服从相应通信机构的调度管辖。(电8.2)8.3 未经通信机构许可,任何人均不应操作该通信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通信网运行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时,现场人员应按现场运行规程进行紧急处理,随后立即向有关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报告。(电8.3)8.4 通信调度许可设备操作前,应经相应通信机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的许可。(电8.4)8.5 属厂站管辖设备的操作,如影响到通信机构调度管辖设备运行的,操作前应经通信机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许可。(电8.6)8.6 下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电力通信设备的状态或方式的改
21、变,如影响上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电力通信设备的运行方式或传输质量,操作前应得到上级通信机构的许可。上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电力通信设备的状态或方式的改变,如影响下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电力通信设备的运行方式或传输质量,操作前通知下级通信机构。(电8.11.2)8.7 在影响一次设备及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调度电话等业务正常运行的通信设备检验检修工作开工前,应得到相应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及值班调度人员的许可,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电8.11.3)9 通信调度9.1 调度指令9.1.1 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是通信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同时又应服从本电网企业内同级值班调度人员的指挥。9.1.2 值班通
22、信调度人员应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所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或厂站检修人员应执行上级值班通信调度人员的调度指令,并对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9.1.3 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下达或执行调度指令。9.1.4 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和接受调度指令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或运行维护单位工作人员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发布调度指令应准确清晰。发布指令和听取指令的全过程,都应使用电网调度规范用语和普通话,并执行发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9.1.5 接受调度指令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或厂站检修人员认
23、为执行该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提出拒绝执行的意见,由其决定该指令是否继续执行。9.1.6 电网企业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通信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通信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通信调度人员。非通信机构负责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发布调度指令。9.1.7 下级通信机构或运行维护单位对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发布该指令的通信机构提出,但在得到答复前,应执行原调度指令。9.1.8 对于不执行调度指令者,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予以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应按违反调度纪律处理。9.2 值班日志9.2.1 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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