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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一煤 炭 质 量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以质创效,以质取胜”的战略方针,以国家标准、行业、企业管理标准为依据,结合多年来在煤质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煤炭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煤炭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禁止在生产、销售的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三条 煤炭质量管理是煤炭经营、生产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统筹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煤质管理机构,实行各经营、生产单位行政领导责任制,不断提高煤质管理人员的素质是抓好煤质管理工作的关键。
2、第四条 抓好煤炭质量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煤质管理工作必须以效益为中心,坚持优质优价的方针和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第五条 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完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考核体系,做到指标明确,责任到人。第六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宣传栏等一切宣传手段和媒体,坚持不懈地开展煤炭质量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意识。第二章 煤炭质量管理体系第七条 以煤炭产品质量为主线,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网络,推行煤炭质量管理“事前预测预报,事中过程控制,事后信息反馈”的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 集团公司煤质管理体系实行公司、二
3、级单位、区队(车间、站)三级管理,下级煤质管理机构和责任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煤质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加工、配煤、销售、服务等环节处于受控状态。第九条 集团公司成立煤质管理工作领导组组 长: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分管煤炭销售副总经理副 组 长:分管生产副总工程师、分管选煤副总工程师、分管经营副总工程师、分管财务副总会计师、煤炭运销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煤质管理监测中心主任成员单位:煤质管理监测中心、煤炭运销总公司、生产部、劳资部 、财务部、企划部领导组下设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煤质管理监测中心第十条 各子(分)公司、矿(厂)等二级单位成立煤质管理工作领导组组 长:子(分)公司经理
4、、矿(厂)长领导组下设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煤质处(科)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煤质管理领导组工作职责1、依据市场发展趋势、结合集团公司煤炭生产情况,制定煤炭洗选加工、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煤炭产品品种结构调整规划。2、依据市场对煤炭产品质量的要求,结合公司煤炭开采技术条件,负责推广保证和提高煤炭产品质量的采煤方法、采掘工艺和煤炭加工新工艺新方法,负责制定煤炭质量控制目标。3、制定公司煤炭质量管理办法、考核标准、奖罚政策,推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为核心内容的煤质管理标准化工作。4、对重大煤炭质量事故进行追查和处理。第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矿(厂)等二级单位煤质管理领导组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贯彻公司制定
5、的煤质管理办法,对本单位煤炭生产、加工、质量检验等质量控制环节贯彻执行煤质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同时制定考核办法。2、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煤质管理达标规划,负责本单位煤质预测预报工作。根据公司下达的煤质控制指标,结合本单位生产情况将指标分解到区队(煤站)。3、负责本单位商品煤质量的检验工作,对产品质量指标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4、负责执行公司制定的配煤方案。5、负责本单位商品煤质量理赔的技术认证工作。第三章 煤质管理职责划分第十三条 煤质管理部门对各煤炭生产、洗选加工、质量检验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负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责任,对公司配煤方案及质量赔款的认证负直接责任,对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负
6、连带责任。第十四条 煤炭运销总公司对直达用户按合同质量指标确定对应发运矿点、配煤方案的落实、港口混堆配煤装船后煤炭质量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煤炭装车、运输、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及服务负全面责任。第十五条 生产管理部门对矿井开拓、设计、盘区配采、采煤工艺等方面提高煤炭产品质量负相关责任。第十六条 机电管理部门对筛选厂、选煤厂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及重大事故的追查负全面责任。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对筛选厂、选煤厂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及重大事故的追查负全面责任。第十八条 各煤炭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对煤炭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子(分)公司经理、矿(厂)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分管副经理、副矿长、总工
7、程师对煤炭产品质量负本职范围内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矿(厂)及其煤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煤质监督检查,按业务职责对煤质管理过程负相应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四章 煤炭质量计划的制定第二十条 煤炭质量计划是指导矿井组织生产、煤炭加工和确定外运销售流向及配煤的依据,因此煤炭质量计划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第二十一条 煤炭质量计划编制依据1、 煤炭运销总公司提供的用户需求量及要求质量指标;2、 分煤层采掘平面图及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包括钻孔资料);3、 采掘工作面接续表;4、 分工作面、分煤层产量计划表;5、 煤层煤样、生产检查煤样分析结果;6、 上年度(月度)手
8、选矸石总量;7、 生产煤样筛分、浮沉资料;8、 上年度(月度)商品煤质量实际完成情况等。第二十二条 煤炭质量计划的制定、下达各煤炭经营单位、生产矿(选煤厂)在年末(月末)将本单位、矿(厂)年度(月度)商品煤分品种质量建议计划报煤质管理部门;煤炭运销总公司将用户需求的数量(年度、月度)、质量指标报煤质管理部门;煤质管理监测中心根据市场需求质、数量情况,结合各单位生产现状及建议计划,充分考虑全公司在港口配煤后的综合结果,确定各单位的年度(月度)煤炭质量计划并作为集团公司经营计划的一项内容下达。第五章 煤炭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1、 各分公司、矿(厂)应建立煤质检查小分
9、队,对各生产区队贯彻执行煤质管理制度和煤质保障措施的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并留有规范的检查记录,每月对井下涉及煤质管理的区队以及地面煤炭加工系统的检查不应少于四次。如果井下发生特殊地质变化,必须及时上报上级煤质管理部门并进行质量跟踪。2、 各分公司、矿(厂)在每日生产调度会议上要通报煤质情况,采掘区队每日班前会要安排保证和提高煤质的具体措施。第二十四条 设计过程中的煤质管理1、 煤质管理部门必须参与矿井及煤炭加工设施的规划设计、回采工作面的接续安排及作业规程的审批工作。2、 回采工作面的接续安排,应实行高低灰、高低硫煤层的合理配采,确保煤炭质量相对稳定。3、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行之有效的煤质
10、管理规定,防止外来矸石的侵入和杂质混入煤流。4、 掘进巷道设计,应尽量避免半煤岩掘进,确实需要时,要考虑煤、矸分运或寄存矸石的措施,避免大量矸石进入煤流系统而影响煤质。5、 对地质条件复杂,夹石、断层多,伪顶易冒落而没有选煤厂的矿,应增设机械选矸石系统。第二十五条 毛煤灰分管理1、 生产矿安排年(月)度生产计划时,要根据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下达的年(月)度煤炭质量计划,充分考虑工作面的质量情况制定各工作面的灰分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2、 回采工作面生产过程中移架、割煤要密切配合,应尽量避免伪顶的冒落和架间、架前漏矸。3、 工作面开采应严格控制采高,严禁割顶、割底;要加强放顶煤管理,综放工作面要
11、选择合理的放煤方式、放煤步距及放煤时机。放煤时,在保证资源回收率的前提下,必须严格执行“见矸关窗”的规定,防止大量矸石混入煤中。严禁大于300mm的矸石出井。4、 炮掘全煤巷道时,严禁炮眼打在顶、底板上,半煤岩巷掘进要采取煤、矸分装分运或打寄矸硐的措施。5、 工作面按作业规程正常推进时,回采工作面至少5日、掘进工作面至少10日采取1次生产检查煤样。对产量较大的工作面,或遇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时,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生产检查煤样的化验结果可作为井下采掘工作面毛煤质量管理的依据和矿井生产管理的基础。6、 在盘区及工作面巷道掘进过程中,在巷道及工作面切眼煤壁上,每隔100米采取一个煤层煤样(对放顶煤
12、工作面,可采取钻孔煤芯煤样作为煤层可采煤样),并汇总分析所有煤层(煤芯)煤样的化验结果,对工作面煤质情况进行预测,作为生产配煤的依据。工作面投产前一个月将预测分析报告及巷道剖面图送分公司煤质管理部门,并报集团公司煤质管理监测中心。7、 各矿在采掘工作面出现未预见的地质突变情况时,应于24小时内以文字形式向煤质管理监测中心汇报。第二十六条 毛煤水分管理1、 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雾化应完好。2、 井下作业队组要严格喷雾洒水管理,停机必须停水。3、 在生产过程中严禁用水冲刷转载点、皮带机头。巷道的积水必须排入排水系统,严禁进入煤流系统。第二十七条 井下杂物管理1、 各生产矿要建立健全杂物回收管理与考核
13、制度,不断完善材料领用与废弃物回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混入煤流中出井杂物实行严格的奖罚措施。2、 采煤工作面两顺槽、掘进工作面、皮带运输转载点必须设置杂物筒,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定期收集处理。3、 在工作面准备和集中检修过程中,各矿煤质管理部门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防止将废弃的棉纱、铁丝、木料、电缆皮、边角料等杂物混入煤流系统。4、 综采工作面两巷内侧的护帮网应提前回收,对入井材料、配件的包装物实行定量回收,入井木料在地面应清除表层,从源头上控制杂物的产生。5、 严禁将临时施工和清扫卫生时的脏杂物装入运煤皮带上,清理盘区巷道的人员应配备杂物回收袋。6、 溜煤眼上口或煤仓上口必须设有铁箅子,箅孔尺
14、寸一般不大于450450mm,以防止出井物料粒度过大影响地面加工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二十八条 雷管管理1、 井下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雷管必须按规定编号,严禁使用纸雷管。各生产矿使用的雷管无矿别及队组编号的不得下井。2、 井下生产过程使用的所有雷管,必须制定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使用、清退制度。3、 凡使用雷管的作业队组必须执行专人专管制度。4、 不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防止雷管混入煤中出井。5、 各生产矿应健全雷管脚线回收奖罚制度,脚线的回收率不低于30%。第六章 煤炭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九条 筛选加工管理1、 各生产矿要不断完善筛选加工系统及拣矸、除杂设施,合理调节井下各工作面的单位产
15、量,实现均衡生产,从而充分发挥筛选厂加工生产能力,防止产量集中,影响筛分和选矸效果。2、 筛选厂要配足拣矸人员,加大拣矸、拣杂力度。拣矸、拣杂要实行计件工资制,确保商品煤质量。选煤厂原煤准备系统必须设检查性选矸和拣杂人员。防止杂物和300mm以上的矸石进入破碎机,对检查性选矸和拣杂人员工作要进行量化考核,严禁将清扫起的浮煤未经拣杂直接进入煤流。3、 强化筛选厂标准化管理工作,加强对筛分、破碎等设备的维护保养,设备完好率要达到85%以上,确保运行设备工况达到技术参数要求,对设备性能的测试要留有详细记录,确保块煤限下率和末煤限上率不超标。第三十条 选煤厂质量管理1、 选煤厂要严格按照设计工艺系统及
16、参数进行操作,加强选煤厂工艺管理,稳定精煤质量,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不断降低洗耗、介耗及加工成本,提高选煤厂的经济效益。2、 强化选煤厂标准化管理工作,完善生产技术检查设施,认真组织开展各项生产技术检查工作,确定合理的分选密度,确保产品灰分完成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并最大限度地提高精煤回收率;各选煤厂测试洗矸灰分每日不得少于三次,矿煤质管理部门每日抽查洗矸质量(水、灰、硫、热)不得少于一次。选煤厂月综合及数质量平衡表必须于次月五日前报送子(分)公司煤质管理部门,并报集团公司煤质管理监测中心。3、 选煤厂脱水、脱介、脱泥筛及动筛跳汰机出料处应设专职拣杂人员,并在相应位置设置杂物回收桶,交接班时进行清理
17、和验收,并详细记录各类杂物的种类、数量及重量,每月五日前将统计数据送分公司煤质管理部门报集团公司煤质管理监测中心,以便于分析杂物来源并督促生产矿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4、 各选煤厂应加强煤泥水系统管理,消除煤泥回收滞后现象,煤泥不得单独入仓,煤泥水处理要达到一级洗水闭路循环要求。5、 定期对关键设备性能进行测试,每天检修班要对各类筛网进行检查清理,防止筛网破损后造成的超粒度问题。加强厂内煤泥浓缩设备及脱水设备的管理,设备工况应达到设计参数,最大限度降低产品水分。6、 选煤厂各生产环节均应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产品质量考核体系,使产品质量管理网络覆盖生产系统的每一个岗位,使选煤厂的效能得
18、到充分发挥。 7、 各选煤厂每年应安排一次入选原煤的综合筛分浮沉试验以便于掌握煤质变化情况,以科学的数据指导生产,不断提高精煤回收率和质量指标。第三十一条 除铁器管理1、 入选(洗)原煤皮带机、产品转载或上仓皮带机上方均应安装除铁器;条件具备的溜槽中,应安装精细除铁器。2、 各类除铁器的管理、维护要做到责任到人,保证除铁器的正常运转,有故障的除铁器应及时修复。所有除铁器必须与皮带闭锁并建立运行日志,除铁器附近必须设置杂物桶,除铁器卸铁时必须使用铺布收集以防止碎铁屑混入煤中,除出的杂物要定时清除并按要求分类称量记录,以便分析杂物来源,采取相应措施。悬挂式电磁除铁器每周至少清理一次本体顶部的积尘,
19、以利除铁器散热和防止由于除铁器过热引起的煤尘自燃事故。除铁器控制柜内外整洁无灰尘,定期对控制柜内的积尘进行清理。3、 加强除铁器运行状况的监测,每半年测试一次磁场强度。对于磁场强度500高斯(500mm距离,热态)且运行十年以上的电磁式除铁器要逐步淘汰。4、 为充分发挥除铁器的除铁效能,对上方吊挂强力除铁器的皮带其下方的滚筒、溜槽、托辊、支架均应逐步更换为防磁材料,并尽可能通过采取加宽皮带等手段降低悬挂高度,与皮带的垂直悬挂高度不得大于500MM。第七章 煤炭检验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1、 集团公司煤质管理监测中心设中心化验室,子(分)公司、矿(厂、站)设化验室,各级
20、煤质检验部门必须配齐管理、技术人员和采制化人员。2、 中心化验室职责范围:1) 中心化验室主要承担公司煤炭质量抽查、煤质全分析以及与煤炭加工利用有关科研项目的煤质分析化验工作。2) 负责各级煤炭检验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子(分)公司、各矿(厂、站)采制化人员的技术培训。3) 组织子(分)公司以及各矿、厂和煤台检验机构分析煤样的统检工作,负责生产煤样筛分、浮沉试验的技术指导工作。3、 子(分)公司、矿(厂、站)化验室职责范围:1) 负责本单位商品煤的采制化及检验结果的报送工作;2) 负责本单位煤质基础资料的保管、分析、统计工作;3) 定期组织采制化人员的业务学习,及时准确的提供质量检验
21、与考核有关的数据;4) 负责每月向集团公司煤质管理监测中心报送月度商品煤质量汇总结果。第三十三条 技术管理1、 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主要有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仪器设备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结果审核报出制度、安全规程和培训制度。2、 各级化验室应不断加强煤质检验人员综合素质建设。煤质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以上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3、 集团公司煤质管理监测中心化验室应对各子(分)公司、矿(厂、站)煤质检验人员实行技术档案管理。各子(分)公司、矿(厂、站)新增煤质检验人员应先经过培训,合格后由子(分)公司、矿(厂、站)化验室填写煤质检验人员登
22、记表,报集团公司煤质管理监测中心化验室备案。4、 煤质管理监测中心化验室应按国家煤质资料汇编的要求开展测试项目并设置各种煤样全分析化验以及对内抽查化验台帐;各子(分)公司、矿(厂、站)化验室应根据需要设商品煤、井口原煤及其月综合化验台帐。5、 各化验室原始记录必须齐全、清晰、无涂改,编号连续,计算无误,有测试人、审核人签字;上报报表的数据应与原始记录一致。第三十四条 采制样过程中的质量管理1、 在煤炭采制样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管理标准,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2、 井口原煤煤样采取规定井口原煤煤样应在煤流落料点处按一定时间间隔分两班采取,采样时间不少于4小时,子样数不少于4
23、0个,子样量为2.5 kg, 总样量不少于100kg,对+50mm煤样测含矸,然后将全部煤样按GB474的规定制备。3、 入仓末煤煤样采取规定入仓末煤煤样每生产班采取一个分样,子样数不少于20个,子样重量不少于1.5kg,总样量不少于30kg,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天将分样合并成一个综合煤样进行制备、化验。4、 商品煤煤样采取规定外运商品煤必须车车采样、批批化验,煤样按品种、粒度要求相应测试其含矸率、限下率或限上率。5、 商品煤综销煤样留取规定1) 综销煤样应在每批外运商品煤制备过程中,分品种、按比例留取,总样的最小质量不得少于30kg。2) 留存的煤样应保存在密封良好的容器中。3) 每月5日前
24、将月综销煤样化验结果报至煤质管理监测中心化验室。6、 商品煤、井口原煤、生产检查煤样的分析及存查煤样留存时间规定1) 回采、掘进队组的生产检查、井口原煤的分析及存查煤样均完整保存一个月。2) 商品煤存查煤样完整保存两个月,分析煤样完整保存一个月。第三十五条 化验过程中的质量管理1、 化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2、 各级化验室对化验仪器必须按规定定期(至少每半月一次)进行标定,不得使用过期标准煤样进行标定。3、 各级化验室应根据业务的需要,开展分析检验项目,试验方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以保证化验结果准确、可靠。4、 各级化验室应健全化验数据审核上报制度。化验
25、原始记录应按统一格式填写,上报的报表要准确、及时,商品煤、井口原煤、生产检查煤样的化验结果应在采样后24小时内报煤质管理监测中心。第三十六条 采制化仪器设备及药品的管理1、 各级化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的使用、检查、校验和维修管理制度。鼓励各单位使用机械化采制样设备。2、 各级化验室应按所开展项目的要求配齐应有设备,并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化验数据的正常报出。3、 各级化验室应建立采制化仪器设备管理档案。4、 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药品要严格按化验药品保管、领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5、 新购置采制化设备必须由煤质管理监测中心对其技术性能进行鉴定,以确保质量。第八章 煤炭运销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第
26、三十七条 煤炭运销总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的质量指标要与集团公司煤质实际指标相吻合,并根据用户需求质、数量情况,结合各分公司、生产矿(厂、站)外运商品煤化验结果及煤质管理监测中心提供的配煤方案,合理调配车皮流向及对应发运矿点。第三十八条 煤炭运销总公司要抓好港口配垛装船工作,严防质量指标达不到合同要求和质量指标过剩现象的出现,最大限度地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第三十九条 各独立装车煤台必须加强进场煤质量管理,外运商品煤必须经过筛选加工和拣杂处理,且执行车车采样,批批化验规定。第四十条 加强储煤场的管理,防止堆煤自燃,严禁各类杂物、超粒度煤矸及脏杂煤进入煤场。第四十一条 加强装车质量管理,在装车前要仔细
27、检查车皮情况,认真清扫车底,严格按要求品种装车,不得混装,在装车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装车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严禁不合格产品装车外运。第四十二条 坚持用户至上的原则,不断完善售后质量服务体系和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对用户的质量投诉要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及时处理。第九章 各独立煤台(站)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煤炭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查考核制度,确保收、储、装全过程的煤炭质量得到严格控制。第四十四条 要加强对上站煤矿点的煤质调查、复查和抽查工作。上煤前煤质管理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上站煤矿点存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和采样化验,调查内容包括煤炭粒度、存放时间、矸石、雷管、脚线或其它杂物
28、、开采层位、煤种、是否高温等,调查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第四十五条 加强上煤和煤场管理,禁止一切不符合质量指标的煤进入煤场。1、 严格执行上站煤矿点调查制度,严禁未经煤质部门确定的小井煤上站。没有煤质部门签发的“上站小井煤质量通知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确定矿点或组织上煤,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 在上煤过程中要严把质量关,煤质部门要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如果发现有超标矸石、杂物及高温高水煤必须单独处理。在现场装煤过程中,一经发现煤质不符合要求时,要立即停装。3、 各独立煤台(站)在上煤前和上煤过程中要严把质量关,在入场时要严格监督检查,及时停止不符合煤质要求的煤源入场,同时通知煤矿和运输
29、单位对废煤清理出场。第四十六条 煤场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煤质管理规定,由于工作失误或徇私舞弊造成不合格煤进入煤场,一经查实,追究现场管理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七条 要加强场存煤中杂物的清拣工作和装车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装车前要将煤场的矸石、杂物及超粒度煤全部清除,同时对装车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运销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四十八条 各独立煤台(站)要建立健全煤质台帐,台帐要对各矿点的进煤数量、质量做详细记录。有关票据管理和业务程序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第四十九条 各独立煤台进场煤必须做到车车采样,批批化验。第五十条 各独立煤台进场煤分析煤样按集团公司煤炭质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完
30、整保存一个月,存查煤样完整保存两个月。第十章 煤质资料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煤质资料是制定煤炭企业长远发展规划、产品质量计划、煤炭销售策略、煤质管理与考核政策的主要依据。第五十二条 煤质资料包括勘探钻孔资料;各煤层生产煤样筛分和浮沉资料;质量理赔情况;生产检查煤样、煤层煤样分析结果;历年来各矿商品煤质量分析结果等。第五十三条 煤质资料应按技术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建档保存,统一由煤质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向集团公司内外有关部门及用户提供。第十一章 内部质量抽查管理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煤质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煤质管理检查和质量检验监督机制,确保为用户提供合格产品。第五十五条 煤质管理监测中心、子(分)
31、公司煤质管理部门对各矿(厂、站)煤质管理工作每月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质量抽查采取不预先通知、不定期的方式。商品煤及井口原煤质量抽查,均以干基灰分、干基全硫和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作为质量评定标准。集团公司煤质管理监测中心每年要组织一次对各子(分)公司煤质管理工作的检查评定工作。第五十六条 监督检查及质量抽查工作主要依据集团公司制定的煤炭质量管理办法和国标规定,质量抽查执行“高于国标、严于国标”的企业内部抽查标准。第十二章 煤炭质量事故追查 第五十七条 凡外销煤炭给集团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均为煤质事故。第五十八条 煤炭质量事故由公司煤质管理部门负责追查,重大事故由分管煤质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对于造成煤质事故的单位、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第十三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第六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内部煤炭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相应的考核办法。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煤质管理监测中心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